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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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业主大会召开及业委会成立工作指导意见。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一)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社区。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书面及时通知社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通知。社区接到通知后30日内,在街道领导下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二)筹备组由社区代表1名、业主3名、建设单位代表1名组成;社区、建设单位各1名成员,由其单位委派;业主由社区负责推荐。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一般30日内,在当地社区的领导并召集下,做好各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的,在届满2个月前,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社区,在社区领导下、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的,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程指导。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改选工作。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督促后2个月,仍不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由社区领导的,社区、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三、筹备组的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的,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产生业主代表;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可根据业主人数多少,分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大会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采用业主大会会议集体讨论的,会议表决可采取投票形式,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当场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业主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发放到其所代表的每户业主,填写表决并经业主签字;业主代表应将回收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带到业主代表会议上。
  
  (三)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议事的,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经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四)采用集体讨论业主代表会议形式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或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赞同、反对及弃权意见和不投赞同、反对及弃权票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五)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其中,作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社区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换届)业主委员会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在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传递或挨幢(单元)、户(报箱)张贴传单。
  
  (七)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的决议,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的业主不得串连其他业主抵制业主大会和筹备组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确定方法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票原则确定,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部分,每满二百平方米另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百分之三十。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5人以上单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
  
  七、没有成立社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领导和推荐,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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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常德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原则、范围和任务,组织实施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常德名牌产品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德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常德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节能指标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产品商标已获准注册;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及未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近三年内,有被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三季度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公布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目录、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常德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再送市名牌办。
第十五条 市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家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12月底最终确定常德名牌产品名单并公布。

第十九条 以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名义授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常德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按税收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对既获得市名牌产品又获得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计奖,不重复给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常德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的称号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撤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常德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范围,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作好打假保名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德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优先列入创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择优推荐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常德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级名牌产品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名牌产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