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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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

1. 总则
1.1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
定。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下列所需产品进行设计、生产的
单位或个人(即制造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1.2.1 为加装、改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
零部件、机载设备。
1.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所用零部件、机载
设备的代用品。
1.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
位在使用代用品时,须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1.4 名词解释
1.4.1 代用品—替代已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上原用零部件、机
载设备的航空产品。
1.4.2 试飞—为验证、考核代用品的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不载客
飞行。
1.4.3 领先使用—经过试飞验证后,已达到适航标准的代用品,为
进一步考核其各项性能指标而进行的航班载客飞行(通常为
一架次)。在领先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对代用品进行密
切的监控。
1.4.4 扩大领先使用—经领先使用的代用品,为考验其各项性能指
标的可靠性,在领先使用的同一机型上做较大范围内的领先
使用。
2. 分类
2.1 A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为:当其功能失效时,
将促使直接造成一种飞机故障状态,该状态将阻碍飞机的继
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2.2 B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机载设备为:当其功能失效时,
将促使或直接造成一种飞机故障状态,该状态将较大地影响
飞机的安全及机组应付恶劣工作状态的能力。
2.3 C类代用品所指的零部件、机载设备为:除A类、B类以外的
其它零部件、机载设备。
3. 审批权限分工
3.1 A类代用品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审批。
3.2 B类代用品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负责审批,(未组建适
航处的地区,由民航管理局机务处负责),并报适航管理司
备案。
3.3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总
工程师、技术副经理、技术副厂长、下同)负责审批。
注:本规定中适航管理部门系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
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4. 代用品的研制
4.1 A类、B类代用品的研制
4.1.1 制造人在正式研制A类、B类代用品之前,应事先向适航管
理部门提交“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书”,并应附下述内容的资
料:
(1)欲代用的航空产品型号及所装机型;
(2)代用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研制代用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
4.1.2 适航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书30天内确定是否受理,并用函件
正式通知制造人。
4.1.3 制造人在收到适航管理部门受理函件后,方能开始代用品研
制工作,在研制过程中:
(1)必须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研制的代用
品:
①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②材料符合有关标准及设计技术条件;
③符合设计图纸;
④符合制造工艺及装配要求。
(2)应将为证明代用品符合4.1.3(1)要求而进行的试
验事先通知适航管理部门,适航管理部门将视情委派审查代
表参加并审查试验。
4.2 C类代用品的研制
4.2.1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自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研制生产的C类
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审
批。审批程序按民航局批准的《维修管理手册》中有关规定
执行。《维修管理手册》在未批准之前,航空器执管、维修
单位必须制订出“外购件质量控制程序”及“零备件生产质
控程序”。
4.2.2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签
字批准后,方可使用。
5. 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及扩大领先使用
5.1 A类、B类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及扩大领先使用
5.1.1 制造人至少在证明代用品符合下列情况时方可向适航管理部
门提交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
(1)符合4.1.3(1)②③④;
(2)其设计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经民航局认可的标准
中适用于该代用品的适航要求,除非证明该代用品的设计与
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相同。
5.1.2 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证明符合5.1.1、(1)、(2)的全部材料,包括
计算,试验报告;
(2)负责试飞,领先使用的单位(即航空器的执管、修理
单位);
(3)试飞、领先使用中所使用的航空器型号;
(4)预计试飞、领先使用的时间、周期;
(5)试飞、领先使用方案及注意事项。
(6)全部设计资料、工艺资料。
5.1.3 制造人在提交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后,除非适航管理部
门批准,不得随意对代用品的设计、工艺进行更改。
5.1.4 适航管理部门在接到制造人提交的试飞、领先使用申请报告
后,必须对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于45天内给以
书面正式答复。
5.1.5 试飞、领先使用报告批准后,制造人要与航空器执管、修理
单位共同按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执行。试飞、领先使用
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1.6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的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要做好代用品
的试飞、领先使用的安全工作,没有得到适航管理部门审批
文件,有权不予试飞或领先使用。
5.1.7 完成一个试飞、领先使用周期后,由制造人和航空器执管、
修理单位联合写出试飞、领先使用情况报告,报告由双方技
术负责人签署报适航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包括:
(1)试飞、领先使用过程中具体测量数据和记录,对发生
问题的分析又纠正措施;
(2)对代用与被代用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对比分析;
(3)需扩大领先使用的代用品要提出:
①对能否扩大领先使用的明确意见及理由;
②扩大领先使用的具体计划。
5.1.8 需要进行扩大领先使用的代用品,适航管理部门根据制造人
和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联合上报的试飞、领先使用报告进
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扩大领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
领先使用。
5.1.9 扩大领先使用后,制造人和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要按5.1.7
(1)、(2)规定的内容,联合上报扩大领先使用报告。
5.1.10 制造人对A类、B类代用品必须制定维修方式、使用限制和
使用寿命(可结合扩大领先使用一起完成),并报经适航管
理部门批准。
5.2 C类代用品的试飞、领先使用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
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6. 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
6.1 经领先使用或扩大领先使用的A类、B类代用品证明其型号
设计合格的,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生产
许可审查,合格后颁发“制造人批准书”,方可投入生产。
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研制的C类代用品,
须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制造人的技术、生产、质控系统
审查认可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认可依据及资料记录归档
存查。
6.2 A类、B类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按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
司颁布的《生产许可审查程序及质量保证系统评审大纲》并
结合代用品具体情况执行。
6.3 C类代用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参照
《生产许可审查程序及质量保证系统评审大纲》和《维修管
理手册》的具体要求执行,并把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区管理
