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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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发(1998)1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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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6〕11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银各单位,驻银各部队: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
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空间、提高生产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为了实现城市人居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绿化、美化事业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与创建的主体
白银市驻地的部队、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银有关单位)、住宅小区,凡有条件者都必须参加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创建活动。
第二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认真制定单位及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规划绿地率达到规定指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机关团体、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所、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绿地规划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自然。绿地内乔、灌、花、草比例适当,一般为1:3:1:5,落叶乔木与常青乔木比例一般为3:1。
三、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道路以外能够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地面均为草坪、草花或其它地被植物覆盖,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建设屋顶花园,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效益。
四、庭院整洁,花木茂盛,设施完好,很少发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五、领导重视,有绿化专职人员,能够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经济效益较高。
六、养护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树木生长旺盛,树形美观,无死株、枯株,行道树无缺株现象。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死株、枯株,缺株现象。
3、花坛图案新颖,造型美观,色彩协调,整体观赏效果好,能够保持春、夏、秋三季有花。
4、草坪叶色正常,坪面平整,修剪高度5—8cm,斑秃、枯黄率在5%以下。
5、树木、花草病虫危害率在5%以下。
6、绿地杂草率在5%以下,无污物、杂物。
7、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杂物,水质清洁。
8、无人为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现象。
9、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10、新植苗木成活率乔木达到90%以上,常青树80%以上,花灌木85%以上,绿篱85%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办法
全市评选工作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制订本县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和初评工作,并上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选采用综合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指标为:
一、贯彻执行绿化方针政策 5分
二、绿地率   10分
三、规划布局    10分
四、草坪、草花及其它地被植物 10分
五、养护管理及园艺水平 25分
六、成活率 10分
七、保存率 10分
八、生态环境效益 10分
九、绿化新技术运用              5分
十、其它(包括环境卫生、亮化、园林设施建设等)5分

第四条 创建程序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创建实行主体申报制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主体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对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组织自检,认为已达到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提供单位、住宅小区概况、环境、各种公用设施状况的情况说明,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以及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时间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初,由申报主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要求,列为创建单位,并于当年九月底进行初评,第二年九月底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和评选办法”进行考核、打分评选并确定。
四、命名表彰
凡经考核评选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住宅小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为了激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加快园林绿化步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命名只限于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开始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此前已经建成的暂不命名。凡参与创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卫生方面必须达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住宅小区必须要有规范的的物业管理机构,否则,不能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住宅小区。获得“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凡条件已经成熟,但不主动参与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将按照林业部有关园林绿化费用定额标准,按照每年120元/m2征收绿化费用,交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五、复查管理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并通报批评。
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单位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附: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主要指标 总占地面积
绿地面积
植物数量
绿地率
成活率
保存率
是否运用绿化新技术
实施起始时间
概况、创建情况说明

县区城建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法浣


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法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直
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0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
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化的遗产.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198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