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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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4.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4.     洛阳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6.     扬州市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酒泉市润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9.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河南天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店

11.   辽宁瑞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南通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3.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4.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馆陶分公司

15.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广平分公司

16.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场分公司

17.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

18.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19.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20.   丰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上高县远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

23.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24.   嫩江志远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广州渝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松原市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7.   庆阳瑞翔商贸有限公司

28.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贸二分公司

30.   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1.   达州市盟丰商贸有限公司

32.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3.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34.   河北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35.   吉安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丹东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     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4.     安图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汪清县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8.     扬州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白银良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无锡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陕西瑞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13.   酒泉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中卫医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陕西耀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6.   山西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青岛惠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天津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   钦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浙江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徐州兰色鑫盾商贸有限公司

25.   天津志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6.   张家港保税区吉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安庆市冠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天津市天杭瑞兴汽车销售店大港分店

30.   温州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临汾英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阿荣旗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满洲里市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4.   鄂伦春自治旗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东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东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37.   济南中诺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38.   邹城市沃福特商务有限公司

39.   云南颢旭商贸有限公司

40.   重庆众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   临海市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贵港市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45.   大连鑫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中山市中大昌汽车有限公司

2.     清远市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4.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6.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7.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温州市康恒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8.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济宁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东营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25.   青岛圣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聊城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1.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35.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38.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3.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哈密市通和商贸有限公司

47.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49.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52.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58.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3.   石家庄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6.   宝鸡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7.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8.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9.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1.     北京汇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4.     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7.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

12.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17.   临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2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温州市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32.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33.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37.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0.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1.   泸州蓝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43.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5.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47.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5.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天津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泉汽车广场分公司

60.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62.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3.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4.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5.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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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建筑材料工业部


