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16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我国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我委编制了《“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做好相应工作。
附件:“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
一、现状与形势.........................................................................................3
(一)发展现状.......................................................................................3
(二)面临形势.......................................................................................5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6
(一)指导思想.......................................................................................6
(二)发展目标.......................................................................................7
三、重点任务..............................................................................................7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8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10
四、保障措施............................................................................................10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11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11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11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12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12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12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机遇期。制定《“十一五”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规划》以“十一五”时期的需求为重点,兼顾中长期产业发展对技术和装备的需求,明确了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确定了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和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是“十一五”时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现状
“十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的发展,也为我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在一些重点领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1、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为重点工程提供了大批重大技术装备。“十五”时期,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自主研制能力显著增强。一是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率大大提高,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中,国产机组已达80%以上,年产千万吨级的大型炼油厂设备国产化率达90%;二是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能力得到提升,国产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国产750千伏交流输变电成套设备已投入运行;三是成功开发了一批重大关键装备,70万千瓦级大型水轮成套机组具备了设计制造能力,成功建造了14.7万立方米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等一批高新优船舶等,有力保障了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要产业的发展和重点工程的建设。
2、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自主开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攻克了一大批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部分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石油化工行业自主开发了催化裂化工艺、重油加氢脱硫、加氢裂化、大型聚丙烯、乙苯/苯乙烯等一大批新技术,提高了我国石化行业的技术水平;钢铁行业攻克了高炉长寿、富氧喷煤、转炉大型化、溅渣护炉、炉外精炼、连铸连轧等先进技术,极大地优化了钢铁产业结构;化纤行业差别化率由“十五”初期的25%提高到现在的31%,推动了我国由化纤大国向化纤强国的转变。
3、产业技术进步成绩显著,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十五”时期,在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成功开发和推广应用了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取得了显著成效,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转变。如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由1995年的1.51吨标煤下降到2005年的0.741吨标煤;大型合成氨厂吨氨能耗由1000万大卡降低到800万大卡;油气田勘探关键技术、复杂地表与地下条件物探技术、高分辨率地震勘探等技术的应用,新发现原油储量5亿多吨、天然气5000亿立方米。
“十五”时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共性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很少;二是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重复引进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不到位,除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装备不得不依赖进口外,仍大量采购国外技术和装备,较大程度上影响了自主创新的活力。因此,提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能力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二)面临形势
1、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这既为我国产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也要求我国产业发展必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开发,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三是要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全面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要求和预期目标,必须要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2、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发展产业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系列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迫切需要我国装备制造业提供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重大技术装备;二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三是面对日趋严峻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突破传统产业技术的约束和瓶颈,构建新型、绿色产业技术体系。
3、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为我国产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为我国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引进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承接国际转移,提升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方面的垄断和技术封锁,严重阻碍了我国产业的发展。我国产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抢占技术制高点,才能保证国民经济建设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消化吸收,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自主创新为主线,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以企业为主体,以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交通、装备、材料等产业的技术和装备需求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并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不断提高装备制造业和产业技术的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自主创新、消化吸收。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提高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把握竞争的主动权。
重点突破、总体提升。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研制一批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的、产业关联度大的重大技术装备,提高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技术需求为导向,集中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提升重点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在一些重点领域,使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研制能力和重大产业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逐步改变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完全依靠国外引进的被动局面,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体目标是:
——研制8项重大技术装备。掌握一批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技术装备核心技术;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系统集成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攻克4项重大产业技术。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在解决制约重大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供技术支撑。
三、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十一五”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研制开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装备,提升我国装备研制开发水平;二是围绕能源、环境、资源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开发并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提高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一)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
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在能源、材料、机械制造等领域,重点开展8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
1、大容量高水头水电机组
重点研制:大容量高水头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巨型转轮焊接及检测技术、大容量发电机冷却技术、机组集成技术;大型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发电机电磁设计、低速重载卧式轴承及调速、励磁系统;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水泵水轮机、发电电动机、控制系统成套装置。
2、百万千瓦核电关键设备
重点研制:百万千瓦核电设备大型铸锻件、核级泵、核级阀门和核岛数字化控制系统等关键设备。
3、大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螺旋埋弧预精焊管成套机组;厚壁直缝埋弧焊管成套机组;大口径热煨弯管机组;大口径管内电磁超声裂纹检测装置等。
4、大型煤矿综合采掘及洗选成套装备
重点研制:年进10千米半煤岩快速掘进成套技术装备,掘锚联合机组、连续采煤机组;年产千万吨级煤矿大型提升、运输,供电和综合自动化系统,立井和斜井大型提升运输设备、以及年处理400万吨以上大型高效洗选成套装备。
5、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大型挤压造粒机组、裂解气压缩机组、丙烯制冷压缩机组、大型乙烯冷箱、大型乙烯裂解炉急冷锅炉、10000m2大型板壳式换热器、聚乙烯气相反应器等关键设备研制;大型精对苯二甲酸(PTA)成套设备研制。
6、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重点研制:粉煤气化成套技术设备,大型气化炉、粉煤制备及干粉煤输送系统、特种耐腐蚀泵及阀门、控制系统、排渣破渣捞渣系统;大型甲醇低压羰基合成醋酸成套设备;大型空分成套设备。
