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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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重庆市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重庆市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全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全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定期公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五)信访事项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重庆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不法或违法经营的境内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方面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人员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2.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3.定期清理、确认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定期清理、公告、审验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5.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名单,认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重庆市劳动保障方面获得全国性及市级表彰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其公开。对于依法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事项等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其他单位的各类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重庆市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重庆劳动保障网”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按照重庆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重庆市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受理、网上咨询)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负责对重庆市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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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

戴洪斌


  国家赔偿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法认识的深入,和谐稳定的高度强调,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作用更加明显。许多案件被依法确认违法,还给予了实际的国家赔偿。一些案件虽然还够不上确认违法和给予国家赔偿的标准,但是因为职权行为本身多少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情理法的综合考虑,还是在做不少协调化解工作的情况下,给予了一定数额的救助,或者通过民政等的途径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经济困难。
  相关国家赔偿争议,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环节或者其上级机关复议期间,就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或者通过做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于是,这一国家赔偿争议就不会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表现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上的大幅减少。申请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违法的少些了,申请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给予赔偿的更少了。这都是与国家机关自身在执法活动中加强依法性有关,也是与各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在具体处理国家赔偿争议中加大协调化解力度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申请到人民法院数量减少,应该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申请到人民法院和赔偿委员会的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一方面要强调依法处理,另外一个方面,则是更要强调做好化解工作,以赔偿义务机关和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协议而妥善解决,做到了案结事了。或者,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困难,而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或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这样的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国家赔偿中,很多是合法不合理的,职权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当事人也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当事人也有实际的生活困难,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和妥善解决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在近几年的实施中,在具体保护受侵权人合法利益上力度有所有所加大,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局限性,其保护是不充分的,明显不适应现在的社会法律需求。这一国家赔偿法的修法过程正在大力加强,但因为理论和法律研究上的不足和不充分,修正案未能得到通过。在此社会背景下和法律框架下,更加强调国家赔偿工作中争议化解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切实做到争议处理上情理法的兼顾,就具有了很强的现实意义。

2010年1月19日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保健食品注册工作透明度,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保障申请人权利。经研究,对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增设申请人告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将拟不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书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意见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