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高经济效益,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为了切实加强石棉制品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石棉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试行草案)》。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经济方法管理经济,自觉地运用价值法则,努力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完成降低成本指标:
(二)编制成本计划,落实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监督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最省的成本,尽快地生产出又好、又多的石棉制品。
(四)正确、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核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经常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产节约:
(六)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劳动竞赛,组织调动职工群众从物质利益上关心成本的降低。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石棉制品企业,以这些企业里,有石棉水泥制品等生产车间的,其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应按石棉水泥制品等企业的规定办法。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五条 成本是综合性指标,它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涉及整个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分工、密切协作,划清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车间、班组应负的经济责任,以便共同努力,组织实施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的要求,厂长直接领导成本管理工作,企业的年度成本计划经党委讨论确定后,由厂长组织各部门和车间、班组、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并随时研究解决影响成本的重大问题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厂长对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和成本报表,监督检查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和落实降低成本的措施,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总会计师对企业成本的升降,负主要经济责任。对不讲求经济效果、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
第八条 企业的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成本计划的编制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使成本计划与有关计划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做到既积极先进、又切实可行。在组织实现成本计划方面,应会同财务等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计划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财务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厂的原始记录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技术部门负责产品质量以及生产、技术、消耗等各项定额的制定、修改、执行与考核,务使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定额管理,体现经济效果,结合成本要求,并不断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优质高产和各项定额先进合理与贯彻实施。由于设备运转、工艺操作、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等波动而引起的成本升降,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供应部门负责进厂物资的保质、保量、价格合理,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并做好计量、验收和定期盘点,在清仓利库、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坚持供管结合,实行限额发料或按计划发料,以控制材料消耗:实行修旧利废以旧换新,做到物尽其用、综合利用,还要会同材物部门制定合理的材料计划价格。由于材料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以及不合理的倒运和非正常的盈亏而影响成本升降、供应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出厂产品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和运输计划,及时组织装车发运,办理销售手续,节约销售费用,并会同财务部门催收货款,保证完成销售计划。由于产品装运拖延,发出商品短缺,致使企业遭受罚款损失,以及销售费用超支或节约而影响成本升降,销售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工艺过程的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统计、计量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反映生产活动的客观实际,防止随意估算、互相扯皮的现象。对于统计不准、计量不实和根本无计量而影响成本的真实、又长期不能解决的,生产管理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的劳资部门负责劳动定员、定额、工资基金的管理使用,正确审定各种资金,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和雇用临时工,采取改进劳动组织、节约工资开支、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效措施,为降低成本开辟途径。由于劳动生产率及工资基金的变动而影响成本升降,劳资部门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制成本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本计划的实现,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的开支,控制费用的使用、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组织推动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提出改进管理、降低成本的意见和措施。
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不符合成本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
财务部门应设置相当于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专职人员主办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指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财务部门对成本计划水平和组织实现的好坏,与计划部门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并对费用和指标的节约或超支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汽车队等)由一名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具体负责编制车间成本计划,监督车间成本开支,组织车间成本计划的实现,计算和分析车间成本。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垂直领导。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成本计划的完成负全面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贯彻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的原则,既要划清责任,又要偿罚分明。企业完成成本计划较好,在加强成本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企业完不成成本计划,确属主观因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成本严重超支和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应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并限期解决。
第十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成本业务做出显著成绩,有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并取得经济效果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但因主观努力不够、经营管理不好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或本超支的,应追究主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各车间完成车间成本计划较好并在车间成本管理上作出成绩的,应给以表扬和奖励。车间完不成成本计划,又非客观影响而造成损失浪费和成本超支的,应追究车间主任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个人对改进管理、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可从节约总值中发给适当比例奖金。
职工个人由于失职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浪费影响成本超支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也要根据情节追究经济责任。
任何人由于疏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给成本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和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应以数量表示,费用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制定定额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本行业的先进水平,既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指导作用,又做到切合实际,防止冒进和保守。
定额核定后,年度以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在每年编计划之前,对定额作一次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群众讨论,厂长批准,然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的分析公验,产品的入库、包装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等,都要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通过原始记录作出如实地反映,进行严格地监督。
各项原始记录必须符合加强管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统计工作和计算成本的需要。原始记录的内容应注意简易通俗、讲求实效,并由计划统计部门统一审定,避免重迭、脱节和过于复杂化。与成本有关的原始记录,要由财务部门参与审定。
各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原始记录作一次普查和整顿,该修订的修订,该补充的补充,使其日趋完善,更加健全起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计量、验收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计量器具和仪表不齐的,要制订计划,添置配备。对计量器具和仪表要加强维修、检验,保证准确无误。
原燃材料、工具、备件的领用和半成品的结转,都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和制度。有消耗定额的,按定额发料:没有定额的,按计划或合理需要发料:工具和防护用品,按规定期限以旧换新,防止乱领乱用,造成积压浪费。车间领出的一般消耗材料和维修材料,月末未用的要进行盘点,及时办理退库或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必须消除那种不清点,不记帐 、无人管的“车间小仓库”。
各种库存物资,要定期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差错和大量盈亏一次调整的现象。

