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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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8]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本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二、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
三、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采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
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五、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六、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项目外,发生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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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共青团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共青团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机团[2011]1号


各直属团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共青团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团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共青团工作要点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共青团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部党建工作中心和团员青年实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靠青年、服务青年,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坚持团结协调、整体联动,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部直属机关建设各项事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一、大力加强青年理论武装,不断坚定理想信念

  (一)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团的建设各个方面,体现到教育引导团员青年的全过程,结合建党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以及“五四”运动等重大纪念活动,扎实开展党史、革命史等国情教育,组织主题突出、特点鲜明的主题团日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青年坚定理想信念。继续开展部直属机关优秀主题团日活动评选,加强各支部之间交流,组织开展主题团日观摩。

  (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为基本抓手,努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美德。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青年礼仪教育、文明形象展示等系列活动,第二季度,组织“青年价值观与青年成长”专题讨论和征文活动,继续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加强青年精神文明建设。

  (三)认真组织“根在基层”调研实践活动。紧紧围绕部直属机关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业务调研、社会实践、国情考察等活动,第三季度,开展“根在基层”调研实践活动,组织部分团员青年深入基层一线、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与基层团组织结对交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工作,为推进直属机关各项事业发展进步贡献力量。积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的“百村调研”活动。

  二、紧紧围绕直属机关中心工作,努力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四)发挥团组织优势,团结带领青年为完成中心任务做贡献。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引导和支持青年学习知识、钻研业务、提高技能,为团员青年施展才能搭建舞台。探索开展青年岗位竞赛活动,找准切入点,营造竞争、向上的氛围,引导青年勤于动手动脚,善于用心用脑,提高业务能力,争当业务骨干。开展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本单位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活动,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发挥青年生力军作用。积极开展“司局长谈培养青年”活动,推动青年成长成才。

  (五)深化读书活动,全面推动学习型团组织创建。进一步深化“读书、实践、成才”主题活动,在青年中广泛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科技知识的学习,通过专题讲座、读书交流等活动,营造读书、学习、成才的良好氛围。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学习组织和机制,不断强化学习功能,推进学习型组织创建。继续推进“快乐读书、智慧人生”读书活动,组织青年读书会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团工委举办的“名家讲座”,适时邀请专家学者为团员青年进行授课。

  (六)活跃文体生活,努力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指导各单位团组织建立健全各类青年兴趣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增强青年奉献精神。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体育锻炼,举办球类联赛、舞蹈培训,开展郊游、户外及拓展等体育活动,不断增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增强青年的团队意识。组织直属机关青年篮球比赛,创造条件开展羽毛球、游泳等健身活动。

  (七)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学习先进、树立新风的力度。在直属机关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申报中央国家机关青年文明号;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壮大青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引导机关青年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直属机关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组织评选表彰工作,积极宣传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奋发向上,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三、切实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打牢服务青年的组织基础

  (八)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年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争做优秀参谋助手。进一步巩固团员意识教育的成果,突出抓好团支部、团员队伍和团的阵地建设,开展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动;加强与部外有关先进团委和支部联系,组织观摩“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九)认真落实团的工作规范,增强基层团组织活力。把《中央国家机关共青团工作规则》作为推动工作规范化的重要载体,继续贯彻落实《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进一步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充满活力的坚强集体。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团组织活动。直属机关团委将定期检查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同时努力为基层团组织生活创造条件。

  (十)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结合青年实际需要,把转变工作作风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大力加强团干部的作风建设,下半年举办团干部培训班,采取理论培训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团干部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直属机关共青团工作理论研讨,探讨直属机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创新团的工作方式、组织设置方式等,增强团组织内在活力,开展优秀论文、调研报告征文评选活动。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和田行署办公室制定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规定》,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健全督查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决策落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工作。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法治、高效、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督查地委、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上级和地委、行署及办公室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上级和地委、行署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督查上级和地委、行署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做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办理专员信箱信件、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批准授权原则。各级督查机构要根据本地本部门领导的批示和上级机关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行署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做好行署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工作。督查事项涉及多个县(市)或部门时,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抓好督促检查,其他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列入督查的每项工作,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立项。督查立项分决策督查立项和专项督查立项。
  1. 决策督查是指对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督查。其中,行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现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是决策督查的重点。
  决策督查的立项。根据决策内容进行分解并提出《督查方案》。方案应包括督查重点、督查对象及范围、完成时限、落实要求、督查方式、督查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督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下发《督查通知》,督查牵头单位及协查单位要认真落实督查任务及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2. 专项督查是指对地委、行署领导批示或上级督查机构要求所督办事项开展的督查,以及对其它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需要开展的督查。
  专项督查的立项。凡地委、行署领导批示或上级督查机构要求督办的事项,要登记、建档,并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查办要求、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督查;对其它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需开展的督查,提出《督查方案》。方案应包括督查立项原因、督查重点、督查对象及范围、完成时限、落实要求、督查方式、督查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下发《督查通知》,通知督查牵头单位及协查单位认真落实督查任务及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二)督办。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跟踪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实地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督办工作人员要根据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督办。对地委、行署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部门直接参与,加快办理进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可采取不同办理方式:
  1. 转办督查。督查事项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发出《督查通知》,注明办理要求和时限。对任务交叉、涉及多个县(市)和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在《督查通知》中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要全力配合。
  2. 组织督查。在开展决策督查时,对于涉及到的综合性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可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技术人员参加,组织实施督查工作。
  3. 派员督查。由行署职能部门立项并负责的督查事项,采取派员督查方式,直接到被督查单位或其下属单位进行督查,并可参加其有关会议。
  4. 调研督查。根据一个时期地区工作重点,对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行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行署提出专题或综合《督查调研报告》。
  (三)反馈。各级督查机构和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对地委、行署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进行综合反馈。同时,要通过《督查专报》形式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问题、建议及时向上级报告。注重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按期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存档。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涉及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六条 督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一)行署、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可在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事项开展组织协调、调研检查工作,并可提出质疑,向有关领导提出相关建议。
  (二)督查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三)督查人员可列席行署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及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按规定优先调阅重要文件资料。随同领导考察和调研。
  (四)督查机构在组织督查调研时,涉及督查调研项目的部门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五)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发出的《督查通知》,由主管领导或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办公室印章,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作为行政指令认真执行。各县市、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与《督查通知》相同。
  (六)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应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向行署或部门反映并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事项不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督查机构可及时向行署报告,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行署办公室是行署督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二)地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部门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行署及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县市和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日常督查工作。
  (四)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为本县市、本部门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立项、承办、通报、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实行检查评估制度。行署办公室每年适时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网络建设情况;抓落实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情况以及对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等。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行署,必要时在全地区通报检查评估结果。
  (三)督查工作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行署不定期召开督查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改进督查工作措施和办法,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九条 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包括电子网络)管理机制。各县市政府督查机构、地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为行署督查工作网络成员单位。行署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和网络的管理,强化和发挥督查工作队伍和网络系统的整体效能。
  (二)行署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督查科工作人员,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办公室内应配备专(兼)职督查人员1-2人。所需人员编制内部调剂。各县市、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
  (三)行署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级督查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适时进行轮训,不断提高各级督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督查工作队伍。各县市、各部门要保持督查人员队伍的稳定,督查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应向行署办公室造册通报。
  (四)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奖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完善督查制度、督查方法等方面作出贡献的;
  2、在督查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领导决策有显著贡献的;
  3、在督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按章办理,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督查机构或督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督查工作的;
  2、对督查工作敷衍塞责,给工作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
  3、利用督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