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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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
│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
│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
│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
│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  ├──┼──────────┼───────────────┼────┤
│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  ├──┼──────────┼───────────────┼────┤
│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  ├──┼──────────┼───────────────┼────┤
│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  ├──┼──────────┼───────────────┼────┤
│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  ├──┼──────────┼───────────────┼────┤
│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  ├──┼──────────┼───────────────┼────┤
│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  ├──┼──────────┼───────────────┼────┤
│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  ├──┼──────────┼───────────────┼────┤
│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  ├──┼──────────┼───────────────┼────┤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  ├──┼──────────┼───────────────┼────┤
│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
│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  ├──┼──────────┼───────────────┼────┤
│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  ├──┼──────────┼───────────────┼────┤
│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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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八条 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项工程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九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
斜甑男问椒>丶兑陨先嗣裾啡仙婕肮野踩谋C芄こ獭⑶老站仍值忍厥夤こ蹋梢圆皇敌姓斜辍?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者投资额、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条例。
利用境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可以实行国际招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申报标价浮动率;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随意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7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 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部门先行审查。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或者省内投标单位参加跨市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投标单位需要对送出的招标书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1日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管理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处以工程造价2%至5%罚款;
(二)定标后,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处,逾期签订合同的,对责任方处以5000元以上2元元以下的罚款;
(三)肢解发包、转包以及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 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 ,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介机构超越资质范围接受委托,或者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委托的,除宣布其代理行为无效外,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招标单位中止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定标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结算价款的,提高部分全额没收。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涉及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由相应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标底或者违反规定参与标底编制;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三)玩忽职守,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
如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0日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

  第15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长 李乐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确保夷陵长江大桥安全畅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第三条修改为“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删除第四条。

  五、第七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六、第八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一、夷陵长江大桥主桥、两岸引桥(以下简称大桥)及其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必须遵守时速限制和间距规定,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在大桥及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毁坏植被、违章搭建、乱涂乱画、张贴及从事其他妨碍通行或影响大桥容貌的活动。

  六、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七、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