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7:33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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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交通部


“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计收货物装卸费的规定

(79)交港字59号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兹对“滚装船”和使用托盘、集装袋运输的装卸费计收规定公布如下,自1979年1月20日起试行。
一、“滚装船”国外进出口货物卸货费标准:船舱→船边的卸货费,由船方负担。按《港口费收规则》“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中“船方付费”栏“船舱→船边”的相应货类(笨重的按笨重货物)以“船舶起重机械”“一般货舱”的装卸费率减半计收。
船边→库场的卸货费,由收货人负担。按上述费率表“货方付费”栏相应货类(笨重的按笨重货物)的“船边→库、场、车、船”装卸费率计收。
二、对采用托盘、集装袋运输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一律不以“笨重货物”费率计收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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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发和开放浦东的精神,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建设,经研究,现就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选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内联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分利润如留在浦
东新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则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0%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税后利润解往内地的,投资方应按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补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5%的,可不再补征,也不退税;高于15%税率的,按投资方适用
税率补缴。
二、在浦东新区的其他企业(包括老企业、浦西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仍按原适用税率执行。



1992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四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补选孙政才、王儒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补选孙春兰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白玛赤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补选骆惠宁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孙政才、王儒林、孙春兰、白玛赤林、骆惠宁的代表资格有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陈实提出的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实的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81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