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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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8〕45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9日


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
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政策环境,加大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发力度, 推进高级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引进高级人才条件范围

  第一条 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第二条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条 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后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或取得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且成果显著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高级人才优惠待遇

  第七条 补贴待遇:
  (一)引进两院院士,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提供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万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0万元。成果享受单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的实际情况,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必须的科研经费。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5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20万元。
  (三)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成果享受单位提供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等启动经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省优惠政策外,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3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
  (四)引进的博士后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5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五)引进的博士人才(全日制教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市财政发给津贴每月1000元,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六)引进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七)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3万元。
  (八)县(区)或用人单位引进属本规定所列范围高级人才,可给予其适当的经费补贴。
  第八条 住房待遇:根据需求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设一批高级人才公寓,廉价出租或限价出售给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尽可能解决高级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社保待遇:制定高级人才专项投保制度。实行特才特保,提倡用人单位为高级人才购买大额社会保险。
  第十条 医保待遇:市人才办建立高级人才保健档案,每年定期组织高级人才进行体检。建立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制度,持“在惠高级人才优惠速诊卡”到市内主要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免收挂号费等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配偶就业:高级人才的配偶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的,可报所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就业,待业的由同级政府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金。
  第十二条 子女就学:高级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公办中、小学校读书的,免择校费一次;户籍没有迁入的,免借读费。转入本市时凭市人才办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畅通引才通道:
  (一)被引进的高级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优先办理惠州市城市居民户籍。
  (二)对在惠州工作而户籍未迁入的高级人才,由市人才办认定后发给《高级人才居住证》。持证人在惠州工作期间,其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被引进高级人才档案材料不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核补认定后,可办理调动手续;对档案材料基本齐全的,可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介绍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对高级人才因流动到我市工作而辞职或被辞退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原身份保留,辞职、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和来惠州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五)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编制或岗位职数不足的,可申请增加。对引进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三章 高级人才开发培养

  第十四条 大力开发智力。鼓励采取以项目合作、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方式引进开发人才智力;吸引拥有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掌握高新技术及紧缺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来惠工作、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惠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头两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20%。
  第十五条 拓宽引才渠道。加强人才需求调查和分析预测,举办高级人才专场招聘活动,或赴国内外招聘高层次人才,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向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集聚。
  第十六条 鼓励各界引才。充分发挥人才与人才中介的引智作用,从外市引荐两院院士、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到惠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由市财政给予引荐人5万元的奖金。市人才研究会、博士协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每引进一名高级人才,由市财政奖励1万元用于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高级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出国(境)学术交流或在惠主办的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尽可能解决其差旅费、学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的,由用人单位视情况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对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配合省的安排,每年组织选派20-30名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启动资金。建立博士、硕士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10万元启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级人才奖励制度。定期开展“突出贡献人才奖”、“科学技术奖”、“首席教师”、“名医”等评选活动,重奖各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并推荐参加“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南粤技术能手奖”等评选。

第四章 高级人才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才专项资金制度。设立惠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高级人才的引进、开发、培养和奖励等,参照《广东省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惠州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启动资金为500万元,今后逐年递增10%。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级人才登记备案制度。高级人才向市人才办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高级人才从享受月津贴次年起,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或业绩成果材料,经评审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月津贴。在岗高级人才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本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级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广泛听取高级人才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制度。把人才工作纳入党政正职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人才项目检查落实制度。每年将人才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对各地、各部门人才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具体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多类高级人才身份的,享受较高一类的优惠待遇。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人才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其它配套办法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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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土局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0日,国土局

为了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以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
二、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批、颁发和管理。省级土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一般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必要时也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颁发。
三、勘测单位向当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勘测许可证》时,需提交《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表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
1.具备从事土地勘测工作的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
2.具备必要的勘测仪器和勘测手段。
3.土地勘测成果达到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规定的标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具有《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注销其许可证。
五、颁发《土地勘测许可证》的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系统内外一视同仁,一个标准,做好《土地勘测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六、《土地勘测许可证》和《土地勘测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土地勘测许可证》不得转让,违者注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责任。
八、土地勘测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规定组织验收,承担土地勘测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成果交土地管理部门。
九、所有土地勘测成果均注明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名称、勘测承担单位可在作业完成者后面的括号内加注。


