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167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见附件1)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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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 │ 发布日期 │ 文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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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政[1986]12号 │ 1986.1.18 │关于建立副食品储备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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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 2 │市政[1986]18号 │ 1986.2.22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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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市政[1986]28号 │ 1986.3.26 │批转市无线电管委会《关于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意 │
│ │ │ │见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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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市政[1986]41号 │ 1986.4.28 │转发市房地局《关于执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
│ │ │ │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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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市政[1986]45号 │ 1986.5.3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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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政[1986]88号 │ 1986.10.4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
│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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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市政[1986]99号 │1986.10.12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搞活│
│ │ │ │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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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市政[1986]104号 │1986.10.2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
│ │ │ │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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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市政办[1987]30号 │1987.5.8 │关于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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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政[1987]44号 │1987.7.10 │印发《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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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办[1987]51号 │ 1987.7.28 │关于坚决制止紧销商品“卖大户”等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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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政办[1987]70号 │ 1987.8.27 │转发市工商局《宁波市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理实 │
│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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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转发经贸部[87]外经贸综字第45号、[87]外经贸 │
│13 │市政办[1987]76号 │ 1987.9.7 │综管体字第61号和省经贸厅[87]浙经贸办字第620 │
│ │ │ │号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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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政[1988]6号 │ 1988.1.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规定(试 │
│ │ │ │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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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政[1988]10号 │ 1988.1.23 │关于粮食附加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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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政发[1988]17号 │ 1988.1.26 │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关于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
│ │ │ │和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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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政办[1988]10号 │ 1988.1.29 │转发市经委关于市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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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政[1988]18号 │ 1988.2.22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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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政发[1988]60号 │ 1988.3.15 │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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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政[1988]33号 │ 1988.4.30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宁波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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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政[1988]49号 │ 1988.6.10 │宁波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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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政([988]59号 │ 1988.7.6 │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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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政办发[1988]33号│1988.10.24 │转发市财办、财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蔬菜副食品生产 │
│ │ │ │发展等三项基金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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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甬政办发[1989]9号 │1989.1.16 │关于加强鳗苗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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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甬政[1989]1号 │1989.1.19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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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甬政办[1989]26号 │1989.4.12 │关于调整黄酒价格及整顿酿酒行业的协调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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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甬政办[1989]25号 │1989.4.18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工作 │
│ │ │ │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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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甬政办发[1989]47号│1989.5.5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充 │
│ │ │ │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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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甬政办发[1989]61号│ 1989.5.26 │关于油菜籽奖励政策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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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甬政办[1989]33号 │1989.5.31 │转发市财办关于加强市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的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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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甬政办发[1989]75号│1989.6.21 │关于重点工程施工人员粮食供应及亏损补贴等问题的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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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甬政办[1989]38号 │1989.4.12 │转发市财政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 │
│ │ │ │业若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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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甬政发[1989]138号 │1989.9.6 │关于缓解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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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甬政发[1989]145号 │1989.9.7 │关于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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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甬政发[1989]143号 │1989.9.9 │关于设立发展外向型经济“奉献杯”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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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甬政[1989]49号 │1989.9.15 │关于建立平滞产品销售与催讨呆滞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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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甬政办[1989]60号 │1989.10.20 │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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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甬政办[1990]7号 │1990.1.26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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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甬政[1990]13号 │1990.3.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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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甬政发[1990]52号 │1990.3.19 │批转市农经委关于调整棉粮挂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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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甬政办[1990]21号 │1990.3.24 │关于转发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内纺棉分配与纱、│
│ │ │ │布及其制品供产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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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甬政办[1990]33号 │1990.4.21 │关于改进市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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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甬政[1990]29号 │1990.4.2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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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甬政发[1990]70号 │1990.4.28 │批转市经委、计委关于对宁波市重点企业实施倾斜政 │
│ │ │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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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甬政发[1990]90号 │1990.5.4 │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局确定一百十一户乡镇企业为重点 │
│ │ │ │扶持企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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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甬政办[1990]55号 │1990.7.27 │宁波市农村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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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甬政[1990]42号 │1990.8.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创汇的若干 │
│ │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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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甬政发[1990]151号 │1990.9.5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其征收工作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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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甬政[1991]3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的 │
│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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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甬政[1991]4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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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甬政发[1991]64号 │1991.4.16 │《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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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甬政办[1991]17号 │1991.5.14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
│ │ │ │手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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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甬政[1991]12号 │1991.6.21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商品收汇额度分配办法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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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政府令第8号 │1991.7.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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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甬政办[1991]32号 │1991.8.1 │《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外 │
│ │ │ │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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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甬政发[1992]9号 │1992.1.21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开发 │
│ │ │ │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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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甬政[1992]10号 │1992.5.23 │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经贸体制加快发展我市 │
│ │ │ │对外经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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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甬政发[1992]140号 │1992.5.29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全市各地、│
│ │ │ │各部门合力开发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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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甬政办发[1992]66号│1992.6.24 │转发市侨办等部门关于侨胞购买自住商品房若干意见 │
