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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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

教学[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组织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适量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引导和鼓励学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发展,明确要求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战场,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加大高校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力度。实施专项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扶贫宏观战略部署、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贫困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计划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努力为贫困地区选拔、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特别是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专项计划实施目标和工作原则

  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专项计划,以本科一批招生计划为主。本科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高职计划由国家示范性(含骨干)高等职业学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通过专项计划的实施,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励学生毕业后回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专项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家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部署,集中组织部分高等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重点需求,定向招收贫困地区考生。

  三、切实做好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认真遴选高校,单独编列招生计划。专项计划由国家在全国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纳入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商本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农林、水利、地矿、机械、师范、医学以及其他适农涉农等贫困地区急需专业为主,提出年度分专业计划需求建议。教育部根据需求建议,按贫困地区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计划数量。有关高校按要求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加强资格审查,确保考生信息真实准确。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学生,均可填报专项计划志愿。有关省(区、市)可根据本省情况制订专项计划具体的报考条件及实施办法。省级招办要会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可信。

  (三)规范操作流程,严格录取管理。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本科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高职计划在本科批次结束后、高职批次开始前进行投档录取,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有关省级招办按照高校专项计划120%的比例投档,高校在提档线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批次内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综合平衡本省贫困地区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补征志愿的考生条件及录取办法。有关高校按补征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以下简称专项生)名册,由各有关省级招办按规定寄送招生学校并报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各有关省级招办、高校和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分数、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服务

  (一)有关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生毕业后回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专项生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

  (二)专项生入学报到时不迁转户口,户籍暂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就业报到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工作所在地区。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转学,不转专业,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政策。

  (三)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有关省(区、市)要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五、积极营造实施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专项计划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对实施专项计划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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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发布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将本文废止。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制订、修改、审核备案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为做好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8年11月18日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申请备案且未经批准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必须重新报备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凡1998年11月18日以后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
在保监会派出机构成立以前,各保险公司管辖(省级)分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主险条款费率,由其总公司初审,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审核备案;
各保险公司管辖(省级)分公司拟订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的附加险条款,将另行规定备案管理办法。
三、各保险公司如需对已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修改,须重新报备。
四、各保险公司在报备财产保险条款时,需填写“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格式附后)一式三份。
五、各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保险条款费率,建立保险条款费率档案,记录保险条款的使用区域、险别、备案时间、审核单位等重要事项。
六、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使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在保监会派出机构成立以前,所有保险费率的浮动统一由保监会掌握,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浮动费率。
附件:财产保险条款备案表(略)



1999年1月27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5日9时17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12号的吉林市商业大厦发生火灾,共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830平方米。根据现场初步勘察,大厦部分防火卷帘门及自动喷淋设施在火灾发生后未能正常动作,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火灾原因正在调查中。

此外,11月份其他地区还发生了两起较大火灾事故:5日6时许,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海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氨气泄漏中毒,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6日4时12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美园新区45号的一栋出租楼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等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目前,北方地区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南方地区气温也逐步降低,火灾危险性增大,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确保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采取措施,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的要求,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社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提高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当前,要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检查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情况、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及演练情况、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情况,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彻底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在企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集中检查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防火卷帘及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应急照明是否完好,装饰装修材料是否合格,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筑门窗是否设置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处置和操作能力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其中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依法采取措施,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决不姑息。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普及防火常识,提高自救、疏散技能。

四、严格事故调查,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规定,已将这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吉林省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