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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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

((87)卫防检字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要求提供健康证明的对象: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其随行家属);

  2、持F、L字签证等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要求改变身份,在华定居、就业、留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的;

  3、其他按规定须进行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

  4、下列在华常住的外国人,除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不需提供健康证明:

  各国驻华使、领馆、处和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取得居留证的;

  已取得居留证的外国人要求延长其在华居留期限的;

  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

  二、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要求,除鉴别鼠疫、霍乱、黄热病外,主要是:

  1、性病,包括软下疳、淋病、性病性淋巴肉芽瘤、传染期梅毒;

  2、传染性麻风病;

  3、开放性肺结核;

  4、艾滋病;

  5、精神病。

  三、对于须交验健康证明的外国人,我签证机关在受理其入境申请时,须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立医院签发的、包括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的健康证明书。如果该证明书系私立医院签发,则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

  四、外国人入境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证时,必须提交健康证明书的复印件。如公安机关不能确认该健康证明书是否有效,应让申请人去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确认。

  本规定第一条2款所列外国人申请居留证,公安机关应让其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进行健康检查。

  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所;没有卫生检疫所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

  五、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和复查的适用范围:

  1、根据医学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判断,鉴别是否患有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疾病或者是处于这种疾病潜伏期的染疫嫌疑人;

  2、对实施健康检查或复查的外国人,必须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3、负责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出具“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附件一),并经医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外国人持有所在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或者有关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需要经我负责体格检查的单位确认的,经验证合格者,应予承认,并出具证明(附件二),不再进行胸部X线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六、卫生医疗部门如发现在中国的外国人患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疾病,应立即采取监护或者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部决定是否应提请公安机关让其离境。需立即令其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缩短其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资格,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和有关接待单位负责督监其出境,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直接决定令其提前出境,卫生医疗部门给予协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附件:1、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式样(统一印制)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式样(统一印制)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公安部外国人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一: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样本)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

│姓名│    │性别│□男 Male │ 出生日期   │   │   │

│Name│    │Sex │□女 Female│BirthDay-Month- │   │ 照 │

│  │    │  │      │Year      │   │   │

├──┴────┼──┴──────┴────────┼───┤ 片 │

│现在通讯地址 │                  │血型 │   │

│Present mail │                  │   │   │

│ing address  │                  │Blood │Photo │

├────┬──┼───────┬──────────┤type │   │

│国籍  │  │ 出生地址   │          │   │   │

│Nation- │  │       │          │   │   │

│ality  │  │Birth Place  │          │   │   │

├────┴──┴───────┴──────────┴───┴───┤

│   过去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Have you ever had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

│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No" )        │

│斑疹伤寒  Typhus fever    □ No □ Yes             │

│小儿麻痹症 Poliomyelitis   □ No □ Yes             │

│白喉    Diphtheria     □ No □ Yes             │

│猩红热   Scarlet fever   □ No □ Yes             │

│回归热   Relapsing fever  □ No □ Yes             │

│伤寒和付伤寒 Typhoid and paratyphoid fever     □ No □ Yes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Epidemic cerebrospinal meningitis □ No □ Yes  │

│菌痢    Bacillary dysentery    □ No □ Yes         │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 No □ Yes         │

│病毒性肝炎 Viral hepatitis      □ No □ Yes         │

│产褥期链球菌感染 Puerperal streptococcus infection □ No □ Yes  │

├──────────────────────────────────┤

│      是否患有下列危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病症:         │

│       (每项后面请回答“否”或“是”)           │

│ Do you have any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endangering│

│the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Each item must be answered "Yes" or │

