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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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序号│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名 称 │ 法 律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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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办发[2004]62号 │ │
│ 一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 │
│ 省 │ 2 │设立道路检查站 │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 │
│ 政 │ │ │》 │ │
│ 府 ├──┼────────────────┼─────────────────┼─────────┤
│ │ 3 │设立收费公路收费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 │
│ │ │ │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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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州、地、市以上人民│
│ 二 │ 4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
│ 、 │ │ │ │有关部门 │
│ 省 ├──┼────────────────┼─────────────────┼─────────┤
│ 发 │ 5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
│ 改 │ │ │ │、财政部门 │
│ 委 ├──┼────────────────┼─────────────────┼─────────┤
│ │ 6 │移民安置规划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
│ │ │ │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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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 │ 7 │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国办发[2004]62号 │ │
│ 教育厅 │ │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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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暂住证核发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四 ├──┼────────────────┼─────────────────┼─────────┤
│ 、 │ 9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省 ├──┼────────────────┼─────────────────┼─────────┤
│ 公 │ 10 │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安 ├──┼────────────────┼─────────────────┼─────────┤
│ 厅 │ 11 │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国办发[2004]62号 │ │
│ │ │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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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建立天主教区登记 │国办发[2004]62号 │ │
│ 五、省 ├──┼────────────────┼─────────────────┼─────────┤
│ 民政厅 │ 13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地(市)级以上人民│
│ │ │ │ │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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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15 │国家储备物资资金管理事项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16 │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 │ │ │ │政部门 │
│ ├──┼────────────────┼─────────────────┼─────────┤
│ │ 17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 六 │ │ │ │政部门 │
│ 、 ├──┼────────────────┼─────────────────┼─────────┤
│ 省 │ 18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 财 │ │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 │政部门 │
│ 政 ├──┼────────────────┼─────────────────┼─────────┤
│ 厅 │ 19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 │ │ │ │政部门 │
│ ├──┼────────────────┼─────────────────┼─────────┤
│ │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 │ │ │ │政、价格部门 │
│ ├──┼────────────────┼─────────────────┼─────────┤
│ │ 21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 │ │ │ │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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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国办发[2004]62号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 │ │ │ │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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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 七 │ 24 │核销 │国办发[2004]62号 │障行政主管部门、财│
│ 、 │ │ │ │政部门 │
│ 省 ├──┼────────────────┼─────────────────┼─────────┤
│ 劳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 动 │ 25 │批 │国办发[2004]62号 │障行政主管部门、财│
│ 和 │ │ │ │政部门 │
│ 社 ├──┼────────────────┼─────────────────┼─────────┤
│ 会 │ 2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国办发[2004]62号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 保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障 ├──┼────────────────┼─────────────────┼─────────┤
│ 厅 │ 2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国办发[2004]62号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28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国办发[2004]6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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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
│ │ │ │ │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 八 │ 30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国办发[2004]62号《城市绿化条例》(│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
│ 、 │ │措施审批、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国务院令第100号) │府 │
│ 省 ├──┼────────────────┼─────────────────┼─────────┤
│ 建 │ │设市城市、建制镇和其他乡镇建设用│ │省建设厅(商发展改│
│ 设 │ 31 │地和人口规模核定 │国办发[2004]62号 │革委员会和国土资源│
│ 厅 │ │ │ │厅) │
│ ├──┼────────────────┼─────────────────┼─────────┤
│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 32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国办发[2004]62号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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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铁 │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 │ │
│ 路公安 │ 33 │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机 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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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省 │ │ │ │ │
│ 通信管 │ 34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国办发[2004]62号 │ │
│ 理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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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 │ │ │
│ 省无线 │ 35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国办发[2004]62号 │ │
│ 电管理 │ │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 │ │
│ 办公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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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十二、 ├──┼────────────────┼─────────────────┼─────────┤
│ 省 │ 37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 水利厅 │ │批 │ │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8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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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 省 │ 39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办发[2004]62号 │业、教育、质量监督│
│ 农牧厅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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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 │ │ │
│ 省人口 │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和计划 │ 40 │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国办发[2004]62号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 生育委 │ │ │ │主管部门 │
│ 员 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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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国办发[2004]62号 │地方税收由省地税局│
│ │ │提前解散免予补税审批 │ │办理 │
│ ├──┼────────────────┼─────────────────┼─────────┤
│ │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 │ │
│ │ 42 │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国办发[2004]62号 │ │
│ │ │税审批 │ │ │
│ ├──┼────────────────┼─────────────────┼─────────┤
│ │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国税局 │
│ ├──┼────────────────┼─────────────────┼─────────┤
│ │ 44 │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
│ │ 45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
│ │ │税人认定 │ │ │
│ ├──┼────────────────┼─────────────────┼─────────┤
│ │ 46 │外方以优惠利率货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国办发[2004]62号 │ │
│ │ │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 │ │
│ ├──┼────────────────┼─────────────────┼─────────┤
│ │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 │ │
│ │ 47 │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国办发[2004]62号 │ │
│ │ │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 │ │
│ │ │税审批 │ │ │
│ ├──┼────────────────┼─────────────────┼─────────┤
