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8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04]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我省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在我省境内从事评估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审查资产评估资格,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等工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年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才能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与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评估目的、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评估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应当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多家资产评估机构,并事先以一定方式发布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
第八条 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得由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评估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接受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其自身能力和保持其执业独立性要求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由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不得将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直接或间接分拆后转给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破产补助资金的企业在破产清算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破产清算组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和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招标组,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开展资产评估前,以书面形式向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人员组成、实施方案),评估工作计划应当涵盖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一)实施债转股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各级财政安排破产补助资金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批准(核准)文件报送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该项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自律性管理职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发布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检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哈政办综(2007)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是糖酒会指定唯一展区。
第四条 市糖酒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糖酒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糖酒会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展。
第六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手续;
(二)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
(五)所有展示和交易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内进行,不得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以外进行展销;
(六)参展的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展区展示和交易;
(七)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展出的产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
(八)服从市糖酒会办公室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糖酒会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发布、统一收费。参展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广告的, 由市糖酒会办公室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和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
第八条 凡与市糖酒会办公室签订订房协议的宾馆、饭(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宾馆、饭(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接待服务单位和糖酒会展区,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盗窃、火灾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确保参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各宾馆、饭(酒)店、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出租车、停车场等,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借机哄抬物价或者乱涨价。
第十一条 糖酒会举办期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市场秩序、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糖酒会的工作人员和记者,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有关证件进入展区。
第十三条 未经市糖酒会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糖酒会举办期间施行,糖酒会结束后自行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