第四章 成本范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工业生产费用和非工业生产费用。工业生产费用指生产工业产品所发生的费用。非工业生产和指对外和本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作业,以及对本企业的专项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等所支付的费用。工业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非工业生产费用不应计入工业产品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为了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支出的界限。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必须全部计入产品成本。不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支出,不得挤入产品成本。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一)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的各项支出。
(二)应当由专项拨款(挖、革、改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三)应当由专项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开支的各项支出。
(四)应当由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成本开支范围明确如下:
(一)为生产石棉制品而耗用的一切外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修理配件、低值易耗品及外购动力。
(二)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交纳的工会经费。
实行扩权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奖金(不包括节约奖)及按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改由利润留成列支,不包括在成本开支范围内。
(三)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计算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费。
(五)有利于生产、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水平,进行小改小革所支付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组织措施费。
(六)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专用模具的设计制造费。
(七)按规定标准发给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从事高温、粉尘、有毒岗位的保健食品费用。
(八)按规定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废品损失。
(九)为了减少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而发放的节约奖。
(十)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小型试验研究、分析化验所耗用的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十一)其他生产费用:如管理费、保险费、运输费、利息、外部加工费、组织技术业务学习费、材料、产品的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属于国家的一项财经纪律,各企业应严肃对待,认真执行。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准任意挤摊成本。
企业除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界限外,还要划清以下费用界限:
(一)划清本期成本负担,同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应当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转入下期成本:应当由下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能任意提前计入本期成本:更不允许利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调节各期成本水平,掩盖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
(二)划清不同产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企业生产产品发生的费用,凡能确定属于某种产品的,应当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不得把某种产品的费用,任意划归另一种产品负担。这里包括划清可比产品同不可比产品、盈利产品同亏损产品成本之间的界限。
(三)划清完工产品同半成品应当负担的费用之间的界限。要根据成本核算的规定,要每种产品的全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半成品之间合理进行分配,以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如实反映生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五章 成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了正确反映石棉制品成本的组成,便于分析比较,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按照生产费用的不同用途,规定成本项目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如:苯酚、甲醛,石棉、橡胶、棉花、石棉布、石棉线、铜丝等等。
(二)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但不能构成产品实体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辅助材料如:酒精、汽油等。
(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如:煤、油、电、蒸汽等。
(四)工资: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和由工资基金开支的津贴、奖金等。
(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总额(扣奖金、副食品差价补贴)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六)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和产品入库后发现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七)车间经费:指在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支付的各项管理和业务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八)企业管理费:指为管理和组织整个企业生产而发生的属于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明细项目列后)。
第二十九条 车间经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如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搬运工人、车间技职人员,及勤杂人员等的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基本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
(四)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五)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六)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用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七)取暖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费津贴应该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八)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费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十)保险费: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物易耗品的摊销费,专门用作压制成型的各种模具摊销费也包括在内。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工作鞋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十三)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十四)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如运输费、检验费、技术组织措施费等。
第三十条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包括食堂炊事人员工资)。
(二)职工福利基金:指实行企业基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规定应从利润留成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本项目应即取消。
(三)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四)折旧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内。
(六)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
(七)水电费:指管理部门由于消耗水、电而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之内,不列入本项目。
(九)研究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试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应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而支付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什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和宣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仓库经费:指材料或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进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二十一)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二十二)消防费:指企业消防机构的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三)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二十四)滞纳金支出:指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应从本项目扣除。
(二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公司退回的公司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二十七)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职工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费。由上级有关单位指定企业进行的人防工程及应由企业负担的人防轻费,职工培训费等。

第六章 成本计划
第三十一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使远期和近期成本水平具有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并对成本支出进行事前控制,各企业必须按年、按季编制成本计划,有条件的也可按月编制成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在目前石棉制品一部份需要依靠市场调节和实行浮动价格的情况下,成本计划工作尤为重要。企业面临的不同经营决策,例如:对国外补偿贸易在经济上的可行性;新产品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新产品订价:产品品种结构调整方面的经济效果;产品盈亏边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目标成本的确定等。这些都对成本计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贯彻多快好省的方针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有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十四条 编制成本计划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确定产品成本水平和降低幅度,并与产量、质量、品种、劳动工资指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消耗定额等进行综合平衡,相应地对其他计划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实现计划的措施。成本计划应与成本核算口径一致。
第三十五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产品的总成本;
(三)可比产品的单位成本;
(四)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
(五)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率;
(六)可比产品的成本降低额;
(七)车间经费预算;
(八)企业管理费预算;
(九)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编制程序,首先由财务部门预计上期成本完成情况,然后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和本期计划草案以及各部门提出的有关资料,考虑影响本期成本变化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的计划表格要求,进行具体编制,交由计划部门汇成全厂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经党委审查通过上报。成本计划一经上级批准,必须严肃对待,切实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由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总产值、产品(半成品)产量、品种(规格)计划,由计划部门提供;
(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包括配料方案),由生产技术部门提供;
(三)电力消耗定额和设备维修劳务计划,由动力部门和设备部门提供;
(四)劳动定员和工资支出,由工资基金支付的奖金和各种津贴,以及临时工的使用计划,由劳资部门提供;
(五)材料价格和消耗性材料支出计划由供应部门提供;
(六)销售费用计划由销售部门提供;
(七)运输装卸和运输劳务供应计划,由运输部门提供;
(八)防尘、保健、防暑、防寒、劳保用品、清凉饮料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支出计划,由安全技术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为组织成本计划的实施,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成本计划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班组以至岗位或个人。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各项指标和定额,要分别下达生产车间。
实行部门、车间两级核算的企业,在编制年(季)度成本计划的同时,编制生产车间的成本计划,明确各车间的降低成本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班组、岗位或个人,以便使成本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厂的一环扣一环的可靠基础上。

