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1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我市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专业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对市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称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政府所需法律顾问的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提出市政府法律顾问推荐名单,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聘。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二)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三)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出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经常性信息交流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市政府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室成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贯彻落实《德州市2005-2010年名牌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德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最高产品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德州市境内依法成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第四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择优,通过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德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代表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推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名推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价细则;
(三)确定各专家组名单;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汇总专家评审情况报市名推委审定;
(七)负责市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规定;(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市定期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但尚未获证的;
(二)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国家、省、市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节能降耗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并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市名推委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荣誉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报送获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价原则和评价纪律,严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名推委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二)按照《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