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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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收购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三、粮棉油储备及其他储备贷款执行年利率7.02%。
四、粮棉油调销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五、扶贫贴息贷款执行年利率2.88%,收回再贷部分执行年利率5.04%。
六、扶贫贷款执行年利率5.04%。
七、林业、治沙贷款执行年利率7.92%。
八、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执行调整后中长期各档次利率(见附表三)。
九、其他贷款均按调整后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
十、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5.22%。
十一、系统内往来执行年利率7.56%。调整后的利率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二、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利率执行年利率7.56%,从6月1日起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从1998年3月25日起根据贷款发放的性质,相应执行调整后的各档次利率。3月25日以前仍执行原贷款利率,逾期后按有关加息规定执行。
十四、发放的建仓(罐)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中长期贷款利率。
十五、本通知自1998年3月25日起执行。各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3月24日 银发[1998]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蓄
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电部: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5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同时决定配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自1998年3月21日起,降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16个百分点,各项存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上浮,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各项贷款年利率调整情况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见附表三)。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准备金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统一下调到5.22%。
(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三)改革贴现、再贴现利率确定方式。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5%~10%的确定方式,改为按年利率6.03%一个档次执行;贴现利率实行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最高加0.9个百分点的确定方式,具体加点幅度由贴现银行确定。
(四)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另行通知。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见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下调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5年期由现行的6.84%调整为6.75%,8年期由现行的7.38%调整为7.2%。3年期债券利率不作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其他事宜,仍按银行[1997]434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迅速组织当地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利率调整的文件和有关宣传材料,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执行。同时,要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进行跟踪调研,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略)
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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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

乔铁军


  严惩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始终是我国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1982年,云南、广西等边陲省份就率先成立了专业缉毒队伍,随后若干省、区也相继建立了专职缉毒队。在历次“严打"斗争中,各地总结了一套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经验,形成了堵源截流的缉毒模式。但是,随着困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毒品侵入我国的格局也逐渐发生变化。目前,不仅“金三角”的毒品源源而来,而且西南亚“金新月”的毒品也从西北地区流入我国,东北境外叉出现了新的毒源,呈现出毒品多头入境的态势,毒情越来越严峻。在查禁走私、贩运毒。;^方面,丽临的困难、问题仍然很多。因此..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走私、贩运毒品的治理对策,是十分重要的。要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必须寻找切合实际的治理对策,采取强有力的手段。

1.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对付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基本的措施就是“堵源截流"。在这方面,过去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今后的问题足要进。一步充实“堵源截流"的内涵,了I:努力提高查缉手段的科技含量。

(1)公丌查缉和秘密查缉相结合我国在“堵源截流’’方面的基本经验,就是要把公丌查缉与秘密查缉紧密结合起来。在边境口岸和重点路段,设立边防检查站和哨卡,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公丌查缉,是查获毒品的必要手段,它能够对走私、贩运毒人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而秘密侦查所获取的怙报,足发现走私、贩运毒占^犯罪的丛础,它可以为公了I:查缉提供依据,确保公丌查缉能够有乍f?对性地进行。只有把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堵源截流"的目的。目前的任务,是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丌查缉的方式,改进查缉的手段。对于日前已经实行的将贩毒罚没款全额返还给缉毒部门的政策,应继续坚持执行并制定若具体的管理办法,保证这笔经费用于缉毒。应从海关查获走私案件的发没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归公安部门用于缉毒。

(2)增加编制,组建或充实缉毒专业队

  缉毒工作的实践证明:要有效地遏制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必须建立一支专门的缉毒队伍。毒品案什的侦缉,不同普通刑事案什。其特点是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一I:“被害人毒品的买卖足双方“自愿”成交,犯罪现场不翻痕迹。因而需要有专门队伍,长期经营,动小击。王还有不少地方把缉毒:而刑警队箭辖的案什太多,遇到特人案什或朽恶忭案什,仆往会将个栩;人部渊到专案一醍难胃号人经营毒l案什,以至影响了耐走私、贩运毒品案什的侦破。鉴此,建议:儿毒品泛滥严重的地区,都应该尽快组建专职的缉毒队伍:已经建立了专业缉毒队伍的地方,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实加强。
  抓好缉毒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搞好打击惩处走私、贩运毒品的工作,必须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缉毒专业队伍。现有缉毒专业队伍,有的业务不熟.有的纪律不尸矿,政治业务素质都承待提高。为此,必须狠抓思想和作风建设。要以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联系实际,对照自己,搞好教育整顿,深刻领会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理论上的清酮,保证政治上的坚定。狠抓制度建设。要在建市、健全符种规章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用缉毒搞“刨收",严禁私放毒犯。对丁内部出现的缉私护私、缉毒贩毒的腐败分予,必须坚决清理出去。狠抓业务建设。本着“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的精神,切实加强禁毒业务和法律、科技知识的培训。要人兴调商研究之风,尤其应加强对毒情、毒害的调态研究,列‘打击走私、贩毒作用来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进各项工作。同时,还应加强对缉毒人员运用新技术的培训,让他们尽快学会运用计算机和其他技侦手段,提高破案能力。

3、‘树妒“火禁毒"观念,建立有效的缉毒协作制度毒品的走私、贩运,其本质特点就是跨国、跨省、跨地区作案。习此,要查缉此类犯罪,尤其是重、特大案,必须依靠兄弟省市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目订在侦破跨地区贩毒案件的协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必须特别强调树立“大禁毒”观念,建立有效的缉毒队作制度。

