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9:24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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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49号


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的有关要求,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部决定,继续对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其中主采指标60440吨,综合利用指标8115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9018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5180吨;另有综合利用2.5万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拟定为82320吨(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轻稀土72300吨,中重稀土10020吨。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二)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号)的要求,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见国土资年k32表),锑矿报表参照“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要制定钨、锑和稀土矿勘查专项规划,报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

五、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http://www.mlr.gov.cn/sy/gd1/200905/P02009050654256102977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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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7〕26号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贺州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的管理,使资助基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救助人数和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 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按规定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落实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三、补助基金的用途和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第一学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对于通过其他渠道已经得到补助资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不再重复补助。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四、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确定贫困生名单。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由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在入学前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然后提交当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之前拨付到学校,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放到学生手中。



  六、补助基金的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当年基金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7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现将审议意见综合如下。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理顺了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对执法力量进行了整合,注意了资源、环境和水利设施等方面的保护,初步扭转了河道采砂混乱的局面。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入、透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对这个报告表示赞同。希望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合执法力量。河道采砂关系防洪、供水、航运的安全,关系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我省目前违法采砂问题仍比较严重,危害非常大,要执行好《条例》还需下很大功夫。各级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尽快形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把河道采砂情况纳入每年的防洪检查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省人民政府对省管河道,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条例》实施前因无序、过量采砂带来安全隐患的河段,要严格划为禁采区。根据防洪、供水、航运安全的需要可实行禁采期。省人民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队伍体制改革,研究解决我省各级河道采砂执法队伍的编制、经费和装备等问题,尽快建设起一支能适应河道采砂管理需要的快速反应的河道采砂执法队伍。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尤其是对带黑社会性质的“砂霸”应从重打击;要认真解决非法采砂比较严重的东江博罗段、西江肇庆段、韩江汕头与潮州边界河段的存在问题,并进行重点监管;在市、县管的河道要加快推进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实现“阳光许可”;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宏观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砂和用砂的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建筑市场使用非法河砂的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对采砂现场的管理,继续探索和完善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采砂现场管理真正到位。要重视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前期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条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省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采砂出让费、管理费的管理办法,细化《条例》的规定,提高河道采砂管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采砂行为。要加强对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和装运非法偷采河砂的运砂船的监管。认真总结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经验,深入分析研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有关规定,在适当时候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