离谱的“内存条”离了民心民意
华声论坛报料: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所购买的打印机内存条价格高达6274元,中科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所证实有此单采购,并称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采购的;惠普(中国)公司指定经销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同型号的一般内存条300元左右,原装同型号的内存条只售600元左右。从报道情况看,供货商承认确有此事,并称128M的内存条之所以卖6000多块是因为内存条是惠普原装的,经过专业检测所以贵。记者也曾核实如此高价是否为“原装”,惠普中国总公司广州代理商称“普通版的内存大概在300元左右,惠普原装的需要预订,最贵的价格在600元左右”。
上述报料呈现这样两个关键事实环节:“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和“将市场价为六百多元的内存条以六千元价格购回”;由此引发网民的强烈质疑,笔者从报道中还发现,有记者对以下事实专门做过核实:一是供需双方都振振有词辩称所有的采购程序都是合法的,价格也是透明的;二是市场价确确实实在三到六百元之间,也就是说用三百元或六百元照样能购买到同品质的内存条。
至于为何价格高得离谱,各方却有不同说法,供方工作人员认为,可能涉及到采购方的特殊专业要求,所以会贵一些;采购方辩称:如果大家有质疑可以到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价格都是公示的。但采购网查询网根本进不去。
有最新消息称该研究所目前采购手续还没有全部走完,有记者注意到目前合同已终止。
近几年来与“天价内存条”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前段时间出现的简阳市档案局办公设备采购的“移动硬盘”为苹果iPodtouch4;辽宁抚顺财政局采购iPodtouch4做U盘,这些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这说明政府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大欠缺。
为什么一件很小的政府采购行为却能引发网友高度关注,问题的关键点并不在于价格的畸高,而在于“谁喊价”、“谁花钱”,根源在于“监督缺位”或“公职人员对民众监督的极大漠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及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表明,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条例。并且规定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政府采购行为一定要公开,我们说公开并不是目的,公开只是程序或手段,公开是为了更好地接受监督,主动接受民众监督,该花的钱不允许乱花,要花的钱也要有理有据。
通过天价内存条事件,我们必须重提“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政府行为必须要有时时刻刻的监督,目的在于监督追求的价值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确保国家的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作为法治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能维护国家管理秩序,能有效治理权力腐败,能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不仅如此,监督还对培育社会公正与公平理念,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感的扭曲,导致社会公平正义丧失等一系例问题。
监督的法理基础是以法治权,监督针对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而设计的一种防范机制,使公民通过监督权、罢免权、质询权、控告权方式,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广大人民是构成社会或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而“权力”是指一人拥有置他人反对于不顾,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可能性,因此,在本质上权力是决定行为者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不平等现象的力量。监督权作为制约公权力的力量,是监督公权力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天价内存条事件中,民众以极其敏锐的目光监督采购规则是否得到公开的遵守,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都引起民众的注意。但是,从行为者的态度和回应可以看得出,他们很不愿意接受监督,或者敷衍民众的监督,甚至考验民众的智商。这不由得让笔者回想到世界上著名的“贝壳放逐法”,早期的雅典宪法曾规定,公民可以采取投票方式、定期弹劾并驱逐那些违法专横、危害民主的人,使得城邦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经常化、制度化,并规定所有公职行为向全体公民开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机会通过抽签或选举担任各种官职,每个公民都可通过各种机关和程序及时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早期的雅典宪法规定,除了制度上的分工制约,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十分完备,根据有关规定,凡是通过投票当选的公职人员,都接受品格方面的特别审查,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任职,还有每年举行十次对执政官的信任投票,不能获得信任票者,将接受法律调查,有问题即被罢免并处以罚金;公职人员卸任时还要接受再次检查,如发现有贪腐行为,将受到十倍罚金和严历刑罚。为达到监督效果,规定适时启动“贝壳弹劾”程序,即在每年春天举行一次民意测验式的投票弹劾,每个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上他认为危害民主制度和法律的人,如果票数超过六千,又是得票最多者,将被驱逐十年。近代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为了有效保护人们的财产、自由等权利,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监督。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范围,以公众福址为他的政府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的意志和欲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支配他人意志和行为的力量,具有被滥用的天然倾向性,仅仅依靠权力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是不足以防止权力滥用的,权力的腐败和滥用是与权力与生俱来的东西,不能对其自我约束寄于厚望,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对它进行监督。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任何一种人的权威可以免受永恒的法律制约,不管是行使权力的人,还是服从权力的人。
天价内存条,六千多,多不多?不同的人用不同的眼光会得出不同的见解。国家穷的时候,甚至一分钱要掰着花,而现在却没有了国情观念,从节省发展到奢华,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下年多得预算,政府年终突击花钱,这显然已成为一种当代国情。虽然大规模突击花钱与贫富无关,但我们要说的是,问题不在于“价高”物才美,而强调的是官员怎样看待天价内存条事件,从官方回应态度上了解到,机关采购行为怎样改写采购或公示的法律意义,政府采购不仅仅把奢华与节俭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且使一切公务采购变的心安理得,这里有没有串通吃回扣的行为不得而知,但至少有这样的疑虑。
探讨民众面对天价是何种心理,政府能把采购变成官员花钱的一种自豪感,充分显示了公权力对公共财富的占用,公务采购就是权力的再现,展示着权力的气质和精神,钱多钱少并非最重要的事情,无论多少都已在权力支配下有合理解释,公务采购行为展示的那种理直气状可以使人看到权力的凛然威风。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中国科学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它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政府拨款,其采购行为应该公开,不允许乱花钱的情况存在。要杜绝此现象发生,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公开自己的支出明细,接受民众监督;经费必须经过严格的预算审核,落实每一项支出;行政机关的审计部门应该从政府中独立出来;政府机构的招投标过程要全程公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招投标监督小组,由社会专业人员、利益相关方以外的人士或人大和政协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