第七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根据石棉制品的生产工艺和批量连续生产的特点,确定基本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如下:
(一)石棉制动制品:以石棉绒、石棉布、石棉线三大类区分为刹车片、离合器片、刹车带、火车闸瓦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线、树脂、胶绒料、胶布料、胶线料等。
(二)石棉纺织制品:以内销纺织制品和外销纺织制品区分为各种石棉线、纱罩线、各种石棉绳(包括石棉扭绳、石棉松绳)、各种石棉布(包括以1.5mm为界的普通石棉布、食盐电介布、隔膜石棉布、金属丝石棉布)各种石棉带(包括金属丝石棉带、石棉绝缘带)、石棉被、石棉手套等,以及石棉密封垫料(包括各种橡胶石棉盘根、金属石棉盘根、特殊石棉盘根、油浸石棉盘根、油浸金属丝石棉盘根等)。各基本生产车间的半成品为各种石棉绒各种石棉线、各种石棉复制布等。
(三)石棉橡胶制品(以0.8mm以上)不同品种石棉橡胶板区分为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像胶板、石棉金属纲橡胶板,汽缸垫板和石棉耐油橡胶板等。
辅助生产部分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水、电、气、机修配件、工模具制造、汽车运输等。
第四十条 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生产部分采用分步法作为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即按生产工艺的顺序先算出半成品的车间成本,然后再依次分步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的实际成本。
由于各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为了统一成本计算,便于开展车间经济核算,凡石棉制动制品的生产,只在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内进行的,可采用平行结构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不需计算每一生产步骤(阶级)半成品成本(可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进行逐步(顺序)结转。但应加强半成品的定额管理工作。凡由两个以上的基本生产车间共同生产的,必须按车间分步计算半成品的车间成本,并逐步(顺序)结转下一车间、最后算出产品成本。
根据石棉橡胶制品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原材料一次投入,而且大部分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都在一个车间内进行密闭式生产的特点,也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
由于石棉制品的具体品种、规格较多,如按每一品种计算其产品成本,工作量较大,为了不影响成本计算工作的及时性,在采用分步法的同时,辅以产品分类法来计算产品成本。即按照产品的结构、耗用原材料的不同,加以分类,按类进行产品成本计算。如制动制品以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纺织制品以石棉线、石棉绳、石棉布等;橡胶制品以石棉高压橡胶板、石棉中压橡胶板、石棉低压橡胶板等分类计算。
辅助生产部分可采用定单法来计算产品和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四十一条 为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创造条件、车间一级可按耗用材料的计划价格和实际数量,以及支付的工资、费用等计算实际的车间成本,并按月将计算结果报送财会部门汇总。由财会部门计算实际的工厂成本。为了反映各车间的成本发生额、结转额和余额,企业财会部门仍应设置分车间别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并将应当由车间负担的各项费用及时通知车间记入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费用的经济用途、发生地点,和成本核算对象,填制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
(二)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汇集与计算半成品和产品的产量。
(三)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明细帐,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进行登记,汇集所发生的一切生产费用。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发生地点,先予汇集,然后进行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内。
(四)结转和分配汇集起来的生产费用:首先将属于过渡性核算环节(辅助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再分配,按照经济用途,划清生产、基建、专用基金和对外劳务等,属于生产部分,结转于基本核算环节(基本生产车间)计入有关项目。然后,再将基本核算环节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由过渡性核算环节结转的费用)按不同的项目,经过一定的结算和汇总,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中进行分配,最终归属有关产品,计算各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和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材料采购成本的实际价格包括:1.买价,2.外地运杂费及大宗材料市内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损耗,4.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为了简化手续,所有材料均应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的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异,可按成本项目,予以分别调整。各月之间材料价格差异分配率变动不大的,也可按上月差异分配率计算。
(二)库存的材料,需要委托外部加工成为适合生产工艺需要的材料(如石棉布、石棉线等)应单独计算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前材料成本、加工费、运杂费)。加工完成后应按其名称、规格验收入库。
(三)由基本生产车间进入,属于产品生产过程对原材料的加工(如选石棉线、自纺线、织布等),其加工完成的,算自制半成品,不得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四)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一切材料,都应及时填制领退材料的原始凭证,借以核算耗用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车间月末未用的多余材料,应当办理退库或假退手续。
(五)企业为生产经营管理所耗用的各种材料,应当根据领料凭证,分别领用单位、材料用途,分别在“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项目内汇集。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应当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凡由几种产品(半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应按产品和材料消耗定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的车间或部门,根据领料单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六)生产中回收的废料、下脚料,一般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整理费用)从有关产品(半成品)的有关材料费中扣除。没有利用价值或不能销售的废料、下脚料,不得计价扣减成本。
第四十四条 工资的汇集与分配:
(一)工资总额一般包括:
1.基本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2.奖金:指各项奖金。
3.各项津贴、节日加班津贴、粮贴、煤贴、副食品差价补贴等。
4.非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探亲、婚、丧、病、伤假工资,开会、学习工资,及女工哺乳、产假工资等。
(二)下列工资、奖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1.应由专用基金支付的,如医务福利人员工资(不包括炊事人员的工资)。
2.应从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
3.应由基建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
