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国庆献礼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19:04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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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国庆献礼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国庆献礼图书出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有关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
为迎接建国50周年,我署遵照中央的部署,于1998年9月29日发出《关于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50周年图书出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8〕1169号),并从各社上报的选题中,经认真研究和筛选,确定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重点图书选题”100种,力求能够以多种形式全方位地歌颂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伟大的党。与此同时,各地也安排了一批反映本省、本行业、本单位5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图书选题。目前已有多种图书面市。但是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有些属重大选题备案内容的图书,却不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有的违反图书出版的有关规定,超专业、超分工出书;有的甚至借编辑出版献礼图书之机,借机敛财等,造成很坏的影响。为加强献礼图书的出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在安排有关国庆献礼图书选题时,要贯彻“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要重点抓好各地新闻出版局、有关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已批准确定的重点选题,各出版单位要注意避免重复出版,造成浪费。
二、对经批准安排的选题要严格把关,确保图书出版质量。其中涉及需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选题和书稿,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特别是对已列入我署“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重点图书”的选题,各出版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严格三审制度,保证“重点图书”的内容不出问题,保证按时出版。
三、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进行有关国庆献礼图书的出版活动,更不许擅自购买境外书号出版图书。
四、严禁借编辑出版献礼图书之机,巧立名目,拉赞助,拉广告,搞摊派发行,收取费用大肆敛财,或打着领导同志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发现此类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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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6日在惠灵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
坚信进一步加强中吉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以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致力于将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
决心使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世代相传,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所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吉方重申一九九二年至二○○一年期间两国元首签署和通过的政治文件中就台湾问题所阐述的原则立场不变。吉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将继续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发展和巩固民族经济以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第四条
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边界问题已获得全面解决,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间签署的有关边界协定的规定。
缔约双方将根据现行协定采取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事领域的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以加强各自的安全,巩固地区及国际稳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经贸、军技、科技、能源、环保、金融、信息技术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和地方间经贸合作的发展,并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必要的良好条件。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交通和过境运输合作,并致力于促进包括本国在内的区域间交通运输网的建设。
第八条
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传统友谊,巩固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和教育机构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双方在培训各领域干部、互派大学生、进修生、教师和学者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各自的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双方签署的有关条约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缔约双方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研究并解决缔约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进行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范围内的合作。在缔约双方都参加的上述组织审议缔约双方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全球问题时,缔约双方将相互交换意见和进行磋商,以协调双方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并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协助缔约一方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参加国)的上述机构。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等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批准,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并无限期有效,直至缔约一方至少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效力为止。
第十五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定单独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补充。有关修改、补充为本条约不可分割部分。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条款签定补充协定。
第十六条
本条约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阿斯卡尔·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