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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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铁道部


养路机械安全使用审批办法(试行)

1994年5月21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施工作业安全,加强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研制及新改造的养路机械(含线路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及有关小型液压机具等,以下同)在全路推广使用前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经过铁路局(含院校)组织的技术鉴定;
2.产品经过铁道部、铁路局主管部门人员参加的地方省组织的技术鉴定;
3.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经过铁路局组织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
第四条 养路机械的安全使用审批工作,由铁道部工务局组织实施。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安全使用审批。
第五条 铁路局鉴定的养路机械限于本局试用或使用时,由铁路局比照本办法进行安全使用审查,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部备查。
第六条 养路机械报部审查时,须由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议意见;
2.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评议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项检测报告;
3.产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审查内容的必要的说明资料等。
第七条 报部审批的养路机械范围包括:
1.道碴捣固机械:
2.道碴清筛机械,
3.道床整形机械;
4.轨道稳定和夯实机械;
5.起拨道机械(机具);
6.钢轨整修机械(含打磨、刨边、直轨、平轨、钻孔、锯轨、轨缝调整和长钢轨拉伸机等);
7.轨枕抽换机及方枕器等;
8,龙门铺轨机;
9.长钢轨运输列车及换轨车等;
10.移动式钢轨气压焊机;
11.机动螺栓扳手;
12.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含发电轨道车和带吊的轨道车及拖车等);
13.地面式钢轨涂油器;
14.线上辙叉吊装机械;
15.钢轨探伤仪;
16.列车接近报警器及列车速度监测仪;
17.其他新研制的需上道使用并涉及行车安全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机械及设备,对下列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审查:
1.安全设施;
2.走行及下道装置;
3.对轨道电路的绝缘性能;
4.人身保护措施;
5.机械防卡死性能;
6.机械作业状态和下道状态的限界;
7.机械使用条件;
8.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故障紧急处理措施;
9.轨行式动力机械及各种专用车辆的动力学性能;
10.质量检测、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 审批期限为自接到审批申请及完整资料后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审批时,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对上报的养路机械的审查结果,由铁道部工务局发文通告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未经或未通过安全审查的养路机械,严禁在全路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5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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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申报、推荐2011年度“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航学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中国航海科技奖”,是国家科技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而设立,根据交通部厅人劳字[2006]137号文件规定:此奖“可参照为部级科技进步奖”,今年申报、推荐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中国航海科技奖”申报、推荐时间定于今年3月1日至6月15日止(以收到申报、推荐材料的日期为准),逾期按下年度申报处理。申报、推荐要求按《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见附件4)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可通过中国航海学会网站:www.cinnet.cn或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c.gov.cn查询。
  二、申报、推荐项目推荐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奖励办法》及《中国航海科技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申报材料制成光盘(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一致)将光盘内容发送:sundp@wti.ac.cn邮箱。申报、推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推荐书提交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各一式3份(含原件1份);
  2.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文件资料(包括: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它能证明项目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材料)提交电子文件一式3份;
  3.项目评价简表(见附件3)提交电子文件一份和纸质材料一式30份(内容尽可能压缩成A4纸一页)。
  申报、推荐项目材料评审后不再退回。
  三、2011年度申报、推荐项目其总体技术必须经一年以上应用和实践考验,方可推荐。
  四、申报、推荐项目须经省、市、部属有关部门或中国航海学会等权威单位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合格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
  五、根据国家科技奖励规定要求,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类似奖种评奖,一旦发现、查实,取消评审资格。
  六、项目推荐书主要完成人及完成单位排序原则:按贡献大小,并与技术评价证明文件:验收(鉴定、评审)证书相一致。凡存在完成人、完成单位或知识产权等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推荐中国航海科技奖。
  七、推荐“一等奖”以上项目,须作好现场答辩准备,答辩项目、时间、地点等将在评审会前15日通知项目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及人员。
  八、申报、推荐项目须交技术服务费,标准为:特等奖、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三等奖1000元。可通过银行汇至中国航海学会,并在汇单上注明:汇款单位、推荐项目名称,同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与推荐材料一并寄出。
  收款人:中国航海学会
  银行帐号:0200083309022100828
  汇入银行:工商行北京长安支行建内大街分理处
  九、申报、推荐项目的推荐材料寄送中国航海学会办公室。
  地址1: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1201室,邮政编码:100029;
  地址2: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0号院1-401室,邮政编码:100013。
  传真:010-64987245、65299796
  联系人:郭琦贵、孙敦屏
  联系电话:010-64987245、6529979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2.《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3.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四类项目)评价简表
  4.《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商业部关于转发《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转发《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的通知
商业部