│ │ 48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十 ├──┼────────────────┼─────────────────┼─────────┤
│ 五 │ 49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办发[2004]62号 │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
│ 、 │ │ │ │的税务机关 │
│ 省 ├──┼────────────────┼─────────────────┼─────────┤
│ 国 │ 50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税 ├──┼────────────────┼─────────────────┼─────────┤
│ 、 │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 │省民政厅、省国税局│
│ 地 │ 51 │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国办发[2004]62号 │、省地税局、主管税│
│ 税 │ │审批 │ │务机关 │
│ 部 ├──┼────────────────┼─────────────────┼─────────┤
│ 门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
│ │ 52 │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
│ │ │ │ │机关 │
│ ├──┼────────────────┼─────────────────┼─────────┤
│ │ 53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税务机关 │
│ │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 │ │
│ ├──┼────────────────┼─────────────────┼─────────┤
│ │ 54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国办发[2004]62号 │当地税务机关 │
│ │ │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 │ │
│ ├──┼────────────────┼─────────────────┼─────────┤
│ │ 55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国办发[2004]62号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 │ │
│ ├──┼────────────────┼─────────────────┼─────────┤
│ │ 56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
│ │ │认 │ │ │
│ ├──┼────────────────┼─────────────────┼─────────┤
│ │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 │ │
│ │ 57 │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税务机关 │
│ │ │核 │ │ │
│ ├──┼────────────────┼─────────────────┼─────────┤
│ │ 58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
│ │ │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 │ │
│ ├──┼────────────────┼─────────────────┼─────────┤
│ │ 59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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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 │ │ │
│ 省质量 │ 60 │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技术监 │ │ │ │ │
│ 督 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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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
│ 十七、 │ │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 │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省广播 ├──┼────────────────┼─────────────────┼─────────┤
│ 电视局 │ 62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国办发[2004]62号 │ │
│ │ │作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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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
│ 省 │ 63 │旅游发展规划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游行政主管部门 │
│ 旅游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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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 │ │ │ │教事务部门 │
│ 十九、 ├──┼────────────────┼─────────────────┼─────────┤
│ 省民族 │ 6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国办发[2004]62号 │ │
│ 事务委 │ │)外捐款审批 │ │ │
│ 员 会 ├──┼────────────────┼─────────────────┼─────────┤
│ │ 66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国办发[2004]62号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 │ │批 │ │部门和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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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 │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 │ │
│ 省烟草 │ 67 │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 │
│ 专卖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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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
│ │ │ │ │案行政管理部门 │
│ 二 ├──┼────────────────┼─────────────────┼─────────┤
│ 十 │ 69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国办发[2004]62号 │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
│ 一 │ │案 │ │行政管理部门 │
│ 、 ├──┼────────────────┼─────────────────┼─────────┤
│ 省 │ 70 │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国办发[2004]62号 │ │
│ 档 │ │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 │ │ │
│ 案 ├──┼────────────────┼─────────────────┼─────────┤
│ 局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受规定范围以外档│ │城市建设档案管所在│
│ │ 71 │案审批 │国办发[2004]62号 │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
│ │ │ │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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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
│ 省 │ 72 │定 │国办发[2004]62号 │密行政主管部门 │
│ 保密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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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 │ │
│ 省 │ 73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办发[2004]62号 │地方残联 │
│ 残疾人 │ │ │ │ │
│ 联合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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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464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为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制定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
附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政府具体负责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确保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明确,责任到省,取得实效。
第四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行“择优保护,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湖泊选择与中央资金安排
第五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
2、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
4、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第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第三章 试点绩效目标与试点实施方案
第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目标是保护试点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防止富营养化,促进湖泊流域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
第八条 省级政府在开展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基础上组织编写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试点湖泊生态安全影响因素,提出试点绩效目标及具体保护措施。试点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保护措施要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的技术路线,并列出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九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编写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据此与省级政府签署责任协议。
第四章 中央资金使用与具体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中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政府可将中央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对属于中央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用中央资金全额打足,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资预算执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于2个月内将中央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二)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和责任协议,加快相关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确保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中央资金安排挂钩,以确保责任协议确定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目标和措施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总体评价于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评价于每年1-2月进行。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下年中央资金安排依据之一;总体评价结果作为采取进一步安排奖励资金、停止安排后续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据。
第十七条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进展及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试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2、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资金安排情况、中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资金筹集情况等。
3、相关工作进展报备情况。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组织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总结经验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资金,不得“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一经查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后续资金直至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1: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2: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安排备案表
附件下载: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doc
附1、2.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7/P02011072032472210496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