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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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1月17日,中国和阿联酋在迪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赞赏两国关系所取得的发展,一致认为,中阿友好合作关系规模不断扩大、内涵日益丰富,不仅有利于两国和两国人民,也有利于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中阿关系水平,全面推进两国各领域友好合作,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就此达成以下共识:

  一、加强各层面的高层互访,密切两国外交部政治磋商,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不断深化互信平等的政治关系。

  二、中方支持阿方为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阿方支持一个中国政策,中阿双方都强调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充分利用两国经贸互补优势,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全面发展。发挥中阿经贸联委会作用,加强各层次的经贸往来;加强双向投资;扩大两国在房建、路桥、铁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技术领域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四、建立能源领域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签署并落实能源领域的合作协议;深化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储运设施建设、炼油化工等领域合作;就和平利用核能及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开展磋商与合作。

  五、扩大两国在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的合作。开展本币互换,努力实现两国本币作为双边贸易结算货币。互设银行分行。就银行和证券行业监管,以及监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加强协调与合作。

  六、开展海关与税务合作,加强信息互换和人员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七、开展两国在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就粮食安全、防治荒漠化、海水淡化和气候变化等加强磋商,协调立场,交流经验。

  八、加强两国在执法安全和反恐、打击犯罪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司法机构合作领域,建立长效安全合作机制,实现情报交流,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

  九、加强军事互访,开展军事院校间对口交流,加强在人员培训、装备技术和军工军贸等方面的合作。

  十、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新闻、青年、体育、社会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文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十一、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维护两国利益。

  十二、制定适当机制以落实本声明。

  本联合声明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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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根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后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组织、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的初审、申报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的原则: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接报。

第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在接受举报后24小时内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被移交部门接到移交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金额的5%。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二)罚没款金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三)罚没款金额不足1万元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社会危害及影响,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在按照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l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受理、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案件立案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

(一)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办部门查办案件结案后,依据案件查办处理结果对举报人奖励额度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连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受理记录、案件查办处理结果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法院判决书及罚没款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审核。

(二)同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对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办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奖励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查办部门,并向同级财政提请奖励奖金。

(三)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的奖励决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案件查办部门。

(四)举报案件查办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举报奖励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发放时,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负责奖金发放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均应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发放记录表》上签字,并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五)举报人应在接到食品安全案件查办部门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案件查办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人凭预留的六位数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联系方式有误的,视为放弃权利。弃领奖金由举报案件查办部门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成果,是各级土地调查数据汇总统计的基础,也是国土资源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二次调查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开展,针对当前各地数据库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切实加强数据库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数据建库的进展情况,加强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提高建库作业单位的技术水平。没有通过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建库作业单位,不得承担建库任务。同时,要对各县(市、区)行政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培训,提高其对成果质量检查把关的能力。有关技术人员要通过参与建库工作,掌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方法,为以后数据库更新及应用打好基础。


二、加强技术指导


各地应统一组织有经验、业务精、技术强的专业队伍,或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专家,邀请调查经验丰富的基层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巡查,现场开展建库技术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建库中的问题。


三、加强专业队伍遴选


作业队伍的技术水平对数据库建设进度和质量至关重要。各地要严格把关,选择能力强、业绩好、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参加本地区数据库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应以省或市为单位,统一选择建库作业队伍,并做好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省级土地调查办要指导各地区建库作业队伍的遴选工作,定期开展情况摸排和质量考核。


四、加快软件选择


数据库软件是开展数据库建设的重要工具,全国土地调查办已公告了通过测评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供各地选择。尚未选择数据建库软件的地区,应尽快从通过测评的软件中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各地应尽可能选择统一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以便本区域的数据库集成和整合,并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做好软件的本地化改造和售后服务工作。


五、加强质量跟踪和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建库质量的跟踪和检查,定期开展数据建库质量考核,对存在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作业队伍,要进行公开曝光及清退处理。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发的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是对各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进行检查把关,辅助作业单位及时发现错误,完善数据库成果的重要工具。各地应充分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对本地区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数据库建设经验,查找问题根源,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对在数据库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土地调查办要及时报我办。请各省(区、市)于12月15日前,将本省数据建库承担单位名单和选择确定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名单报我办备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