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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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设到省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省内先进技术水平,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省内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
2、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发展战略研究等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5、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最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较高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驻豫单位及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我省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五千元
二等奖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八百元
对振兴河南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
1、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上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3、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省内应用完成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九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初审单位组织现场考核,写出考查报告,连同项目一并上报。
第十条 经批准奖励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由省科委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对无 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同一项目,又获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或部、委)级奖励条件的,仍可按规定上报。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省内可授予荣誉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虽为项目的完成起了组织协调作用,但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奖励。如果确实在科研项目研究或推广应用中起了重要作用,解决了疑难或关键问题,则可
作为主要完成者之一上报,但必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说明所作具体技术贡献,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初审机关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分配额,不得少于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上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的,应向主管部门缴纳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做好项目的技术保密和评审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获奖后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失泄机密,无故刁难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发的《河南省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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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59号




关于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条件如下:

1.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3. 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4. 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5.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二、申请程序

1. 我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本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发放的截止日期为1999年7月31日。

3.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律打印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原有评价证书复印件、专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各级环境保护局对本单位1995年1月1日以后主持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若项目较多,可只选5个)。

4. 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查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单位先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再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审查。

5. 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辖区内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于1999年9月20日前将“申请表”、汇总材料及核发初步意见报我局。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的颁发

我局将根据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对原评价单位的考核情况,对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分期、分批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

四、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乙级)》的有效期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原持证单位可继续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自2000年1月1日起,只有取得我局新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29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两个率先”的要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自2004年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相比逐年递减3%。到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继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减少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大事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15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小企业逐步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要留有一定的储备金,统筹用于支付地区重、特大事故工伤待遇。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提倡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特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重、特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监督
  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机制,加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道路、渡口的安全管理,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维护公共聚集场所的正常秩序。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密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城市、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拆、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滩涂养殖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沿海地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增强海洋、江河、湖泊等水上事故的救护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出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执行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要把基层安全和基础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使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加快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的年度控制指标体系。省安委会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完成情况。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组织抢救和处置不到位、对不吸取教训造成连续事故的、对不听指挥或抢险救助不力的人员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履行代表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