4.应由企业基金支付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和劳动竞赛奖金。
5.应由营业外损益支付的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资,编外人员、半年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等。
6.应在销售费支付的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等。
(三)企业支付的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和汇集分配。企业的劳资部门,应对劳动定员、工时定额、职工考勤、工时消耗、工资基金计划等原始凭证,进行制定和审查,作为监督计算和支付工资的依据。
(四)企业根据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其用途、发生地点,进行汇集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包括能独立操作的学员)计入基本生产车间人员工资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炊事人员工资)计入企业管理费。辅助生产间人员工资计入辅助生产。
(五)工资的分配: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半成品)的,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生产工人工资成本项目。由几个产品(半成品)共同耗用的生产工人工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
第四十五条 费用汇集与分配:
(一)燃料、动力费包括煤、油、电力、蒸汔,应按照用途和耗用地点,进行核算。外购电力费应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实行两部电价的企业,付给或收到电力供应单位的罚金和奖金,应直接增减燃料动力费。外购动力经过本厂变电车间,变更电压,送至各车间部门使用的,应当作为辅助生产核算,再按用电车间和部门进行分配。
企业应当装置必要的计量仪表(水表、电表、气表等)并经常校验、检修,以便正确计算耗用数量,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作为各车间、部门燃料动力费分配的依据。
工艺技术过程用动力,如配料、压制、磨片、织造、成型等用电力,干燥、硫化、热处理等用蒸汽,应当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成本项目。有消耗定额的可按定额比例分配。没有消耗定额的可按产量或生产工时(机器台时)分配。照明用电,取暖用气,以及不能按产品确定消耗的动力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明细项目。
(二)折旧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核定的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按月计算。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土地;2.未使用固定资产;3.不需用固定资产:4.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5.连续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
房屋、建筑物,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三)修理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根据费用划分的规定,严格划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开支,不得计入产品成本。经常修理费用可计入产品成本。
修理费的实际成本:外包工程按承包单位的帐单发票金额计算。由本厂辅助车间进行修理工作,应按其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由基本生产车间的修理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的经常修理工作,只包括耗用的材料和有关直接费用,不包括本车间修理工人工资,也不负担本车间的车间经费。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和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车间和管理部门,使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数列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明细项目。对于价值小、易破损的,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生产费用;一般金额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次摊入生产费用。
生产产品专用的模具(如压制成型用模具)一般应按产量分摊。如一次领用单件金额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者,可分12个月摊销计入产品成本。对于单件在800元以下及小批生产的产品和试制新产品所用的专用模具,可于领用时全部计入产品成本。
企业对于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哪种方法摊销,都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及时报废和执行以旧换新等制度,严格控制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正确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产品包装费:1.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即在车间进行包装入库领用的包装材料,应计入产品成本项目“辅助材料”项目内。2.凡产品入库后进行包装发生的包装材料费,可算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计入商品产品的销售费内。
(六)车间经费:应以发生地点和费用项目进行汇集,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帐,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在辅助生产明细帐中进行核算(也可设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明细帐)。
基本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费用和自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应当在本车间范围内对本车间生产的产品(半成品)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凡是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半成品)的费用,如专用模具费的摊销费,可直接由该产品负担,属于共同性车间经费,可按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按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七)企业管理费:企业应按全厂范围设立企业管理费明细帐进行费用的汇集,并分别费用项目设置专栏核算,月终结出总数,进行分配。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应以扣除对外和对内基建等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应负担数的净额,先在各基本生产车间之间(不包括半成品的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分配,即按生产工人工时或车间成本比例法确定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数额,然后将各基本生产车间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再向各该车间生产的产品之间按照生产工人工时(或定额工时)或耗用原材料成本比例等方法进行分配。
企业各车间为基建、大修理、专项工程及福利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应视同对外供应产品和劳务分配企业管理费。企业自制工具、模具、备件及由生产费用开支的技措费用,中小修理及车间与车间之间的劳务供应等,不摊企业管理费。
(八)待摊预提费用: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各项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月计入产品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属于本期发生而应由以后各月成本负担的费用,可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属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发生的费用可列作预提费用,按规定先预提计入成本。