为了保证粮油加工产品质量,本部在最近召开的面粉厂风运经验交流会上,讨论了《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现经修改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好坏,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做好。搞好粮油加工,不仅是粮油加工部门的责任,而且牵涉到原粮质量的好坏,特别是加工面粉,还有小麦搭配问题。因此,粮食购销、储存、调运等部门都有责任相互配合。应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工、商之间实行合同
制,有了合同就可明确责任,相互促进,出了问题也便于追查责任,检查纠正。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请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具体条件制订执行工商合同办法,先行试点,然后铺开。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告我部。

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摘录)
一、粮油加工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发布、六月一日开始试行的六种粮食国家标准中有关大米、小麦粉标准和商业部一九七四年六月编印的国家粮油品质检验标准以及操作规程汇编中有关其他成品粮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同时,还要坚决贯彻一九七
八年五月发布试行的国家标准:原粮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及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粮食的卫生标准,做到加工出的成品粮油符合国家、商业部或地方的标准。
二、粮油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原料的清理工作。清理后的粮食、油料的含杂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磨小麦:尘芥杂质不超过0.3%,其中砂石不超过0.03%,粮食杂质不超过0.5%(在目前阶段,己脱壳的异品种粮粒暂不计入)。水分一般掌握在14%左右。
2、入机稻谷:含杂量不应超过0.6%,其中含砂石不应超过1粒/公斤,含稗不应超过150粒/公斤。
3、清理后的油料,含杂总量不得超过以下指标:大豆:冷榨不超过0.05%,热榨不超过0.10%;棉籽:不超过0.5%;花生仁:不超过0.10%;菜籽:不超过0.5%;芝麻:不超过0.5%;其他品种的含杂量要求,由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为保证达到上述要求,不能随意停用必要的清理设备,缺少的必须配齐,使清理车间的工艺逐步完善。
三、加强质量管理,健全原粮、油料、成品粮油以及加工过程中各个环节货料的检化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验办法可参照原粮食部粮油工业管理局一九六一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一、二)。各粮油加工厂要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人员和设备。不合格的产品一
律不准出厂;能回机整理的要回机整理,不能回机整理的,要降等、降价处理。影响食用较大的,不能供作食用。
四、供食用的油脂、大豆、花生、菜籽油必须经过水化脱磷,棉籽油必须碱炼;用浸出法生产的油脂,还必须作脱臭处理,溶剂残留量不得高于百万分之五十;米糠油必须脱蜡。
五、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商合同制,分清责任。互相监督。要按照原粮质量核定出品率,进行加工;不得片面追求出品率,降低成品粮油质量。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粮和油料不得加工。需要处理后才能加工的,要进行处理,加工厂方可接受加工。
为稳定生产和保证面粉质量,要创造条件,进行小麦搭配加工。
六、加强产品质量的教育,严格工艺操作管理,进行技术培训,普遍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迅速改变目前操作技术落后的状况,
七、粮油加工厂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出厂产品包装要有标志;出了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一:面粉厂检化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品质量,不断提高出粉率和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所有面粉厂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原粮、在制品、成品的检化验。麸皮及下脚(杂质)的检化验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条 原粮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批小麦进厂时,应对小麦的产地、品种、色泽、玻璃质、水分、杂质、灰分、容重、破损粒和发芽粒等项分别进行检化验,并作出检化验记录,以便按照不同质量分别储藏和搭配加工。
对于杂质的检化验。应按理论出粉率所定的杂质项目进行,并特别注意检验砂石含量。
(二)入机毛麦如未经过搭配,即以入厂时的检化验记录为准,一般不再进行检化验。如经过搭配应重新检化验一次,检化验的项目与(一)同;搭配比例每变更一次,应检化验一次。
(三)对入磨净麦的水分、灰分、色泽、玻璃质、尘芥杂质(包括含砂量)、粮谷杂质、容重等项,面粉厂检化验单位(人员)每天应进行一次检化验,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应即通知车间。
制粉车间的检化验人员对入磨净麦的水分、色泽、玻璃质、杂质等项,每二小时应用感官鉴定方法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即通知清理车间。
第三条 在制品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班接班后,应即对前路皮磨(Ⅰ、Ⅱ 皮)和前路心磨(1、2心)的磨下货料,就刮粉率、出粉率和流量的均匀程度进行一次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磨辊轧距,然后再以同样方法检验一次,并作出记录。
前项出粉率应按规定的筛理方法进行检验。
对其他各道磨子的磨下货料流量情况,也应于接班后用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必要时,还应用筛理方法进行检验。
(二)对平筛、圆筛、清粉机、刷麸机各路出口货料的质量和流量,每班至少用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
第四条 成品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面粉厂的检化验单位(人员)对各生产班所产成品的色泽、水分、粗细度、灰分、牙尘情况、面筋质和磁性金属含量等项每天分别进行一次检化验,并作出记录。
如因检化验人员少或缺乏检化验设备,对进行全面检化验有困难时,可对灰分、牙尘情况、面筋质和磁性金属含量进行不定期的抽验,并作出记录。
(二)制粉车间的各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对所产成品的色泽每小时至少检查两次,水分和牙尘情况每二小时以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
(三)各生产班对所产成品的粗细度,应用规定的筛理方法检验一次。
(四)出厂成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化验。
第五条 检化验单位(人员)应切实遵照规定的检化验办法进行工作,并做到迅速准确。每次检化验完毕后,应根据检化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意见向有关车间或厂长汇报,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每月终了后,面粉厂应把毛麦、净麦和成品质量的检化验结果与出粉率以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并汇总列表,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发交所属单位执行,并报本部备案。

