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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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6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风险防范预警体系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8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采集、整理、保存重点企业信用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条 信息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绍兴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或信息库入库对象)原则上为绍兴市内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企业名录实行年度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贷信用信息,指重点企业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欠息、垫款等信用信息,以及贷款主要银行分布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
  (四)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
   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委根据上年销售额确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市工商局。
  第七条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由市工商局确定。市工商局收到重点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查询、确定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并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年度内法定代表人若有变更,市工商局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八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收到市经贸委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后,对新增的重点企业应及时确定监测银行并通知该行实施监测;收到市工商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市公安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自收到变更信息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重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采集和报送(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贷信用信息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采集,每季采集1次。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通过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提取当地重点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分别录入《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和《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1、2、3)。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年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采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后,录入贷款卡年审中使用的财务报表电子模板,于第二季度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季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经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提取其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4),于季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由市公安局提供,每季采集、提供1次。市公安局通过查询内部信息系统,将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5、6),于季后15日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季汇总各有关单位报送(提供)的重点企业信用信息,经整理后,将其录入信息库。
  第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库信息安全,信息库查询实行审批制。参与信息库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查询时,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审批,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查询时应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查询。
  需要查询上年销售额超50亿元企业的信息,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签字同意,然后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交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五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查询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库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信息库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重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信息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落实部门和专人,切实负起各自承担的职责,严格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信息库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2.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3.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4.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5.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6.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附件1:
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备注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不良负债余额 欠息 垫款 备注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表内 表外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市内银行贷款 市外银行贷款合计 贷款

行 农
行 中
行 建
行 交
行 绍兴
银行 绍兴县
农合 诸暨农合 上虞农合 嵊州农合 合计 总计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贷款 信用卡 为他人贷款担保
贷款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累计逾期次数 贷记卡使用额度 准贷记卡透支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合同担保金额 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







  本表数据从个人信用报告取得,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涉赌 涉毒 失踪、死亡情况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有关移民信息
法定代表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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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促进象屿保税区的发展,加强保税区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征。
第三条 对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给予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额占年产值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该年度可减按1
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非生产性企业,境外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一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不论属何经济性质,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保税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非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六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源于保税区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条件优惠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免。
第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均免征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如将进口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应照章缴纳进口环节的税收,具体办法按海关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出境外销售的,除原油、成品油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除烟、酒产品减半征税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如将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销售的,应向保税区税收管理机关申报并缴纳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条 对境外运入商品进行装配、分选、贴标签等加工后复运出口,其所取得的手续费和工缴费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如将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应向保税区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并缴纳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内非生产性企业取得的营业服务等收入,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困难的,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照顾。
对设在保税区内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取得的业务收入,自开办之日起,五年免征工商统一税。免税期满后,如有必要,经报市税务局批准,可再给予一定期限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境内非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往保税区的,视同出口,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境内非保税区内资企业销往保税区的商品,其生产企业应予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然后视同出口办理退税,退税手续按现行出口退税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保税区税收其他征收规定和管理办法均按国家税法及厦门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今后五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
0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国务委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做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的精神,把国务院的部署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
定要深刻领会《决定》、《通知》和吴仪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的高度负责的精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
战的精神,迅速作出周密安排,按照“行动快、声势大、措施硬、处理严”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全面动员,精心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打假联合行动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合行动。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棉花、农资、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开展打假专项斗争,要抓住打假薄弱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全面整治,要狠抓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查处。

  组织开展棉花打假专项斗争,是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集中全力抓好。从五月中旬至新棉上市前,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及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快对前一阶段棉花打假专项行动查出案件的审理,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曝光力度;要对查封的小轧花
机、土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依法没收销毁,严防今年棉花收购旺季再投入使用;要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污染严重的絮棉制品危及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事业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加强质量监督。新棉上市后棉花主产省区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深挖案源
,集中力量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贮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反弹,保障棉花经营秩序。

  组织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主动与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当地食品质量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打假联合行动。要以大米、面粉、酱油、醋、肉制品、饮料、食用油、婴幼儿配方乳粉、酸牛乳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日常生活食品
为重点,大力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标实不符、缺斤少两、隐瞒、涂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对进口食品
,重点检查是否漏检,是否有货证相符的有效证书,是否加贴了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等。

  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配合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各地质量技监部门主要从生产源头加强对化肥、农药、农机、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强制性标
准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销售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一定在抓制假源头,取缔制假窝点上下真功夫,切实打掉制假源头。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
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监督管理和对养殖场病死畜、禽的管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

  三、依法施检,把好国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针对打假联合行动的重点商品进一步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要重点加强对棉花、食品、农资、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等产品的口岸检验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口岸卫生监
督管理和检查。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申报和检疫管理,严格禁止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要从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所发现和查出的违法产品及时处理,严把国门。

  四、深挖案源线索。各地质量技监局要充分依靠群众,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打假工作的积极性,并要在县级局全部设立举报电话。要对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进行深度挖掘,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揭露那些隐藏较深的窝案、串案
,依法严惩首犯、惯犯,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喘息的机会。各省(区、市)都要结合当地重点商品抓一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每个市、县都要抓重点案件。国家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都要确定几个制假售假成规模、影响恶劣、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打击,
综合治理,抓出实效。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建筑钢材、土炼油、卷烟、化妆品、农网改造用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专项打假行动,寻找线索,铲除源头,扫除死角,“杀回马枪”,防止死灰复燃。

  五、切实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大从源头上打击制假活动的力度,依法坚决取缔制假窝点,收缴制假设备、工具,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对前一段查出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棉花及其他专项行动的大案要案,依法加快审理和结案,做到“五不放过”。要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
问题。要会同监察部门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依法惩处,决不手软。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领导,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
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理顺打假执法经费渠道,改善各地执法部门的交通、通讯、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增强监管力度。加快打假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对生产者质量信用和制假售假活动的有效监控。

  七、一手抓打假,一手抓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实行打与扶相结合、打与帮相结合、打与治相结合,努力推动形成打假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相结合的格局。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质量工作责任制从省向市、县两级
的落实。探索建立引导企业自律、加强政府监管、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工作机制。加快开展“用户满意度指数”的试点工作,推动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免检等扶优措施,引导广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可靠性上下功夫,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为了把今年打假联合行动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一起,组织开展新一轮的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工作。要继续高度重视打假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分析和报告。坚持每日报送联合打假工作动态,每半月报送一次全省打假工作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10月份将组成检查组,对案件移交情况及重点案件、重点地区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