局适航处备案。
7. 代用品的批准
7.1 A类、B类代用品的批准
7.1.1 经适航审查通过后,由适航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制造人批
准书”。
7.1.2 得到批准书的代用品,出厂的每件产品均须带有“产品合格
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注明批准书批准号。
7.2 C类代用品的批准
7.2.1 C类代用品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审
查,通过后由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技术负责人批
准,对制造人发给批准函件。
7.2.2 C类代用品出厂时,要由制造人出具出厂合格证。
8. 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试飞或使用代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吊销维修许可证、罚款等处罚。
9. 代用品的管理
9.1 航空器的执管、修理单位使用代用品,必须制定国产代用品
的管理程序,该程序不得违背本规定。
9.2 航空器执管、修理单位工程部门要定期将代用品的使用情况
上报适航管理部门。
10. 本规定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管理司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附:国产代用品分类举例
说明:暂行规定只对国产代用品有效,其中的分类方法也仅
适用于代用品。现按暂行规定中的分类方法举例,仅供参
考。
A类代用品:
1. 空速表;
2. 转弯测滑仪;
3. 倾斜和俯仰仪;
4. 非磁性(陀螺稳定)航向仪;
5. 垂直速度表;
6. 磁航向仪(陀螺稳定);
7. 自动驾驶仪;
8. 压力作动的灵敏型航空高度表;
9. 热敏和离子感应型火警探测器;
10. 空速管;
11. 航空器机轮及刹车组件;
12. 螺旋桨顺桨软管组件;
13. 燃油流量表;
14. 最大允许空速指示系统;
15. 燃滑油及液压油压力表;
16. 飞行指引仪;
17. 燃油和发动机滑油软管组件;
18. 失速警告器;
19. 燃滑油油量表;
20. 发动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
21. 航空器轮胎;
22. 液压软管组件;
23. 燃油排放阀;
24. 辐射敏感型火警探测器;
25. 低空无线电高度表;
26. 压力高度自动报码发生设备;
27. 近地警告设备;
28. 机载雷达高度表设备;
29. 机载导航数据存贮系统;
30. 航空器用耐火壁板和结构材料;
31. 高频(HF)无线电发射机(1.5~30MHz);
32. 高频(HF)无线电接收机(1.5~30MHz);
33. 甚高频无线电发射机(VHF)(117.975~136.000MHz);
34. 甚高频无线电接收机(VHF)(117.975~136.000MHz);
35. 音频选择板和放大器;
36. 机载脉冲和气象雷达和地形雷达;
37. 利用航空器航向和多普勒地速、偏流角数据的机载自动航位
推算计算机;
38. 燃油加温器;
39. 安全带;
40. 航空器座椅;
41. 燃油输油箱和滑油软油箱材料;
B类代用品:
1. 非稳定型的磁航向仪;
2.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接收设备;
3. 机载无线电指点信标接收设备;
4. 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信标接收机;
5. 甚高频全向信标接收机;
6. 机载自动定向设备;
7. 温度表;
8. 压力指示表;
9. 电动转速表;
10. 航空器的飞行记录器;
11. 耳机和扬声器;
12. 航空器话筒;
13. 机载选择呼叫设备;
14. 旅客连续供氧面罩组件;
15. 无线电测距设备;
16. 机载静态电源变换器;
17. 机载空中交通管制(ATC)应答机;
18. 机组人员用连续供氧面具;
19. 驾驶舱录音机;
20. 连续供氧调节器;
21. 机载标准微波着陆中间转换设备;
22. 奥米茄接收机(10.~13.6KHz);
23. 连续供氧面罩组件;
24. 微波着陆系统(MLS)机载接收机;
25. 气象与地形雷达显示器辅助显示设备;
26. 各种滤芯;
27. 救生筏;
28. 救生衣;
29. 手提式水溶液灭火器;
30. 专用航空器松紧螺套组件和/或松紧螺套安全装置;
31. 航向灯;
32. 应急撤离滑梯,轻便梯及滑梯—救生船组合装置;
33. 救生船;
34. 单人漂浮装置;
35. 燃气涡轮辅助动力装置;
36. 幸存者定位灯;
37. 货盘、货网和集装箱;
38. 应急定位发射机设备;
39. 马赫表;
40. 防撞灯系统;
41. 硫酸锂蓄电池;
42. 防毒氧气设备;
C类代用品:
1. 座舱照明灯;
2. 咖啡壶;
3. 电风扇;
4. 插头座;
5. 电阻、电容、保险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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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预防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卫生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监测中心和区、县卫生防疫站分别为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局领导下,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防治职业病工作进行监督。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监督员,由市、区、县卫生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监督员证书。
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有毒有害作业的卫生管理,其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标准,改善卫生条件。
三、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监督机构应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未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验收的项目,不得施工、不准投产。擅自施工或投产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制止,令其停工或停产。
四、企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创造条件,达到标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企业转让有毒有害作业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防护设施与技术指导。
五、企业应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并设立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进行定期检测,将检测结果报告所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企业检测人员经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监督监测中心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发给检测证,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六、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建立健康卡片,并在职工调动时,同时移转。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职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
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七、企业医疗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业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诊断范围。发现职业病患者,由作出诊断的机构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八、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企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进行抽查监测。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指导企业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改进。对职业病发病严重或不进行治理、逾期仍无改进的,由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停产、关闭意见,由同级卫生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对
企业进行监测、治理、验收时,发生争议的,由市卫生局裁决。
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测,收取监测费。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程项目,未经审查和验收擅自施工、投产,经卫生监督机构制止拒不停工、停产的。
(二)不报、谎报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四)对有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按规定调离工作岗位、安排治疗和疗养的。
(五)发现职业病患者,不按规定进行诊断和报告的。
对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可加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加重处罚时,属市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的,须报市卫生局批准;属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处理的,须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20日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