7、大型宽带薄板及宽厚钢板生产关键装备
重点研制:大型宽带钢冷热连轧成套装备,包括宽带钢热连轧直接轧制装备,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冷连轧板型及厚度控制技术,带钢连续退火装备,拉伸矫直技术与装备;大型中厚板生产关键设备。
8、新型船舶和海洋石油工程设备
重点研制:新型80000立方米以上大型液化气船,16-20万立方米大型薄膜型液化天然气船(LNG),超大型船用低速柴油机等;适应深水作业的半潜式、竖筒式钻井生产平台(SPAR)成套装备、深水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海洋平台关键设备。
此外,针对国民经济重点建设工程进展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前期准备基础,在推进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装备国产化进程中,积极做好相应关键装备的研制开发,加快提升我国的装备研制水平。
(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
以突破技术瓶颈、掌握关键技术为目标,在能源、环境、资源等领域,重点开展4项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
1、节能及新能源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高耗能产业节能技术和新工艺;工业炉窑高效燃烧节能新技术;有色金属冶炼节能关键技术;建筑节能关键技术;风能利用关键技术,大型海上风电关键技术与装备;地源能、太阳能关键技术的开发。
2、环境保护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工业废水处理、燃煤电厂脱硫、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技术;城市垃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矿山生态修复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资源高效开发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复杂难采与深部矿产高效开发关键技术;高精度、高性能有色金属开发技术;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木材节约和代木关键技术。
4、石油炼制与现代化工关键技术
重点开发:煤制烯烃、二甲醚等煤基能源化工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和精细化工关键技术;石脑油、丙烯、芳烃等多产化工原料的炼化一体化炼油技术,高档润滑油、沥青炼制关键技术;高性能烯烃生产技术。
此外,针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需求,结合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和产业发展急需,组织实施一些重要关键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加快突破重大产业技术瓶颈,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的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点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制度,保证研制开发的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研制开发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订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装备技术政策,引导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工作;制订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装备采购管理办法和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管理办法,制订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细则,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联合国际知名企业开展装备研制工作,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引进设计和制造技术。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构建技术创新的体系平台
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依托骨干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等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加的多种形式的技术联盟,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机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自主创新的支撑条件
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探索和实现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多元化投入形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
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组织用户单位与制造企业联合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对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必须制定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加快制定鼓励使用国产技术装备等优惠政策。
(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掌握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
研究制定并定期发布国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产业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在科技计划和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制定自主技术标准,加速淘汰技术水平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和装备;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鼓励企业开发并掌握核心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稽查工作。
工商行政、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推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和商品质量信誉保险及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制度;推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制度。
企业可以依法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七条 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少数重要产品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准产证制度。实行准产证产品的目录及准产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的少数重要工业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检制度。实行售前报检产品的目录及售前报检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防止重复的原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四种方式。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计划须经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将监督抽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协调后统一下达。
第十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定期监控质量的重要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目录和检查周期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市(州)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须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县(市、区)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须报市(州)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即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举报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随时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要有组织进行,要确定检查的时间、次数、对象和产品种类。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产品种类和方法。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和合同中质量约定及技术条件;
(四)国家或者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或者检验方法。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不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
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售前报检所需检验费由报检者承担。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证明材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检查;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的执法标志,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凭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登记保存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检验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能力承担检验的产品,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规划、管理和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阻挠检查人员进入产品的生产和存放场地进行检查。
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当出示抽样凭证,并按国家或省技术监督部门规定或者确认的抽样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提供。
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检验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在样品保存期满后7日内将样品退还被检查者;样品在检验中的合理损耗,应向被检查者说明。样品运费由被检查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第二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检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对合格产品应当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产品标准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六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厂名和厂址应当与生产者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一致;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执行标准、规格、等级、主要技术参数、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复杂的产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和安全认证的产品,标明相应标志;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八)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用中文标明组装厂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九)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残次品”或者“等外品”字样。
第二十七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标志、条码标识、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
(六)伪造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七)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和国家安全认证的产品,而未取得许可证、准产证和安全认证的;
(八)实行售前报检的产品而未报检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的;
(十)无有效标准的;
(十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者组装的;
第二十九条 产品展销会和专业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和组织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正,并处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对有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行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产品,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妨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逾期未将检验样品退还被检查者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