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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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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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地税发〔1998〕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
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1998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调查手段,强化投资信息调查工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审和贷款决策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总行决定在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网络组织形式
第二条 投资信息网络由总行、汇总行、调查行(处)和信息员组成。总行为网络中心,汇总行由总行确定,调查行为调查企业所在地经办行和有调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三章 网络任务
第三条 收集、处理、传递、贮存和检索产品行业以及企业的经济信息,分析、预测企业的产、供、销、存和价格等动态情况,了解掌握企业在建工程、拟建工程的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产品行业专题调查,为引导投资方向和项目评审、贷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受理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咨询,为国民经济调控和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网络职责
第六条 网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行为网络中心,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全部网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联系、检查指导, 为网络正常运转服务。
2 、根据国家产业、投资、金融、财政等政策,负责对产品、 行业的宏观政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不定期的向行内外发布投资信息。
第八条 汇总行受总行委托,直接对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开展网络组织推动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2 、 负责汇总调查行(处)上报的《投资信息调查表》(此表按产品行业特点自行制订),加工和分析后编辑行业产品投资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备查。
3 、贯彻总行投资信息工作计划和任务,配合总行组织和进行专题调查, 反馈调查行(处)的信息需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情况。
4 、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行业的联合调查, 并根据需要向调查行(处)提供信息服务。
5 、代表投资信息网络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6 、负责考核各调查行(处)的信息工作情况,并上报总行。
第九条 调查行(处)是网络正式成员,对汇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协助汇总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2 、按照汇总行的要求,开展投资信息调查工作,及时、 准确地向汇总行上报调查材料。
3 、掌握调查区域内产品、行业市场动态和相关企业情况, 并向汇总行报送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各调查行聘用一至二名兼职信息员,由各网络汇总行负责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受聘信息员的权利为:共享投资信息,填制调查表格和撰写信息资料,按质量优劣取得稿酬。
第十二条 受聘信息员的义务为:正确、及时向信息网提供调查表格和经济信息,参加网络组织的专题调查,反馈经济信息。

第六章 网络要求
第十三条 要确定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的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信息员。
第十四条 调查行(处)在季后15天内、年后30天内将收集、处理的信息资料及分析报告,按季报、年报形式上报汇总行。汇总行在季后一个月、年后二个月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和本网络总体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产品、行业信息发布方式由总行确定,未经总行允许或授权批准,汇总行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信息的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
(1 )有关全行业总量数据要注意保密的原则,对产品成本、 行业发展规划等信息,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2 )行业性宏观综合信息,由总行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换。
(3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 汇总行和调查行(处)可根据总行发布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调查行(处)和信息员考核主要内容有:
1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总行、汇总行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 信息准确、完整,并有较好的分析报告。
2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撰写的产品、行业、市场等信息稿件, 被汇总行或总行采用的数量。
3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和所起作用, 对网络建设和投资信息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第十八条 对汇总行的考核内容同第十七条。

第八章 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网络费用由各级行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列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