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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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性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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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1994年10月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客运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起点或终点在市区内(以规划总图为准,下同),营运的的士车、定线中巴车(含小公共汽车)以及单位的顺程载客交通车。
第三条 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发展、营运权有偿提供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放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计划地发展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部门,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交通、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同搞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贵阳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实施统一管理,提出出租汽车客运规划,制定并执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新增出租汽车营运权公开拍卖工作,制发有关出租汽车营运证件;
(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票据,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高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出租汽车站的客运秩序进行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处理乘客投拆;
(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进行教育、处理。
第六条 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稽查工作,督促经营者遵章守纪、优质服务。在市区内出租汽车稽查工作,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负责;市区外出租汽车稽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遵章守约,合法经营。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出租汽车新增计划,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手续。
第九条 新增出租汽车指标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有偿提供。经拍卖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发给《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第十条 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单位或个人,购买车辆后,持《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到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领取牌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社会客运管理处领取《出租汽车营运证》;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领取《道路营运证》(只在市区内运行者
不领);到市税务局领取《纳税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一)新购出租汽车在购置前须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核准车型;
(二)车主、驾驶员须经市社会客运管理处考核合格发给服务证后方准上岗;
(三)个体经营者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售票员应掌握有关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规。
第十二条 新开业者在办完有关手续、交足税款、领取当月准运证后,方可上路营运。
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发的出租汽车营运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须到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市交通运管处办理停业手续,结清报停前的一切税费,交回出租汽车客运证件。

第三章 车辆和经营者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出租汽车除遵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身上有明显的出租汽车标记和车辆编号、投诉电话号码、轮休时间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目表;
(二)定线中巴车车身前后应有线路编号,在车前标有起终点站名;
(三)出租的士车应安装经市技术监督局审验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顶装上统一发给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四)出租的士车内应安装由公安部门监定合格的防暴隔离网和报警装置;
(五)定期在专业汽车维修厂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车容整洁;
(六)出租汽车上路营运应在车前玻璃右上角贴有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签发的准运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运行五十万公里,或者根据不同车型运行六至十年,必须强制报废、更新。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司售人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高收费,不得私自印制或改用票据。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教育所聘用驾驶员、售票员遵守规章制度,对所聘驾驶员、售票员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九条 社会客运管理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出租汽车额定营业额的1%收取客运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用于管理业务开支。

第四章 驾驶员和站点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营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证件;
(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高速行车、强行超车、路中停车,保证安全行驶;
(三)定线中巴车驾驶员不准在中途停车候客,不准串线、中途掉头、改变走向;
(四)讲究职业道德,服装整洁,热情服务,不准恶语伤客,不准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五)不准在公共汽车站争抢乘客,阻挡公共汽车正常运行;
(六)按规定轮休和按时对车辆维护保养;
(七)的士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线路、停靠站点、停车场的设置由社会客运管理处会同市规划局、公安交警支队共同审定;郊区终点设置由市交通运管处会同当地城建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审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 市区出租汽车起、终站点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市公安交警支队共同派人管理,保证正常发车秩序。
车站、机场、宾馆、剧场、厂矿、风景区等停车场地,应对客运出租汽车开放,不得垄断场地,独揽乘客。场地使用费应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出租汽车开业手续,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车辆,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能分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按市政府颁布的《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理实施细则》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客运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索礼受贿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贵阳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0月8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及时跟踪、调度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项目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高效、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我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调度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召集,根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项目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

三、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下列原则,在每年年初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省争取资金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已列入我市四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世界和国内知名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调度的其他项目。

五、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由各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有关部门将调度和收集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

六、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项目进程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要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要讲究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七、调度会议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都要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履行调度会议决议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