│"No")                                │

│ 毒物瘾  Toxicomania........................  □ No □ Yes   │

│ 精神错乱 Mental confusion...................  □ No □ Yes   │

│ 精神病  Psychosis:                        │

│      躁狂型 Manic psychosis.............  □ No □ Yes   │

│      妄想型 Paranoid psychosis........... □ No □ Yes   │

│      幻觉型 Hallucinatory psychosis....... □ No □ Yes   │

├─────────┬────────────┬───────────┤

│身高       │体重       kg  │血压         │

│Height    cm │Weight         │Blood pressure  mmHg│

├─────────┼────────────┼───────────┤

│发育情况     │营养情况        │颈部         │

│Development    │Nourishment       │Neck         │

├─────────┼────────────┼───────────┤

│视力  左L    │矫正视力     左L __│眼          │

│Vision 右R _____ │Corrected vision 右R  │Eyes         │

├─────────┼────────────┼───────────┤

│辨色力      │皮肤          │淋巴结        │

│Colour sense   │Skin          │Lymph nodes      │

├─────────┼────────────┼───────────┤

│耳        │鼻           │扁桃体        │

│Ears       │Nose          │Tonsils        │

├─────────┼────────────┼───────────┤

│心        │肺           │腹部         │

│Heart       │Lungs          │Abdomen        │

├─────────┼────────────┼───────────┤

│脊柱       │四肢          │神经系统       │

│Spine       │Extremities       │Nervous system    │

├─────────┴────────────┴───────────┤

│其它所见                              │

│Other abnormal findings                       │

├────────┬────────┬──────┬─────────┤

│        │        │      │         │

│胸部X线    │        │心电图   │         │

│检查      │        │      │         │

│Chest X-ray   │        │ECG     │         │

│exam.      │        │      │         │

│        │        │      │         │

├────────┼────────┴──────┴─────────┤

│        │                         │

│化验室检查   │                         │

│包括血清学   │                         │

│诊断      │                         │

│Laboratory   │                         │

│exam.      │                         │

│(Serodiagnosis) │                         │

│        │                         │

├────────┴─────────────────────────┤

│      未发现患有下列检疫传染病和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     │

│ None of the following diseases or disorders found during the   │

│ present examination.                       │

│霍乱  Cholera     性病     Venereal Disease       │

│黄热病 Yellow fever  开放性肺结核 Opening long tuberculosis   │

│鼠疫  Plague     艾滋病    AIDS             │

│麻风  Leprosy     精神病    Psychosis           │

├──────────────────────────────────┤

│意见                     检查单位盖章     │

│Suggestion                  Official Stamp    │

│                                  │

│                                  │

│    医师签字               日期         │

│  Signature of physician          Date         │

└──────────────────────────────────┘

附件二:

             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RD FOR FOREIGNER

                验证证明    (样本)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姓名                  性别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e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出生日期

  Nationality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of birth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护照号码

  Lssued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    Passport number_____________

  现在通讯地址

  Present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上列人员的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bearens Physical

Examination Recond for

    经过验证,符合要求。

    Foreigner,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

  医师签字                    验证单位盖章

  Signature of physic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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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人大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含民族乡,下同)、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六)负责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九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侯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五)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二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举行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十七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设几个投票站。
每个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八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九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指明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领取《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两人。
第二十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一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监票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侯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如果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个月内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罢免理由成立,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
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列席会议。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不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劝其辞职。辞职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关于生产、使用药用包装涂塑铝箔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生产、使用药用包装涂塑铝箔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广州药用包装材料厂、锦州包装机械厂、连云港制药厂:
我国药用包装涂塑铝箔(PTP铝箔)引进生产线将陆续投产,产品可供全国各药厂使用。为改善药品包装,提高包装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对PTP铝箔的生产使用,暂作如下规定:
1.凡生产PTP铝箔的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供货。在该产品国家标准未发布实施前,按经地方标准局批准的企业标准生产,企业标准须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我局备案。
2.凡药品生产企业订购PTP铝箔,要提供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名,由铝箔生产厂负责印制。否则不予订购。
3.凡药品包装机附带印字机,并能解决无毒油墨的药厂,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申请订购不印字的PTP铝箔(申请书内容见附表),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经批准后药厂可向铝箔生产厂按年度订购适量不印字的PTP铝箔。铝箔生产厂擅自向药厂销售不印字的PTP铝箔,我局将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转发各药品生产企业照此执行。附件:订购不印字PTP铝箔申请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