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2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总体业务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常年居住本辖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188号)《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制度, 加强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两委”中的一名领导兼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部应明确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同级聘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承担。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网络,建立退休人员(片)组管理制度。社区内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片)组,(片)组长由该社区的退休人员担任。给(片)组长每人每月6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经费按市、区、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
第七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街道退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宣传、传达上级有关退管文件精神。
(二)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片)组组织,发挥退休(片)组长的骨干作用,定期召开(片)组长会议。
(三)建立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入户,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动员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开展包括联系相关生活照料、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的帮扶活动。
(四)负责退休人员的统计,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变动迁移情况并及时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看望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慰问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并协助其办理丧葬补助等费用的领取手续。
(六)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和各种有益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承办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应按规定于当月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严禁冒领养老金。
第三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公共建设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条 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按照“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离退休人员开放,给予优惠、免费的照顾,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
统一退休人员慰问标准:探望生病住院退休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的慰问品,给亡故退休人员送别的花圈或物品的费用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设立退休人员困难资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市、区预算安排的困难资助金由退管机构管理,专款补助退休人员因大病致贫、孤寡对象生病住院照料。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卡制度,联系卡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的电话,分发给社区每位退休人员,方便退休人员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聘用、充实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队伍。社区退休人员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由街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退休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在职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安排退管工作人员轮训不少于一次,以提高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六条 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条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 夜ど绦姓芾砭?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用邮需求,邮政部门于八十年代初,率先在我国开办了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文件资料和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或快件业务,下同)。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在客观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发展很快。但受利益的驱动,一
些非邮政企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也纷纷涉足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业务。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些企业在经营中非法运作,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体表现在:
(一)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严重侵害了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
(二)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的文件资料类快件的进出口业务,造成我国与国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进出口的多渠道,不利于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使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出现了漏洞,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三)本身不具备经营特快专递业务所必备的车辆、处理场地、寄递网络,欺骗用户,利用邮政通信网络转嫁劳务,从中牟取暴利,扰乱了邮政通信市场。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国家邮政企业的专营权,规范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由邮电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规定。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企业,只准依法经营除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外的寄递业务。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核准其经营范围;对未经邮政企业委托,而已核准经营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变更其经营范围。
三、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邮政企业应强化管理,以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办好专营业务,满足社会对特快专递业务的需要。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的管理,保护国家法律规定的邮政企业专营权,对其他企业超范围经营特快专递业务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的速递业务市场进行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