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4:32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政府网站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政府网站健康发展,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使用。

  本核心指标体系重心放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个环节,不是政府网站评估所需的全部指标,不替代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评估指标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负责对本核心指标体系的解释,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

  2009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全国性政府网站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谁评估、谁公布、谁解释”的原则,鼓励有经验、有实力、有信用的评估机构开展政府网站发展评估,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并负责对发布结果的解释。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提高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质量、增强办事服务能力、注重政民互动实效等要求,以核心指标为基础进行扩展、细化、裁剪,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指标体系,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评估工作。

  请各地区、各部门及相关评估机构将使用本核心指标体系进行评估的情况、建议和意见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联系电话:010-68208290)。

  附件: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
  http://www.gov.cn/zwgk/2009-04/22/content_1293006.htm

  二、指标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信息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规定,政府网站上实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2、依申请公开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的规定,全年公众通过政府网站申请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件数,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3、年度新增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内容的规定,全年政府网站实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新增数量,统计以件(条)为单位。

  (二)网上办事

  1、网上办事量:是政府部门依据职能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类网上办事服务的总件数,统计以件为单位。

  2、网上办事度:是政府网站网上办事服务全流程覆盖的实现程度。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结果反馈。服务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1/2以内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二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1/2至2/3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三级,政府网站网上办事中2/3以上的网上办事事项实现网上全流程五项服务的覆盖。

  3、网上办事率:网上办事率=(通过网站办理的服务事项的总件数)÷(通过各类办事渠道(网站和非网站方式)为公众办理的服务事项的总件数)。

  (三)政民互动

  1、公众参与量:是全年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提问、咨询、访谈、投诉、建议等政民互动活动的总事件(人次)数。

  2、参与答复量:是全年政府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提问、咨询、访谈、投诉等各类互动活动,给予答复(包括采纳、不便采纳但答复等)的总件(条)数。

  3、参与便捷度:(1)通过统计政府网站实际提供的政民互动参与渠道种类和数目,评估政府网站提供政民互动渠道的能力,反映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参与互动的方便性。(2)对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参与渠道种类、数目及互动服务界面友好、使用方便等便捷程度的满意人数占参与互动服务总人数的比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8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开展“清查放射源
           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使用,预防因放射源使用或保管不当引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目标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省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建立辖区内放射源档案,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04年7月1日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本方案,制定各自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号码,鼓励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积极举报和反映有关情况,广泛收集有关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

  (二)实施阶段(2004年7月1日至9月15日)

  1、各市(州、地)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做好本地区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2、由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印发放射源申报登记通告及表格。所有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环保部门申报。

  3、7月15日前,卫生行政部门将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完毕。

  4、环保部门要督促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要会同公安等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以及破产、倒闭、停业单位闲置废弃的放射源,要全部强制收贮到甘肃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5、卫生部门开展对涉源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4年9月16日至10月20日)

  10月15日前,各地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等。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

  省政府建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的专项行动。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明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环保局赵伟民、王新中,省公安厅王幸,省卫生厅徐怀恩为成员。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新中同志兼任。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安排。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

  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要对涉源单位进行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将废弃放射源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要对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进行检查,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对涉源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等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三)严格制度,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源单位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涉源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办):
  2011年,国土资源系统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较好地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住房用地供应稳中有升,结构持续优化;保障房用地应保尽保,提前两月完成供地;住房用地价格调整合理,高价地异常情况趋稳,促进了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并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按照部重点工作安排,切实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今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是:立足本职、有所作为,坚持方向不改变、态度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以保障并合理供应住房用地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和调控力度,巩固已有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继续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土地市场平稳运行,避免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大起大落,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继续以促进形成住房有效供应为重点做好已供住房用地的监管工作,加强住房宗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监管,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和开竣工,及时发现处置闲置土地,坚决打击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填报和公布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分析存量可供土地情况、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充分考虑征迁难度加大等困难,科学合理地编制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计划总量原则上应不低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因地制宜,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3月底前,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同时向社会公布。
  大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地要切实把握好供地时序和节奏,努力保持平稳运行。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总结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等有效的公开出让方式,推动土地供应转向“稳定市场、保证民生、促进利用”等多目标统筹兼顾的管理。继续稳步推进网上交易试点,做好试点评估、验收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住房市场形势研判分析工作,对房价上涨过快、计划实施缓慢的地区,要督促指导加快供应节奏、加大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的督查力度。部将分别于今年7月、2013年1月向社会公布全国及各省(区、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进展和落实情况。
  做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做好应对市场波动的用地安排预案。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市场走势,定期研判供需变化,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预期完成率。按照中央调控要求,市、县根据当地市场形势变化,确需在年中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在6月底前,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要求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调整,同时在线报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今年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中心城区经部审查通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由部安排计划指标,其它城市由省(区、市)安排计划指标。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根据本地区承担的建设任务,分项细化测算用地量,合理提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特事特办、加快审批。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按部规定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它市、县由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计划单列,审批结果于3月底前在线报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在商品住房小区多安排配建,以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和工作,减轻新建设施配套成本压力。
  继续对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情况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全责。各地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单独列出向社会公示。部将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从3季度起对用地落实情况实行月调度,对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公开通报。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管理。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确需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试点的,要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试点方案并报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加强对市县出让公告的审查。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及时制止违反单宗出让面积规定、捆绑出让、“毛地”出让和容积率低于1等违规出让行为。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出让的市县,要在全省公开通报,严肃批评。对违法违规出让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强化住房用地的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在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或于开竣工前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今年上半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重点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肃查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违反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等问题。部将在今年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开展土地利用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促进已供住房用地开发建设,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应。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未竣工住房用地的清查,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监测监管系统中未竣工的项目为基础,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并于3月底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对已竣工但未在系统中录入的,及时更新竣工信息;对未按期开工的,及时调查认定;对构成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逐宗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依法严肃查处并按部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对未按要求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及时补录并加强监管。部将按季度对未按时开竣工项目和在建住房用地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对系统数据填报不准确、预警反馈不及时、督办落实不到位的省(区、市)和重点城市开展专项督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各省要依据新的要求,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地价变化,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在线上报地价监测信息。季度地价涨幅超过10%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向当地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后报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估价行业协会和专家,加强监督指导。
  严格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用地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严禁瞒报,杜绝漏报、错报。加强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合理确定招拍挂起始价、底价,不得为规避异常交易地块备案制度而随意提高起始价、底价。自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在线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关注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变化情况,防范住房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各地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储备和预评估。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总量、用地和建房结构、土地价格等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主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巩固已有的调控成果。
  今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促进住房价格合理回归的关键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央决策和部的工作要求,在政府领导下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下,努力克服困难,确保做好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城乡住房供地和监管工作,以优异的工作实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