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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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
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19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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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监察部 环保总局

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安全性、动力性和外观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时其燃油消耗少、尾气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车位占用面积少等优点也日益突出。但在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方面,我国目前缺乏应有的鼓励支持政策,一部分地区还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重要性
目前,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已成为汽车发展的主流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比例已占70%以上。我国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正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增长迅速,但比例仍然偏低。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符合我国能源供给实际和大众消费水平,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缓解能源紧张状况,保护环境,而且有利于培育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加大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及其先进发动机(汽油机升功率大于50KW,柴油机升功率大于40KW)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生产柴油轿车和微型车,以及使用醇醚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燃料的汽车。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汽车的定期检验,确保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安全使用。
三、制定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
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消费的税费政策。加快石油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消费者节约用油。研究制定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建立汽车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停车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具体措施,为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
前些年,一些地方针对小排量经济型汽车、柴油汽车等废气和噪声污染大、安全性不高、外形不够美观等问题,在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出租汽车车辆更新中,制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现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专门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更新出租汽车车辆时,要在满足乘用功能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五、引导公众树立节约型汽车消费理念
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发展,取消对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需要全社会广泛支持。要教育公众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树立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能耗、性能、安全、操作、停车、价格等方面的优点,树立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良好信誉,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六、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和任务,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落实。当前,各地要明确牵头部门,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突出抓好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等工作并确保按期完成。有关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加强督促和指导。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计委 市农业局



市农场局、区县计委、区县财政局、区县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财农(1995)1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张百发、段强两位副市长批示精神,特制定《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积极组织贷款,落实好项目,切实用好管好粮棉大
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贴息资金,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加以解决。

附件:北京市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办法
一、贴息范围:中央财政只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予以贴息。市财政比照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只对国家下达我市的粮棉大县专项贷款予以贴息。
二、贴息比例和数额:中央财政只负责补贴1993年两次调整利率后的年利差2.34%,以此确定贴息数额。在贴息期间,如银行调整贷款利率,中央财政相应调整贴息比例。市财政贴息数额比照中央财政的贴息比例和数额确定。
三、贴息年限:中央财政对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的时间为1994年—1996年三年,即中央财政对这三年发放的该项贷款予以贴息。从发放此项贷款的当年开始,中央财政只对贷款的第一年贴息。市财政的贴息年限比照中央财政贴息办法执行。
四、贴息款的下达:经批准的粮棉大县要积极组织贷款,市财政将依据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下达的粮棉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和各区县粮棉大县项目办公室上报市农业局的农业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按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额和时间,将贴息款下拨有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财政局根据
市下达的贴息资金分配额落实到项目单位。要求各区县上报贷款凭证的时间为贷款当年的10月10日之前,过期不予安排贷款贴息。
五、贴息发放原则:使用专项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如农副产品深加工、市场建设项目等;第二类是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如粮食生产、水利工程以及“菜篮子”建设项目等。为体现对“米袋子”、“菜篮子”建设的重点倾斜,贷款贴息分为两
档,第一档只由中央财政贴息,市财政不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一类项目;第二档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贴息,贴息对象为第二类项目。贴息比例和数额根据建设项目实际贷款安排情况确定,但贴息总额不超过中央和地方安排贴息资金的总额。



19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