待摊费用包括:预付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订阅费、保险费等。
预提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银行借款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基本生产车间服务,提供水、电、气、工模具制造、设备修理、车队运输等产品(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包括车间直接发生的料工费的和由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来的生产费用。
(一)辅助生产成本通过辅助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辅助生产车间设帐,按照其供应的产品(劳务)种类或批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生产费用。工模具备件制造、设备修理等,应根据各个工作任务,编制工作令号,开设成本计算单,分别汇集计算每项产品(劳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二)辅助生产车间对基本生产车间、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劳务)成本,应按实际提供产品(劳务)数量进行分配。
水、电、气可按耗水、电度数和供气立方米为标准,没有仪表仪量的可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修理成本可按修理作业的实际工时;车队运输可按吨公里进行分配,分别结转给受益车间和部门或产品(劳务)。辅助车间相互之间的劳务供应,可采用一次交互分配进行结算。
第四十七条 为了正确反映在产品的实物动态,车间应当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种在产品的投料量,各工序(或工段)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包括合格品和废品)和结存数量(完工和未完工)。
(一)车间中间库或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根据半成品交库单、半成品领用单等原始凭证,每天逐笔登记。
(二)财会部门和车间核算人员应对在产品实物台帐和半成品实物卡片进行定期稽核,各车间仓库应对在产品、半成品进行定期盘点,确定在产品、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和盈亏数,并编制在产品、半成品盘存清单。
(三)企业应根据在产品数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借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生产费用的分配。计算公式如下:月初在产品+本月发生产品=完工产品成本+月未在产品在产品成本
根据上列公式,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完工产品成本。由于石棉制品的生产,原材料是在开工前一次全部投入,且原材料的比重较大,为了简便计算,如月末在产品数量不多,且比较稳定者可不负担费用,只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即当月发生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产品的绝对数量也会变动,因此在年终时,应根据实际盘点数量,按实际成本,重新计算,以调整本年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如月未在产品数量较多,且各月变化很大,除按在产品数量计算其直接材料成本外,还应将在产品数量按其完工程度折合约当产量来分配费用。
(四)财会部门对需要独立计算各种库存的半成品,应设置自制半成品明细帐,记录半成品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半成品的计价可采用实际价格,也可采用计划价格。对上一车间(或工序)进行生产的半成品,也可在基本生产明细帐直接结转,不通过半成品明细核算。半成品的日常核算,可仅作数量核算。月终算出实际成本后,再按实际成本转帐,也可先按计划成本转帐,再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已完工产品,应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填制交库单送仓库。自制材料、配件等,亦按规定程序办理检验交库手续。月末根据完工产品的产量和有关成本记录计算月份内完工的实际成本,及时登记和结算产品成本计算单,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企业成品仓库应设置成品卡片,逐日逐笔登记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财会部门应设置成品明细帐登记各种产品的收发结存数量和金额。产品明细核算可按实际成本,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成品卡片与产品明细帐,根据在成品交库单和发货等原始凭证登记,双方月末结存数量应按月进行核对,定期盘点,保证帐卡物的一致。
第四十九条 石棉制品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大类进行,各类产品产量均以“吨”为计量单位。但由于石棉制动制口实际交库数量及销售数量均以不同的具体品种的“片数”计量,为了正确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和结转销售数量,需对不同品种的产品产量“片数”进行换算,统一以“吨”来反映和计算,然后将同类产品换算后的产量“吨”相加,得出这一大类)刹车片〖绒〗、刹车片〖布〗等等)产品的总产量。
换算方法是以体积×比重=每片成品重量,再以本月生产片数×每片成品重量=某一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最后将同一类产品各个品种本月生产总重量相加即求得这一大类产品总重量。石棉制动品的比重均以每方公分2克的重量计算。
(一)刹车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长×宽×厚)×(长度以外弧为准)
(二)离合器片的计算方法:
每片成品重量=(外半径平方-内半径平方)×3.14×厚×比重销售产品数量的换算方法亦按上列方法进行计算。
第五十条 产品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
现以刹车片(绒)产品的生产为例,说明经过各基本生产车间,分步成本的具体结转程序(假定在三个基本生产车间进行)。
(一)石棉车间:以各种石棉绒为成本核算对象,根据当期发生的料(原棉)工费、按成本项目算出石棉绒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石棉绒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石棉绒成本结转配料车间。
(二)配料车间:以各种树脂、胶绒塑料等为成本核算对象,先算树脂成本,后算胶绒塑料成本。
根据当期发生的料(甲醛、苯酚等)工费、按成本项目和产量,算出树脂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按本期树脂的产量加减期初期未结存量,将胶绒塑料耗用的树脂成本结转到塑料成本内。
胶绒塑料成本包括自石棉车间转来的石棉绒和本车间结转的树脂,再加上各种填料(如橡胶、促进剂、氧化铁、硫酸钡、铜丝等)等一切料、工、费按成本项目汇集核算,然后根据本期胶绒塑胶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计算出本期胶绒塑料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将石棉绒刹车片产品耗用的胶绒塑料成本结转压制车间。
有的企业对于混炼橡胶料的成本单独计算,然后再结转到胶绒塑料成本内,由于结转层次较多,为了简便计算,也可合并在胶绒塑料成本内计算。
(三)压制(成型)车间:以刹车片(绒)等石棉制动制品为核算对象。根据配料车间转来的胶绒塑料成本,加上本车间压制工序加工磨片工序的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汇集,并根据本期产量加减期初期末结存量,算出本期石棉绒刹车片等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按顺序对转半成品,期初期末和结转下一步的半成品数量,必须相互衔接,核算正确,半成品结转下一步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期未余额。半成品的逐步结转,可以分项结转,也可综合结转。
第五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产品成本结构,便于按成本项目考核和分析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分步结转(综合)的半成品成本,均应在逐步顺序结转的基础上进行成本还原。
成本还原方法:
(一)将本期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以其原有的成本结构分解还原为按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
(二)以本月产品耗用半成品总量,除以本月生产半成品成本合计数求得还原率,再分别乘以本月生产半成品的各成本项目,即得本月产品耗用的半成品成本。
(三)将分解还原为以成本项目反映的半成品成本,按工艺程序逐步结转、汇总,直至产品的加工成本,再分配企业管理费,即为还原后的全部商品产品成本。

