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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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第8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
部长:薄熙来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 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 第七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 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 第十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 (二) 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 (七)广告管理制度;
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 (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 (二)董事会决议;
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 (四)企业营业执照;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六)企业验资报告。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 附件:
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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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农村贫困农民就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贫困农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对贫困农民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 农村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坚持动态管理。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低标准起步。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以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已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村民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凡正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属农村户籍的贫困人口患病,应当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
  (三)农村贫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
  (四)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第九条 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 凡工伤、交通事故(责任不在本人的)、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参与违法活动造成自身伤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章 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一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重病住院,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且无力承担的。可再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给予补助。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1300元。
  (二)在县(市、区)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2100元。
  (三)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全年累计补助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 尚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的地方,对因患大病、重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
  (一)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100元后,超出部分按45%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800元。
  (二)在县(市、区)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300元后,超出部分按35%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8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600元。
  (三)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医院医疗费用发票扣除个人负担500元后,超出部分按30%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但补助金额每人每次最多不得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500元。
  (四)农村五保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每人每年在5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超出5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养单位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医疗补助的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金额之和,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用在7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超出7000元的,超出部分由供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有的大病、重病患者不能住院,必须在门诊治疗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适当给予农村医疗救助金补助。凡此情况,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不予补助。超出500元的,超出部分凭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按30%给予救助金补助。但全年补助金额,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额与农村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补助金额之和,每人最多不得超过1200元。
  第十五条 同一患者在一年内既住省、市级医院,又住县(市、区)、镇(乡)级医院的,或者既住医院,且又在门诊治疗的,可分别计算给予补助。但全年补助金额,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和条件的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
  (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的凭证。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村民代表评议——村委会张榜公布——镇(乡)审核——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发放救助金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如实填写《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申请人在填写《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证明材料全部提供后,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在群众无异议后,即在《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上签具意见,连同被救助人的全部证明材料、调查笔录、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意见和医疗(门诊)费发票等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张榜公布,在群众无异议后,即在《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连同有关材料和票据全部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批准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应当在医疗费用票据上加盖注销印章,并及时发给被救助人医疗救助金。未批准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退回医疗(门诊)费用发票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统一使用以下表、册:
  (一)《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
  (三)《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领取花名册》;
  (四)《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统计表》。
  市民政局统一制订表、册式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式样统一印制。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县、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尽量做到合作医疗、医疗服务、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就医,原则上应在指定医院。
  第二十三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就医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具体的转院治疗规定由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并有责任和义务给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如实出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基金的筹集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对已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建立了医疗救助基金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20%;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决定建立《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市政府从市财政中每年投入300万元。主要对已启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且财政困难,救助任务重等的地区给予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兜底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门帐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及时全额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专帐。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和金额,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门帐户中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同级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门帐户,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金由镇(乡)人民政府发放。个别特殊情况,也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镇(乡)人民政府发放医疗救助金,有条件的要尽量争取由所在地银行储蓄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所或财政所直发。不能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由民政办发放。