│ │ │ │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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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甬政[1992]12号 │1992.7.28 │关于鼓励兴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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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甬政发[1992]199号 │199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联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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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甬政[1992]15号 │1992.8.24 │关于县(市、区)设立自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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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甬政办发[1992] │1992.11.22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134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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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甬政[1993]1号 │1993.1.13 │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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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政府令第16号 │1993.2.24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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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甬政发[1993]61号 │1993.3,30 │关于棉花产销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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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甬政[1993]5号 │1993.4.30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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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甬政办发[1993]62号│1993.6.2 │关于粮食产销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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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甬政办[1993]12号 │1993.7.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
│ │ │ │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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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甬政办发[1993]120 │1993.10.12 │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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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甬政办[1993]16号 │1993.1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报 │
│ │ │ │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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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甬政办[1993]19号 │1993.12.21 │关于转发《宁波市内联科技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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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甬政办[1994]2号 │1994.2.25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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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方工业分 │
│ │ │ │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宁波轻工联合经营公 │
│74 │甬政办发[1994]28号│1994.3.10 │司挂靠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问 │
│ │ │ │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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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甬政办发[1994]27号│1994.3.11 │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 │
│ │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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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甬政[1994]4号 │1994.3.14 │关于批转市财税局、粮食局制订的《宁波市粮食风险基│
│ │ │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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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甬政办[1994]4号 │1994.4.6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改进市级外经贸企业工效挂钩和 │
│ │ │ │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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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甬政[1994]12号 │1994.7.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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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甬政办发[1994]94号│1994.8.9 │转发市证券委关于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期货市 │
│ │ │ │场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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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甬政办[1994]12号 │1994.8.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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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甬政办发[1994] │1994.10.12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科技对外贸易公司、市东宏贸 │
│ │120号 │ │易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 │
│ │ │ │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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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甬政发[1994]237号 │1994.11.13 │关于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83 │甬政发[1994]238号 │1994.11.13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港口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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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甬政[1994]25号 │1994.12.10 │关于转发《甬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 │
│ │ │ │者投资甬江新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
├──┼─────────┼───────┼────────────────────────┤
│85 │甬政办发[1995]31号│1995.3.1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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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甬政办发[1995]34号│1995.3.15 │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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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甬政办发[1995]58号│1995.4.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招收 │
│ │ │ │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户粮对迁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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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甬政办发[1995]74号│1995.5.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进 │
│ │ │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报告的通知 │
├──┼─────────┼───────┼────────────────────────┤
│89 │甬政办发[1995]88号│1995.5.22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90 │甬政办发[1995] │1995.6.30 │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宁波海港 │
│ │105号 │ │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91 │甬政办发[1995] │1995.8.17 │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 │
│ │139号 │ │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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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8〕1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的专项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指定了专门用途、明确了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预算支出类、基金支出类、预算外专项支出类、其他类四个类别。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般预算中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招商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资金(含新农村建设资金),文体、计生、教育专项资金,医疗卫生、就业保障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资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资金;政府性基金中的养路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供电附加费,土地有偿使用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资金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其他资金中的专项借贷资金,公路四费分成资金,体彩、福彩分成资金,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专户基金等。
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遵循科学规划、严谨求实、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按科学的工作方式,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按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论证;按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资金投入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实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政策、标准和结果全面公开。
2、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间。专项性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应与一般性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同步,每年9月底开始正式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当年1季度基本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1)项目申报。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收集、论证、申报机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必须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安排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每年度9月底以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扶助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选择。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项目库建设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每年度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预测状况和专项资金投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从项目库中选择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本建设性项目先经过投资评审概算),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一起,讨论扶助项目增减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确定下年度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
(3)预算确定。一般预算专项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其他专项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其余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财政部门汇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形成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本。预算卷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4、预备费预算编制。预备费包括总预备费和各专项资金中确需安排的专项预备费。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按《预算法》规定的1%—3%编制,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财政专项资金预备费,是指为应对组织专项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而预留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高于8%的比例编列预备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15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
5、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的预算编制。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是以借贷期为时间范围的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借贷资金,由具体承贷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总体预算、还贷资金来源及总体预算安排,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6、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资金安排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7、专户基金预算编制。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可不编制年度预算,但在具体项目审批时,应就具体项目报审资金使用预算。
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总体要求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
(2)所有基本建设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所有采购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报送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资金,均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按财政要求设立了专项资金专户的部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全额纳入专户核算,不得与经费账户混淆使用。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拔付管理要求。
(1)以收定支专项资金的范围。以收定支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般预算中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以及所有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政府分成资金支出等。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超预算收入拔付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可转入下年度收入预算,同时相应增加下年度支出预算。确有特殊需要不能列入下年度收入预算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超收资金项目预算,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并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3)不足预算的以收定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不足预算收入的,相应核减当年预算安排项目,所核减的项目列入到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优先安排资金。
3、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及超预备费拔付管理要求。
(1)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范围。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主要用于救援灾害和应付意外紧急情况的支出,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所发生的支出,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追加预算的特殊支出。
(2)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商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常委会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3)鉴于财政超预备费年初无法编制项目预算,其安排使用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4、未确定具体项目预算的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要求
预算尚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备费,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由各相关用款部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确需安排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综合项目预算安排和实际工作需求情况提出具体建议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商市长审批。
四、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前监督的重点是加强预算管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作为财政预算报告的重要辅助资料,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2、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中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拨付审查。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管理方式的履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依法纳税情况,核拨专项资金。对预算安排支出大于实际需要支出的项目专项资金,或在执行中发现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再拨付。
3、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后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后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检查结果。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量和产生效益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财政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实行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少于3项。
五、其他
1、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专项资金实际,制定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各县(区)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的管理,可根据本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萍府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4、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本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