第八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厂部、车间都要发群众,定期分析成本计划和各项定额执和情况。分析对比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找出与同行业先进水平甚至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差距。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赶超的目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作为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全厂每月进行一次,车间也应按月进行分析,还可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和日常发现的问题,进行不定期的分析和专题分析。
全厂的成本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组织。车间的成本分析会,由车间主任主持。会议形式和参加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
通过成本分析,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揭露主要矛盾,要分门别类作出决议,并按经济责任的划分,由厂长或车间主任责成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产、质量和品种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二)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增减和价格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三)由于工艺设备变化对成本的影响;
(四)由于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资、奖金和临时工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五)由于费用增减对成本的影响:
(六)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或其他原因,对成本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对比方法,即报告期的产品实际成本同计划成本对比,同上期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同本企业历史上同类产品最好水平对比:同先进企业同类产品的实际成本对比。
由于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很多,企业进行成本分析时,还可采用因素代替法和差额计算法,也可同时使用几种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主要是对全国石棉制品企业有关成本管理工作提出的一般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材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村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村级组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档案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做好村级档案工作。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级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委会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村领导负责制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家、省级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科技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村级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管理业务。


  第八条 村委会应设置专门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及设备,集中统一保管各种门类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 村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是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的组成部分,应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三级网络作用。


