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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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暂行规定(摘录)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现对职工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标准工资和地区生活费补贴)。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和其它劳保福利待遇仍继续享受。
全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
(二)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除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和享受(一)项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其生产奖金、保健食品(含保健津贴)、各种岗位津贴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由原单位按参加生产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给。
(三)职工高等院校一般应招收正式职工。少数根据需要、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徒工,仍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徒工转正定级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正定级。
(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职工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参照上述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



197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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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审稿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86)教高一字032号文件批准的《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编委会根据国家教委批准的教材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拟审书目、会议计划等)由各编审组提出,并逐项填写年度计划表,经编委会审定,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教材规划中包括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两类。编委会重点审查主干课程的教科书。其他教科书及教学参考资料一般由出版社审定出版。所有列入规划的教材,均由新华书店按教材发行办法按时发行。
四、教科书或教学参考资料按下列方式列入规划:
1.由编审组组织编写的教材,直接列入规划;
2.某些使用效果较好、质量较高的教材,有两名以上编审委员会书面推荐,经编审组年会讨论同意后列入规划;
3.各院校或个人自编教材,须由编者填写申请表,连同详细的编写提纲及部分样稿,经所在校或系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交编审组。编审组组长根据教材性质委托一至数名编审委员就该教材能否列入规划提出意见,由编审组年会讨论决定。
五、规划中的教材一般需试用两轮并加以修订后再进行审定。某些教学急需的教材,经编审组研究决定,可不经试用直接审定。
六、审稿方式有开审稿会和委托专家审稿两种。
1.审稿会
审稿会由编审组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稿会人员名单由召集人提出,编审组组长核定。是否邀请编者及有关出版社代表参加,由召集人提议,编审组组长决定。
召集人应督促编者及时将书稿及有关材料分送与会者,以保证他们在会前有两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审阅。审稿会后由召集人负责向编审组报告会议情况,并抄报国家教委高教一司。
主审人由编审组在组内外专家中约请一人担任。主审人应在收到书稿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审,并就是否具备召开审稿会的条件向编审组提出报告。
经审稿会讨论的教材,由召集人和主审人(以主审人为主)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向编审组提出书面报告。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2.委托专家审稿
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由编审组约请二名(必要时可三名)专家审阅,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专家在审阅后,各自对书稿的出版价值、优缺点以及修改意见提出书面报告,由主审人据此作出审稿结论交编审组。修改幅度较大的书稿,在编者修改后,须交主审人复审。
七、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通过的教材均须由主审人填写教材审批表,经编审组组长和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签署意见后方可交出版社。教材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其余两份交编审组和高教一司留存。
八、审稿要坚持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保证质量。审稿结论分以下两种:1.建议出版;2.暂不出版。建议出版的教材,有关出版社一般应列入教材出版计划,及时安排出版。编者要按商定的时间及时交稿。
教材出版时,应在书中注明主审人及其他审阅人。
九、委托专家审稿的教材(包括公共外语教材),审稿报酬可根据每本书稿的难易程度、字数、审阅人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对每位审阅人由国家教委给予补贴。关于稿酬的具体标准可参照文化部出版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掌握,即“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2~5元付酬;对于繁难专著,可按每万字5~8元付酬”(以下称“规定”)。审稿补贴的金额由编审组组长根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在审稿费核准单上提出意见,连同主审人的审稿报告送设在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北京办公室(编者单位在东北、华北、西北者)或设在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的上海办公室(编者单位在华东、中南、西南者),经主任复核并商高教一司后垫付。每年十一月底以前由办公室向高教一司结算。
委托专家审定出版的教材,其主审人除上述报酬外另由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酬。
经审稿会审定出版的教材,主审人的报酬由有关出版社按规定标准付给;审稿会上未被通过的教材,则由国家教委付给。
十、审稿会由编审组委托高等学校主办(一般不委托编者单位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根据编审组决定的人数、时间拟定预算(填写预算表),经编审组秘书报高教一司核批,审稿会开会通知由编审组秘书拟稿,盖编审组公章后发出。会议开支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审稿会经费一般由主办单位垫支,会后由主办单位填报决算表,经主办单位财务部门核实单据(单据留主办单位)加盖财务公章后,向国家教委高教一司报销。
十一、一本教材一般只开一次审稿会。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时间不超过7天。必要时由编审组说明原因,可适当增加人数和延长会议时间。年度工作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再变动。
十二、编委会办公室应帮助编委会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各编审组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教材编写进度及审稿办法实施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与有关出版社保持联系,了解教材出版情况;通过各编审组有关成员或编审组秘书,收集教材使用单位的反映,及时向编委会和国家教委汇报,并将编、选、送、印、用的情况及时通报编审委员。
十三、教材建设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若有变动,须经编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报国家教委核准,并通知编委会办公室。
十四、教材建设规划之内的教科书和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后,各有关出版社应及时寄本语种编审委员(包括与该语种有关的正、副主任委员)每人一份。报送国家教委的教材数量,按国家教委的通知执行。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 昆政复〔1995〕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城镇房屋装饰的改造管理,保证装饰质量,确保房屋的整体稳定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促进房屋合理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城镇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和装饰,均适用本规定。
  凡使用和居住于同一幢房屋内的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原有房屋,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改造和装饰,是指因功能需要和为达到一定环境质量,要改变房屋原设计的结构布置和设施,使用装饰材料对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改造装饰处理的工程活动,包括拆墙打洞、移门改窗、改造厨房和卫生间,增设隔墙和阳台,影响房屋结构和承载能力的工程装饰及改造。
  居民住户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面层涂料、贴墙纸、铺贴面砖等简易装饰活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列。


  第五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和装饰、改造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市辖四个区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装饰改造的安全鉴定管理和审批工作,并对市属八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八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范围内城镇房屋安全和房屋装饰、改造的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 市、县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质检机构,是全市城镇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机关,按市政府的规定负责对四个区和八县的装饰、改造工程的质量检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对城镇房屋进行装饰、改造管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房屋安全技术检测鉴定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


  第九条 房屋装饰、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削弱房屋结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能力;
  二、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按设计标准、规范文明施工;
  三、不得自行变更房屋的主体结构(含基础、柱、墙、梁、板、楼梯和屋面结构)和公共设施(如给排水管道、供电设施、气暖设施等);
  四、不得影响相邻住户居住安全和环境,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严重损坏房屋和局部有险情的房屋,应先修缮加固,达到安全使用,方可装饰;整幢危险房屋,不得再进行装饰;
  六、房屋装饰改造,要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优化环境,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给排水、抗震防震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需要进行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必须向市、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批准,然后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审批意见,报市、县建筑工程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装饰改造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装饰改造范围、修缮、拆迁、补偿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装饰改造,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装饰改造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件(如租赁、协议、证明等);
  三、原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
  四、新装饰改造的初步设计议案和施工图;
  五、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用房,还应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三条 房屋装饰改造工程,应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装饰改造工程竣工,必须经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公安消防、抗震防震等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用房(含歌舞厅、卡拉OK厅、餐饮馆、茶社等)的装饰改造,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范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实行定期房屋安全年检制度,由市、县房屋安全鉴定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对已营业不符合房屋安全的,由市、县房屋安全和公安消防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业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未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改造工程,按违章装饰改造处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和修复。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改造,损坏毗连房屋,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按规定进行装饰改造,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工修复、扣收房屋产权证等处罚。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出具的房屋安全使用结论错误,造成房屋安全使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