目  录

  序 言
  一、“十五”时期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1.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
  2.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
  3.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4.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
  5.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二)基本经验
  1.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针
  3.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力保障
  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二)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
  (三)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十一五”时期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1.就业持续增长
  2.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
  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
  5.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
  (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4.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
  (三)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宣传
  (七)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



序  言

  21世纪头20年,我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就业形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稳步迈进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任务。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将更加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十一五”时期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作出部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纲要》规划期为2006年—2010年。

一、“十五”时期主要成就及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就业再就业取得明显成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到“十五”期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7.6亿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00万人;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
  2.职业培训取得较大进展。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扎实推进。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500万人次,在全国100个城市开展了创业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到大力推行,初步实现技能人才评价与就业、使用、待遇的衔接,到“十五”期末,全国有6000多万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继续得到巩固,各项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基本完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十五”期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到1.75亿人、1.38亿人、1.06亿人和8478万人、5408万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5442万人。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968亿元,支出5401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取得积极进展。企业年金制度开始实行。在东北三省开展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探索了有益的经验。
  4.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顺利推进,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逐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到加强,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适应转轨时期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初步确立,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稳步推进,职工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5.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国务院修订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16个部门规章,各地出台110多部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了征缴社会保险费、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查处大量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经验。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为“十一五”时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今后的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1.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是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把劳动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确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思路,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保证了劳动保障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劳动保障工作放在党和政府工作的全局中去思考,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从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上去部署,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协调处理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把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劳动保障工作每一项法规的出台、每一项政策的制定、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能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因而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拥护和支持,使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4.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有力保障。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先后出台,使劳动保障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更加重视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规范和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5.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必要条件。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业务流程逐步健全、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步建立,“金保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科研取得可喜成果。基础能力建设的加强,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将为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尚未全部解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繁重,部分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仍然存在。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凸显出来。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偏低,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完善。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承载着巨大支付压力。退休人员逐年递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形成差距,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缺乏制度安排。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对工伤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农村务农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部分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移。这些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以及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将更趋复杂化,协调好利益关系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劳动关系问题亟待解决。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日益尖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比较严重。劳动争议继续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仍将面临相当大的压力。