  镇(乡)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时应当凭县(市、区)民政局审定批准的《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填写《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领取花名册》和“三联单”。被救助人领取救助金时必须在花名册和三联单上签字或盖章。《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审批表》、《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金领取花名册》和“三联单”作为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单位的财务报销凭据。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本级民政部门酌情配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从本级财政中适当解决本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在办理农村医疗救助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医疗救助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财务收支专帐,做到帐据清楚。并且要建立和保存完整、规范的医疗救助财务档案及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还必须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统计台帐。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农村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局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任何人对不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而享受了农村医疗救助待遇的,都有权举报,有关机构应及时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影响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对有关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办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医疗救助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意见;或者对不应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的对象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农村医疗救助金意见的;
  (二)无故不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
  (三)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确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应得救助金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农村医疗救助资格,并在2年内不准再申请农村医疗救助。
  第三十九条 对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县(市、区)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因医疗卫生单位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农村医疗救助金,由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追回已发出的救助金额。不能追回的,由出具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支付已发出的全部救助金额。并交回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等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现将“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意见研究提出检验所建设发展规划和进行整顿工作。对本文附件如有修改意见,望随时函告我局。

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对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检验所的基本条件
1.独立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部门,能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
2.检验所主要领导干部要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领导能力。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3.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比较丰富的现场检验经验,能正确运用规范、标准
,有效地控制检验质量。
检验人员应符合《条例细则》和附件二的要求,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设施。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5.有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技术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工作安全规定,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应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措施。

6.有与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二、检验所的检验业务范围分类
1.C、D、E级锅炉定期检验(含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2.A、B级锅炉定期检验(含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3.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5.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6.气瓶定期检验
7.C、D、E级锅炉安装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8.A、B级锅炉安装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9.C、D、E级锅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0.A、B级锅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1.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2.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含现场组装)
13.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检验所应认真做好发展建设规划工作,端正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地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有条件的所应实行目标管理。

2.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检验所人力、财力、物力的自主权,以增加检验所的活力,促进检验所的发展。
3.省级劳动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搞好检验所的布点、整顿和资格审定工作。
4.检验所的基本建设应依靠地方财政解决,应提出切实合理的规划报告,列入地方政府的建设计划。
5.检验所的各项收入主要应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检验补贴、保护用品、办公费用、职工福利、保险、培训以及添置必要的设备、车辆等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
劳动部门机关行政不要平调检验所的资金和物力。
6.提倡检验所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援、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团结协作,共同提高,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7.省级所在经费上宜实行全额管理形式。省级所的主要任务是在技术上指导地方所的检验工作,搞好全省检验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地方所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搞好信息交流。帮助地方所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对于省内重大检验项目可由省所
组织协调。如要开展具体的检验工作以取得经验,应与省会所在市检验所合理分工,不要与市所争任务,以免发生矛盾。
附件一、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基本技术力量和检验仪器、设备
附件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技术考核要求
附件一: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基本技术力量和检验仪器、设备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C、D、E级锅炉定期检|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1 |验(含修理、改造后的 i (助工以上); |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照明|
|检验)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设备;水压试验设备 |
--|-----------|-------------|--------------|---
|A、B级锅炉定期检验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含修理、改造后的检 | (工程师以上); |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照明|
|验)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2 | |3.锅炉或热动专业技术人员一|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内窥镜,|
| | 名; |便携式金相检查仪。 |
|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
| | 二名(其中应有射线探伤| |
| | 人员) | |
--|-----------|-------------|--------------|---
|第一 二类压力容器定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伤设|(※)
|期检验 | (助工以上); |备、测厚仪、硬度计、检测量器|者根据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具,安全照明设备;射线照相底|情况配
3 | | 名; |片处理和评定设备,便携式金相|备,也
