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
金市教综〔200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教育局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行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教育公务员队伍,使教育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应恩民任组长,许璋、吴文飞、徐灵甫、戴玲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审计监察处、教育督导处、机关党委、教育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信息上网等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的考核等工作。各处室对各自承担的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在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经党组研究决定,直属单位(学校)要建立政务(校务)公开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单位的一把手任政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监督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要求党政工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员工全员参与。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1.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3.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4.年度教育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5.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7.学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8.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9.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0.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1.有关项目审批、指标分配、发证验证、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12.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办事公开事项主要有:1.教育局的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2.下列十项内容的办事依据、要求、程序、时限、经办人员及其办事结果:①大中专师范毕业生(含研究生)就业。②教师职务评审。③人事调配及教师评优、奖励。④学生评优。⑤教育经费管理。⑥教师资格认定。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复)学手续办理。⑩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审核。
教育局机关内部公开事项有: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财务收支情况。3.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市委办(2004)38号《金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要求,在直属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直属单位政务(校务)公开事项分为校内、校外两部分:1.校内:①学校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②干部选拔任用和教师聘用情况。③教师职务评审、聘任。④各类先进、优秀指标的评比条件和评比结果。⑤财务收支情况和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情况。⑥教职员工福利分配情况。2.校外:①学校招生政策、计划、原则,学区划分。②学生就读、转学、休学、借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③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和社会捐资款管理使用情况。④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⑤食堂管理、财务收支情况。⑥监督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各单位(学校)要结合以上公开事项,把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违纪违诺的查处办法等修订成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报教育局批准后贯彻实施。
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职能,落实办事公开服务项目。把面向群众工作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防止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对公开的政务(校务)项目要从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办事结果等方面加以归类整理,规范操作。
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全体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对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公务员队伍和提高教育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思想发动,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工作。各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好这项工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处室和干部工作情况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丰富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
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推出的各项办事公开事项,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政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月要及时更新,在直属单位继续实行校务公开情况月报告单制度。要丰富和创新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公开栏、发布会、小册子、电子屏幕和教育网站等,以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三)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制订办事指南。要把机关的主要职能、各处室的职责范围及处室分布,予以公开公布,以方便群众办事。
2.实行A、B角工作责任制度。除特殊岗位外,处室对外业务工作实行A、B角制度,保证业务工作不断线,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来访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工作人员外出公示制,完善岗位责任制和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态度和蔼、礼貌用语,解难答疑,文明服务。对群众来信,按程序及时处理。
4.健全公文制度、来文办理制度。公文的制发、阅办等必须建立制度。急件、重要来文要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迅速登记,分发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处理。对下级的请示、报告等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健全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聘请市教育局特邀行风监督员同时兼任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为方便受理各种投诉监督,在审计监察处和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69750、2469752,并在金华教育网上设立监督投诉信箱。市教育局将各处室、各单位在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表现列为对处室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对不按公开服务项目要求办事,服务态度生硬冷淡,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一定的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对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给予奖励。
金华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3〕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目标考核的检查验收
(一)考核标准
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下发)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含)以上;
3、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荐申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核。各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批准。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经检查验收确认为达标或先进的县区,报请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四)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符合“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条件的,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县区,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县区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降级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县区,县区长必须引咎辞职。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中亚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占洲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 员: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弘士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丁世彤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凤威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胡才修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丁世彤、王永利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