三、“十一五”时期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入手,将劳动保障事业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轨道,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作出决策、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体的生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使广大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各类劳动者需求,协调推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等劳动保障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在推进各项制度改革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制、规划统计、信息网络、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等基础建设,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用改革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的深层次矛盾,消除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注重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每项重要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都必须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国家财政、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的新机制,在工作目标的确定上,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作重心的把握上,要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工作方式的改进上,更加注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坚持典型引路、区域协调、分类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四、“十一五”时期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
  1.就业持续增长。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
  2.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基本建立起规模宏大、专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到“十一五”期末,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1亿人,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5%,高级工占20%。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3亿人、3亿人、1.2亿人、1.4亿人和8000万人以上,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步增长。
  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继续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比较规范,职工工资水平稳步增长。
  5.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通过强化普法工作,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加强地区间的协作,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搞好劳务输出工作,引导和组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2)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高就业稳定性。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就业歧视。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4)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支持并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5)加强失业调控。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订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6)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外国人在我国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1)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重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一批示范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推进现代职业培训制度模式的建立。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职业技能、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使90%以上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导、行业配合、学校参与、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工作新格局。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校企合作的技能劳动者培养制度。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2)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职业院校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技能考核的工作体系,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企业和全社会开展各种类型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导企业建立技能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3)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新职业定期发布制度。加快国家题库建设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广泛利用现代培训技术和远程培训手段,加快培训方法、培训模式和培训机构评价方式改革,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工作机制,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全国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50个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公共培训鉴定服务网络。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认真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探索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养老保险。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推广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
  医疗保险。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结合失业人员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积极推动东部地区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研究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工伤保险。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
  生育保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费用结算办法。
  农村社会保险。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适合不同群体特点和需求的方式,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推进失业保险市(地)级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实现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统一征收,建立征收激励机制,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积极探索开辟新的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出制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妥善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费用来源问题,将困难企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3)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4)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城镇各类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政策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有效衔接,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
  (5)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从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设施建设入手,加强基础管理,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流程,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4.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快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继续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2)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范工资分配秩序。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着力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高收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3)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逐步在市(地)级以上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5.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1)建立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修改完善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劳动力市场、企业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行政法规;修改完善《失业保险条例》,加强对地方劳动保障立法工作的指导。
  (2)加强劳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研究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开展劳动定员定额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指导行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职能、机构、标志和执法文书统一,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4)建立较为完备的依法行政与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推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处理劳动保障事务。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有效的劳动保障普法新方式,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普法轮训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教育,实施农民工务工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制度化。

五、“十一五”时期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重点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的投入,形成与劳动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安排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扶持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提供补贴或奖励。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大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出监督、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责任。“十一五”期间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同时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行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
  (二)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及制度改革。有步骤地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搞好城乡统筹劳动保障示范区建设。实施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和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示范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搞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和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促进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建设要求,大力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强化劳动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提高整体信息化水平,全面促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信息化。进一步发挥全国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办理,以及对跨地区业务协作的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深化劳动保障统计制度改革,建立就业监测和失业预警体系、薪酬调查系统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形成包括规划预测、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在内的多层次科学决策支持体系。
  (四)加强劳动保障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指导和科技支撑。加快劳动保障科技体制改革步伐,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激励科研人员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多出成果;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决策、管理、服务科学化。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合作渠道,争取技术合作项目,为借鉴国际经验深化劳动保障领域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巩固和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等国际劳工标准的制订,适时批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劳工公约,扩大在国际劳工领域的影响。
  (六)加强劳动保障事业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加大劳动保障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人民群众更新就业观念,强化参保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我国劳动保障经验和成就的对外宣传,不断扩大对外影响。强化宣传职能,加大宣传投入,不断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有利于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七)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健全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机构,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理顺劳动保障工作职能。推动劳动保障系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培训各级各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劳动保障干部人才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