附件二:碾米厂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品质量,不断提高出米率和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所有碾米厂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原粮,在制品、成品的检验。副产品和下脚(杂质)的检验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原粮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品种、产地、粒形大小和大小粒的比例以及带芒情况;
(二)水分;
(三)未成熟粒;
(四)杂质含量;
(五)千粒重;
(六)出糙率;
(七)爆腰率。
上述杂质含量主要检验稻谷的含稗数量(粒/公斤)和含砂石量(粒/公斤);出糙率应按毛谷、净谷分别计算。
第三条 在制品的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糙米的检验项目:
1、破碎率;
2、谷壳率;
3、爆腰率;
4、含谷粒数;
5、含砂石粒数;
6、含稗粒数;
7、其他杂质含量。
(二)砻谷机下谷糙混合物检验项目:
1、脱壳率:
2、回砻谷含糙率。
第四条 成品的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精度;
(二)含碎率;
(三)碎米提取率;
(四)含谷粒数;
(五)含砂石粒数;
(六)含稗粒数;
(七)其他杂质含量。
上述精度应按粒面留皮程度检验;检验其他杂质含量时,粗糠细糠分别计算,碎米提取率的检验,应在出机成品含碎超过规定要求而必须要再次筛选时进行。
出厂成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五条 碾米厂在原粮进厂后,首先应按照不同品种分类储藏,并随即分别检验,作出检验记录,然后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安排生产。
入机原粮如与进厂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进厂时的检验数据为准,不再进行检验;如发生较大变化时,则应按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重新检验。
第六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检验项目,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按班检验一次,并作出检验记录;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对第一款的1、4、5、6检验项目和第二款的检验项目应各检验2—4次,每一次检验工作在接班后应即进行。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成品检验项目,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按班检验一次,并作出记录,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应每隔二小时检验一次。
第八条 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切实遵守规定的检验办法进行工作,并做到迅速准确。每次检验完毕后,应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意见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或厂长汇报,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每月终了后,碾米厂应把入机毛稻的质量和成品质量的检验结果和出米率,以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并汇总列表,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发交所属单位执行,并报本部备案。



197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