| |3.Ⅱ级无损检验人员不少 |检查仪,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备|可以按
| | 于二名 |(※)内窥镜(※) |合同借
| | | |用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检测量器具、测厚仪、硬度计、|
| | 工以上); |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备,残液回|
4|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收装置,除锈和喷漆设备 |
| | 名(气瓶专业) | |
----|----------------------|--------------------------|----------------------------|------
|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一、二类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光|(※)
|验 | 程师以上); |谱分析设备(※),化学分析设|者根据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备(※),复膜金相分析设备 |情况配
5| | 名; |(※);应力测试设备(※),|备也可
| |3.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机械性能试验设备(※) |按合同
| |4.Ⅱ级射线或超声、表面无 | |借用
| | 损检测人员各一名 | |
----|----------------------|--------------------------|----------------------------|------
|气瓶定期检验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检验量器具、测厚仪、硬度计,|(※)
| | 工以上); |水压试验设备(含残余变形测 |者为乙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定),内表面干燥设备,照明设|炔气瓶
6| | 名(气瓶专业) |备,残液回收装置,除锈和喷漆|用
| | |设备、内窥镜、表面探伤设备,|
| | |气压试验设备(※)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C、D、E级锅炉安装质量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检测量器|
7|安全监督检验 | 工以上); |具、安全照明设备,水压试验设|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备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 |
----|----------------------|--------------------------|----------------------------|------
|A、B级锅炉安装质量安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检测量器|
|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具,测厚仪、硬度计、安全照明|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8|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内窥镜,|
| | 二名; |便携式金相检查仪 |
| |4.应有焊接专业技术人员一 | |
| | 名。 | |
----|----------------------|--------------------------|----------------------------|------
|C、D、E级锅炉制造厂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处理|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和评定设备,水压试验设备 |
9| | (助工以上); |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 |
| | 二名(其中应有射线专业 | |
| | 人员) |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A、B级锅炉制造厂产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 |
|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仪、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 |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底片处理和评定设备,水压 |
| | (助工以上); |试验设备 |
10| |3.Ⅰ级射线或超声无损检测 | |
| | 人员一名; | |
| |4.Ⅱ级射线、超声无损检测 | |
| | 人员各一名 | |
----|----------------------|--------------------------|--------------------------------|------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 |
|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 程师以上); |伤设备、测厚仪、硬度计、 |
|检验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 |
11| | 名(助工以上); |处理和评定设备、耐压试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验、气密性试验设备 |
| | 一名 | |
----|----------------------|--------------------------|--------------------------------|------
|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伤设备、测厚仪、硬度计、 |
|(含现场组装)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 |
12| | 名(助工以上); |处理和评定设备,耐压试 |
| |3.Ⅰ级射线或超声探伤人员 |验、气密性试验设备,内窥 |
| | 一名; |镜 |
| |4.Ⅱ级射线、超声、表面探 | |
| | 伤人员各一名; | |
| |5.应有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伤设备、|(※)
|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 | 程师以上); |测厚仪、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者为乙
13|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照明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 |炔气瓶
|监督检验 | 名(助工以上,必须熟悉 |评定设备、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 |用
| | 气瓶专业知识); |备、内窥镜,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500倍金相显微镜,恒温箱(※) |
----|----------------------|--------------------------|--------------------------------|------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 |根据产品类型与相应制造质 |根据产品类型与相应制造质量安 |按照劳
|验 |量安全监督检验项目的技术 |全监督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同 |动人事
| |力量同 | |部、国
| | | |家商检
| | | |局劳人
| | | |锅(198
| | | |6)9号
| | | |“关于
| | | |进出口
| | | |锅炉压
| | | |力容器
| | | |检验实
| | | |验室认
| | | |证工作
| | | |的 通
| | | |知”附
| | | |件基本
| | | |条件及
| | | |评定细
| | | |则要求
----------------------------------------------------------------------------------------------
说明:表中所列“基本技术力量”和“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的内容在各检验业务范围中通用,并要与所
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技术考核要求
一、对检验员的基本技术要求
1.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应的技术知识(见三);
2.熟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有关的法规、标准、检验工作程序;
3.能检查和正确识别常见缺陷,包括裂纹、漏泄、鼓包、变形、腐蚀、磨损、过烧等;
4.能进行缺陷的原因分析:
5.能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法;
6.产品监检员应能检查质保体系运转情况。
二、报考条件
1.运行锅炉检验员:按条例实施细则1.5中有关规定。
2.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参加产品监检工作二年以上,或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
3.容器检验员:按条例实施细则2.4.5中有关规定。
4.高压锅炉及三类压力容器检验员:具有大学文化水平,从事该类设备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该类设备技术工作四年、安全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三、检验员应具有的技术知识
(一)一般性要求
1.力学知识
(1)应力与应变
(2)典型应力:技应力、弯曲应力、剪切应力
(3)应力分类:薄膜应力、二次应力、峰值应力
(4)强度理论
(5)安全系数
(6)缺陷对强度的影响
(7)疲劳、蠕变、无塑性转变温度
(8)强度计算标准
2.金属学及热处理
(1)炼钢方法、镇静钢、半镇静钢、沸腾钢
(2)铁碳平衡图
(3)合金、杂质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4)晶粒、晶粒度及其分级
(5)常见金相组织及其变化
(6)典型热处理方法及其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7)常见钢材的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
3.金属工艺
(1)铸、锻、冲压、切削及其对不同金属的适用性
(2)焊接: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缺陷及其对安全的影响、焊接修补的技术要求
(3)胀接:胀接原理、胀管率及其测定、胀接缺陷及其对安全的影响
4.化学
(1)腐蚀机理
(2)典型腐蚀特征
5.检验方法
(1)厚度及其他几何尺寸的检验
(2)*理化试验方法
(3)*材质光谱分析方法
(4)水压试验方法
(5)气密性试验方法
(6)射线底片评定方法
(7)*超声、磁粉、渗液、涡流、声发射检测方法
(8)安全阀整定方法
(9)常用仪器使用方法
6.缺陷评定及缺陷处理
(1)缺陷的鉴别
(2)缺陷安全性的评定
(3)缺陷处理方法
7.其他
(1)机械制图
(2)一般摄影
*理化和光谱分析除专职人员外不要求熟练操作;超声等检测方法不要求全掌握,但应会1~2种
(二)专业要求
1.在用锅炉检验
(1)典型锅炉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2)锅炉各部件的作用及其工作条件
(3)主要安全附件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4)热力学及传热学知识
(5)*锅炉运行方法
(6)水垢的形成和防止方法
2.在用容器检验
(1)容器结构
(2)工艺流程及容器在流程中的作用和工作条件
(3)工艺流程中的物理、化学变化及其对容器安全性的影响
3.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检验
(1)结构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艺和工艺流程
4.在用气瓶检验
*对中压以上的锅炉,尚应掌握锅炉与其他热机运行配合方式及金属监督知识
(1)气体性质
(2)气瓶充装技术
(3)气瓶标志
(4)气瓶检验方法
(5)溶解乙炔气瓶填料技术
5.进出口检验
(1)掌握一国外语
(2)掌握所检产品的著名外国法规
四、考核内容
按检验员所承担的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1.理论知识
2.法规与标准
(1)国家规定
(2)监察规程
(3)质量标准
(4)试验方法标准
3.检验程序(包括填表)
4.缺陷评定和处理



198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