  第十条 归档范围:
  (一)本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及总结、通知、典型经验材料、调查材料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二)本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材料。
  (三)本村民主选举,干部任免职,人员录用、奖惩,评选的先进、模范名单及事迹材料,上级授予的奖状、奖旗、荣誉证书等。
  (四)党团员名册、现役和复员军人名单、非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村民户口登记簿、介绍信存根等。
  (五)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和村务公开的材料等。
  (六)在治安保卫、纠纷处理、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和征兵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七)启用印章、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材料。
  (八)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审计部门对本村财务审计形成的审计决定、结论及清产核资、财产登记、房地产管理材料、各种税费征收及减免结帐明细表、各种统计表、登记表、审批表。
  (九)任务粮和定购粮的确定及完成情况,农用物资分配、融资贷款、义务摊派、救济优抚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形成的材料。
  (十)本村土地承包、各业生产、营销活动中形成的租赁、承包合同,协议和资产转让、拍卖材料。
  (十一)村屯区划、规划,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的方案、设计图和村民建房审批等材料。
  (十二)各种机械设备图纸及说明书,产品检验、鉴定形成的文字和数据材料。
  (十三)在良种繁育、饲养、栽培及病虫害防治等项科学试验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十四)上级机关下发的材料。
  (十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分门别类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归档,更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村档案室应建立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档案鉴定、档案利用、档案登记统计等各项制度。
  村级档案室应定期向乡(镇)档案机构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案卷目录(复制件)。


  第十三条 村档案室应编写村史、组织沿革和大事记等编研材料,根据需要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为村民和村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销毁清册,履行批准手续后可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及有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丢失、损毁、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