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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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34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6日召开的行署第六次专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 行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及行署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等组成。
五 行署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 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行署的工作。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协助专员工作。
七 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和专员办公会议。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者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 副专员、专员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专员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专员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专员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 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的日常工作,领导行署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专员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 专员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专员(以下简称常务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专员和常务副专员外出期间,按序依次委托其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十一 行署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署确定的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行署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行署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行署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 行署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 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 行署各工作部门提请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十 行署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 行署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行署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行署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 行署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新政策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四 行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行署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在公布后15日内报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
二十五 行署法制机构负责拟订行署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起草行署拟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部门起草拟以行署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事先送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经行署有关领导签发或决定提交行署专员办公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审议后,方可公布施行。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前应组织调研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六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署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署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铜仁日报、铜仁电视台、“中国铜仁”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十九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上级有关文件和行署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 行署在省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及时向地委请示、汇报。
三十一 行署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工委的监督。对行署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地工委报告。
三十二 行署要自觉接受政协地工委的民主监督,健全重要工作通报制度,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等重要工作,要主动向政协地工委通报,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行署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四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行署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行署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并向行署报告。
三十六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行署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七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八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九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 行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 行署实行署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二 行署署务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行署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组成,由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署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全区经济形势和行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通报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行署署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铜仁军分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邀请地委有关部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以及工商联、新闻媒体等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报请上级机关审定或提请地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行署工作报告;
(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五)地级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
(六)重要财政开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署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涉及全区范围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各县、自治县、市、特区政府请示行署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行署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行署专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行署副秘书长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地委、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领导同志出席,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和新闻记者列席会议。
四十四 提请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行署秘书长根据各副专员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专员确定。会议材料必须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 行署专题会议由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行署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行署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十六 行署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七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行署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专员审定。
四十八 行署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行署署务会议、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向专员请假。行署署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行署办公室汇总后向专员报告。
四十九 行署工作会议是根据工作需要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行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三)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行署及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署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行署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行署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报送行署审批的公文,由行署办公室按照行署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行署领导同志转请其他行署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专员审批。
五十二 行署报送省政府和地委的请示和报告,行署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专员签发。专员不在时,由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名义制发的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专员、专员签发。副专员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专员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专员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专员审核后,送专员签发,或由专员委托常务副专员签发。
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专员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属于行署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 行署要自觉接受地委领导,维护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地委报告。
五十四 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 行署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行署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行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行署同意。
五十六 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五十七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 行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行署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 行署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程序。
六十 行署领导同志不为下级机关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行署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 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专员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地委,并按排序指定主持行署工作的负责人;副专员、专员助理、秘书长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报告专员,由行署办公室通报行署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铜出差、学习,应事先向行署办公室报告,由行署办公室向行署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 行署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三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印发执行的《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铜署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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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
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综合类

  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
  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
  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
  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
  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

(二)法制类

  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
  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
  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
  〔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四)预算类

  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
  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
  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
  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
  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
  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
  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
  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
  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
  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
  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
  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
  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
  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4)财预字9号〕
  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
  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
  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
  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
  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
  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
  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
  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
  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
  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
  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
  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
  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
  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
  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
  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
  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
  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
  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
  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
  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
  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
  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
  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
  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
  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
  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
  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
  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
  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
  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
  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
  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
  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
  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
  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
  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
  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
  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
  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
  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
  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
  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
  〔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
  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
  〔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
  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
  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
  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

(五)国库类

  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财库〔2000〕6号)
  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财政部财库〔2000〕5号)
  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
  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
  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

(六)行政政法类

  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
  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
  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
  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
  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
  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
  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
  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
  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
  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
  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
  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
  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

(七)教科文类

  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
  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
  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
  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
  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
  〔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
  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
  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
  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

(八)经济建设类

  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0〕43号)
  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
  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
  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
  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
  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
  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
  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
  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
  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
  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
  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
  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
  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
  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
  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
  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
  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
  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
  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
  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

(九)农业类

  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
  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
  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
  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
  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
  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
  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
  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
  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
  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
  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
  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
  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
  〔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
  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
  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

(十)社会保障类

  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
  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
  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
  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

(十一)企业类

  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
  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0〕75号)
  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
  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
  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
  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
  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
  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
  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
  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
  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
  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
  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
  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
  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
  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
  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
  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
  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
  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
  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
  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
  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
  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
  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
  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
  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
  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
  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
  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
  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
  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
  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
  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
  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
  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
  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

(十二)金融类

  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
  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
  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
  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
  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
  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
  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
  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9.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

(十三)国际类

  1.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
  2.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91)财世字第125号〕

(十四)会计类

  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9〕29号)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财政部财会字〔1998〕28号)
  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6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
  5.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4号)
  6.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
  7.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8〕7号)
  8.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财会字〔1998〕1号)
  9.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财预字〔1998〕155号)
  10.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账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8〕103号)
  11.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7〕1号)
  12.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7〕3号)
  13.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
  14.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
  15.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
  16.关于各地区、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修改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财预字〔1995〕9号)
  17.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
  18.关于地质部门所属多种经营单位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2号〕
  19.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
  〔财政部(93)财预字第3号〕
  20.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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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