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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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1—89)、《居住区大气中毗啶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2—89)、《居住区大气中硫酸盐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3—89)、《居住区大气中甲基—1605卫生检验标准方
法》(编号GB11734—89)、《居住区大气中铍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5—89)、《居住区大气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6-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7—89)、《居住区大气中甲
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8—89)、《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9—89)、《居住区大气中镉卫生检验标准方法》(GB11740—89)、《居住区大气中二硫化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1—89)、《居
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2—89)为国家标准,并予颁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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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为了贯彻落实证监会、经贸委、内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请各期货交易所协助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至1995年3月31日之前,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参与期货交易的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文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必须向从事其代理业务的会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由会员单位汇总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汇总之后,一并于4月份报送证监会。
二、各期货交易所有权要求持仓量前十位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员和客户提供其营运资金(流动资金减流动负债)状况的报告;对自营业务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会员、以及持仓额超过其营运资金五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客户,要向交易所提交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对无上述批准文件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下新单、限期平仓,并上报证监会。
三、各期货交易所要不定期对会员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各期货交易所于1995年4月底之前,将本交易所的会员数量、客户数量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占比重上报证监会。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报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财企[2012]243号



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为健全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制度。

  二、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重点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具有国家战略意义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展实施国际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社保等民生的支出力度,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编制重点包括:

  (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之间的战略性兼并重组,理顺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权关系,保持和增强中央企业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要子企业的控制力,以及解决中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重点项目支出。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支出。

  (三)产业升级与发展支出。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精神,用于增强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内部产业整合。促进教育、农业、文化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支出,重点支持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种子产业链发展,关系国防安全的农垦戍边支出等。

  (四)境外投资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出。主要支持中央企业收购兼并能够实质控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国家急需的境外战略性资源,以及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且对促进本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的境外企业。支持中央企业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央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等。

  (五)困难企业职工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机制,对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和职工生活费予以补助等。

  三、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时间

  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前,中央企业将编报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中央预算单位,并抄报财政部。

  (二)2012年9月30日前,中央预算单位将所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三)2012年12月31日前,财政部将编制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四)2013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

  (五)2013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经全国人大预工委审查后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六)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30日内批复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四、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要求

  (一)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详细编制本单位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支出项目计划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汇总,各项数据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

  (三)中央预算单位要认真撰写预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四)2013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系统软件另行下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编报系统软件、参数完成预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