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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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9]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门市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是本辖区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相应纳入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如下:

 (一)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

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有关的举报工作,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 (五)负责对本细则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如下:

 (一)负责本辖区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指导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站(以下简称“服务管理站”)落实承租人计划生育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计划生育业务知识的培训。

 (二)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三)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四)负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 (五)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并告知其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第六条 各镇(街道)服务管理中心和村(社区)服务管理站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服务管理中心职责:

 1.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 2.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查处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3.掌握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动态,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建立信息档案及反馈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上报工作,实行跟踪服务与管理,落实出租人与村(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二)服务管理站职责:

 1.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咨询服务。

2.负责承租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上报工作。

 3.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为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对没有持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或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 4.了解承租人计划生育情况,动员承租人育龄夫妻自觉参加孕检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 5.配合村(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承租人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

 6.协助村(社区)与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签订《承租人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与村(社区)签订《出租人计划生育责任书》。

 (二)主动向承租人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 (三)配合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村(社区)做好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向所在地村(社区)通报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发现承租人有怀孕或者生育情况的,应及时向服务管理中心或服务管理站报告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八条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签订《承租人计划生育合同书》,没持有户籍地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 (二)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或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生育证明。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若不能办理的,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 (三)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的,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2个子女的,夫妻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并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参加季度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避孕节育措施和其他应申报情况。如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市及各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对其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考核。服务管理中心指导和考核服务管理站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管理,加强教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承租人成年育龄妇女在收到限期补办通知书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由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向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出租房屋的,按与村(社区)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藏匿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属党员、干部或职工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在落实出租人和承租人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窝藏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威胁、殴打、报复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抗拒、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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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步伐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03〕35号)的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建立和健全农业机械化三大体系,促使我市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水稻生产机械化和主要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普及蔬菜、水果主要环节生产机械化,积极推进水产、畜牧生产的机械化。
  我市农业机械化8年发展规划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40%左右,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所发展,大宗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有较大发展。
  2006至2010年为加速大发展阶段。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7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械和清淤机械应用率达70%以上,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有较大发展,主要农产品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设立购买新式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重点补贴200—300户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大宗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
  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农机具,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一定的比例安排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未列入省补贴范围,但因当地发展需要确实要补贴的,由市农业局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0%。县级财政也要安排适当的补贴资金。
  2、成立农机服务协会。通过农机服务协会,把分散的农机户组织起来,进行营业性服务,提高机械使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方便农民用机。
  3、建立农业机械信息网。在市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并逐步建设16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业机械、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市级财政给每个信息联系点补贴5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解决。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推广体系
  1、扶持乡镇一级农机管理服务站。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仍没有办公场所的农机管理服务站(见附件1),由所在乡镇无偿安排办公场所,2006年底前完成配置,每个站市财政给予补助1万元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2、建立、完善6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域布局,扶持建立1个市级综合推广站、3个水稻推广站、2个园艺作物推广站。主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设施及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未列入省扶持对象的,市级财政也将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
  3、侧重扶持市农机技术推广站。充分调动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性,逐步完善试验、示范、培训的设备和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的办公经费和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引进适合我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需求的先进农机具,并进行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购置技术培训、实地指导、推广服务必需的教学器材和交通工具。
  4、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加强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农业机械推广。
  5、建立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类型和特色农业优势,结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9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4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2个,农产品加工机械化基地2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1个(见附件2)。
  列入省扶持对象的,除省级财政的扶持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安排扶持资金。
  具体项目由县、区农机(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业机械法规建设。市农业、法制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2、强化农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鉴定和认证管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专项业务经费用于农机安全监理。
  3、农机安全监理所需的监理装备,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四)开展农机队伍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市、县(区)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培训农机人员,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改变知识老化、专业水平偏低的现状。市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重点培训市、县(区)两级农机管理人员。县、区每年举办二至三期培训班,主要培训农机维修人员、农机专业户、农机操作手等。至2010年,农机技术人员再教育达1000人次,农机维修、操作人员培训达4000人次。所需培训经费,除争取省级财政补贴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予以支持。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机械化渔业服务站。按省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市级机械化渔业中心服务站,利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的骨干站。建站资金要努力争取省的支持。
  2、建设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的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机械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各1个。
  三、组织领导
  (一)为加快农机化发展,确保我市农机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市、县两级要成立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机化工作的领导。
  (二)各县、区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分步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对外交往中个人兑换外币的合理需求,促进外币代兑机构改善外币兑换服务,现就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授权银行同意,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现钞的兑回业务。设立在境内关外场所的外币代兑机构,上述限额可调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授权银行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状况核定。

三、外币代兑机构经与授权银行协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外币兑换的挂牌价格。

四、本通知所称授权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与外币代兑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64、2310;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