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南京市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4:40:48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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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市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经贸委


转发《南京市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经贸委


为鼓励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为我市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内外资工程项目,并经市外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项目引荐者应负责向我市经营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的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信息及外方资信等情况,协助各方建立联系,竭力促使项目成功。
三、凡为我市引荐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在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并执行项目合同期限过半后,可按合同额的1‰(折合人民币)奖励引荐者。
四、凡为我市引荐境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包括技术服务以及目的在于劳务合作的外派研修生、进修生、培训等),在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并执行合同人员全部派出1个月后,可按合同额的3‰(折合人民币)奖励引荐者。
五、凡为我市引荐境内外资工程项目的(包括为外资企业提供承包劳务,技术服务等,项目实施单位有外币收入的项目),在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并实施后,可按第三、四条的比例奖励引荐者。
六、经引荐者引荐,由我市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约的项目,奖金由签约公司发给。经引荐者引荐,合同由其他对外公司签署,项目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者,奖金由实施单位发给。如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实施,发给引荐者的奖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所承担合同额的比例分
摊。上述奖金从项目成本中列支。
七、奖金发放程序为:经引荐的项目正式签署合同后,由引荐者填写《南京市引荐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奖金发放表》,有关对外签约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外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有关对外签约公司或项目实施单位发给奖金。由我市公司对外签约并
由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不重复计奖。
八、我市外经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市、区、县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本奖励办法。如上述人员引荐项目。成绩显著者,可在当年完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评选中,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若引荐项目的外方合作者为上述人员的血亲、姻亲、三亲以内亲属,在出具相应
的证明后,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九、项目的境外引荐者的引荐介绍费用,由对外签约公司按国际惯例办理。项目的外方合作者及其工作人员不享受本办法。
十、当项目引荐者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份额计奖,奖金分配由引荐者自行商量解决。
十一、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由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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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2011年第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二、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五、从日本进口水产品(HS编码:0302110000-0307999090,

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世礼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拥有、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计算机机房和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出入机房、上机人员、计算机运行、口令和特权、日志、密钥、重要数据和程序、备份、外存介质、网络、应急计划等管理制度;
(四)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证)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五)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安全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经营推动,以及从事计算机知识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计算机知识培训和上网培训的教程中,应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 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网吧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并不得允许无保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地场所。禁止在距离中、小学校门两侧200米内开办网吧。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产品样品、销售许可证、技术文件、鉴定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究、收集、保存计算机病毒,不得发布计算机病毒消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 严禁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进行反动、愚昧迷信、暴力、色情宣传,实施诈骗、盗窃、贪污、赌博活动,以及盗窃、破坏计算机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

发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未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允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时,应当通知其整改,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