(1)建立和完善缉毒部门跨地区破案的协作制度日玎在跨地区侦破走私、贩毒案件方面,各地缉毒部门有时1‘很协调。有的在协作时要-LJf条什,争名争利,甚至讨价还价。一旦发生工作失误,则又互相推委。有一句顺口溜: “案子未破人先醉,出门就是黑社会。"这种说法,尽管有些夸张,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某些缉毒部部门的工作作风问题。鉴此,建议公安部禁毒局组织专题调研,丌专门会议,进一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跨地区缉毒破案的坍作规范,并,幔格督促切实贯彻执行。

(2)建市和健个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豁督制度

  所述,近螳年束,从国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趋严重。而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等源头监管工作基本失控。有些省区的化产近和医药管理部门,只顾木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儿乎是放弃了监管,听任它们随意贩卖。有的明知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禁止出口的物资,还要千方百计地打通各种关系,有组织地大批量走私出境。这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对图家和民族的犯罪。.鉴此,建议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扩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范啊,并建立健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控制监管制度。在这个问题:,化工、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应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4、加强国际缉毒合作,减少毒源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

  还须从源头限制l:毒品的流入。要减少毒。流入,就需要减少毒源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近些年来,存联合囤的倡导下,东南亚缅甸、老挝、泰国、越南和国等国家的业区域祭毒合作已经取得了棚当的进展,特别是在豁代利-植方而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显的效果。但存在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1)帮助毒源地实旌替代种植,减少当地对毒品经济的依赖 为了彻底根除毒害,今后还须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和周边国家的禁毒国际合作。在替代种植方而加大投入,并帮助境外山民发展养殖、矿产、旅游等,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除了我国的努力以外,还要争取国际社会给予更多的经济援助。

(2)『扶持我图西南边境贫困地区尽快脱贫,以增强抵御毒品入侵的能力

  存靠近“金们”地带的我困境内,目前还有相当一批比较贫冈的地、县。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最艰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能解决。l:这些地方,致使某些边境村寨成为走私、贩运毒品的“跳板村"、“背毒村”,有些“马仔’’被查获后被处决,这些村寨又成了“寡妇村"。这些地方脱贫的问题不解决,则“堵源截流”只能是一句空话。鉴此,要遏制毒走私、贩运,必须下人力气解决好边境一线部分地县的脱贫问题,扶持当地尽怏脱贫。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这应当作为遏制毒品走私、贩运的一项重要对策。打击毒品|犯罪重而道远,毒品犯罪山来已久,要消灭它并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必须持之以恒,要想我国重新成为无毒之国必须依靠全体国民,只有发动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在这场禁毒战争立于不败之地,才能将我国的政策落到实处 。


白山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白山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白山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应用于
计划生育的各种(类)避孕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妊娠
判断试剂和避孕工具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
育药具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计划生
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 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
(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药具经营管理工作。
药具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
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药具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药具经营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药具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三)负责药具的货源组织供应与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药具的经销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
检查;
(五)负责对药具的质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药具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医药、
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
配合药具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药具经营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药具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实际需要,在人口比较密集或者流动人口较多的城
镇的医药经销商店、医药经销柜台、医疗保健和旅游
服务等单位开设药具经销点。
第八条 凡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后,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药具经营管理
主管部门申领《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否
则,一律不得从事药具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凡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应取
得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证、照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药具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必
备设施;
(二)具有相应药具知识和一定指导能力的人员。
第十条 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县
级以上药具经营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货,不得
通过其他渠道购进药具。
第十一条 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
经销过期、变质、潮解和被污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药具,不得经销非国家计划管理和未经批准注册登记
的药具,以及假冒伪劣药具。
第十二条 药具零售店(点)和零售专柜均须设
置明显标志,公开各种类药具价目和标附价签,张贴
或者备有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等,并由专人负责
药具的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 药具零售店(点)和零售专柜经销的
药具,应当品种齐全,高、中、低档兼顾,保证具有
口服药、外用药和工具三大类各两个以上常用品种,
不得断档脱销。
第十四条 药具零售店(点)和零售专柜,对经
销药具的收入应当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
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单独建帐和单独进行核算的,
一律不予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市药具管理机构在药具出厂价格的基
础上加价10%制定调拨价供应县(市)区药具管理机
构;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在调拨价格的基础上加价
10%制定批发价格供应零售店(点)和零售专柜。
零售店(点)和零售专柜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
价15%制定零售价格供应消费者,不得随意自行加价,
不得从事药具批发业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在保证主
渠道计划供应的前提下开展药具零售业务,不得将免
费调拨的药具用于零售。
对用于批发和零售的药具,必须分别建帐,单独
核算,建立健全药具保管制度、出入库制度和财务核
算制度。
对药具的保管、发货和货款结算,应当指定专人
专项负责;对收回的药具零售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
的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
证》擅自经营药具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予以取缔外,没收全部
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药具相当正品价格4至5
倍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
以5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通过非指
定渠道购进药具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
同同级医药行政部门依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
格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
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10 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销过
期、变质、潮解、被污染药具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没收过期、
变质、潮解、被污染的药具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药
具相当正品价格1至3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3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
证》。
对经销非国家计划管理和未经批准注册登记的药
具的,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予以没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药
具相当正品价格1至4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
直接责任者, 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
证》。
第二十条 凡从事药具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
接受药具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
督检查,并予以积极的配合,不得无理阻挠或者拒绝
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于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
释,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