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与奥地利共和国就保留奥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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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奥地利共和国就保留奥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奥地利


关于我与奥地利共和国就保留奥驻香港特区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4日)
国务院:
  我与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就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奥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奥方照会影印件(英文)和我方复照副本,请予备案。奥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奥地利共和国就保留奥驻香港
           特区总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奥地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第2.776.1/13/97号来照,内容如下:
  “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奥地利联邦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奥地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奥地利联邦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奥地利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奥地利总领事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奥地利总领事馆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奥地利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奥地利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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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1986年5月27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1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岳阳市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岳政发〔2006〕27号)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岳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送民政部门复核;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

(五)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保障方式。属于实物配租对象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录入岳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录入岳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七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年审工作,由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负责。

第八条 确定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照顾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已核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分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补贴标准为:无房户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进行补贴,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计算;每户保障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按3人计算,不足3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租赁住房补贴按年度发放,补贴面积可根据岳阳市住房状况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已核准实物配租的家庭,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下发《岳阳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廉租房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为:家庭人口在2人以下的(含2人),配租3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为3人的,配租4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配租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实物配租。

第十二条 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由廉租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因情况变化需调整保障方式或标准的,应及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

第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填报《租赁住房补贴年度审核表》或《廉租住房租赁年度审核表》。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后,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或区房地产管理分局。

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和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房地产管理分局应当根据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租赁住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者,除收回廉租住房外,依法收缴其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的,租金按本市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七条 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住户,或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作出限期腾退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以廉租住房的地点、楼层、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为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受理、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单位自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由其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