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以市规划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旅游局、文化局和铁路、民航、驻长部队等部门组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按照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规划局组织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 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三)长春市及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长春市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四)长春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乡镇所在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乡镇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省、市对该乡镇职能的要求;是否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春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乡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的总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乡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交通。乡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乡镇发展的需要;乡镇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城市长远发展及市域、县域交通系统相协调。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乡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七)协调发展。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八)实施措施。乡镇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础要求。
(十)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1.长春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协调。
2.乡镇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乡镇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3.乡镇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长春市规划局要会同区政府组织局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对乡镇规划纲要和文本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反馈给乡镇政府修改完善。
(二)申报工作
乡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区政府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的文本、附件、图纸及总体规划纲要审查意见,成果份数由市规划局根据审查单位多少另行规定。
(三)审查工作
1.长春市规划局接到长春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代审查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将其退回补充材料后,由区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2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长春市规划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2.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综合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各区政府。各区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乡镇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2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和说明报长春市规划局。
3.长春市规划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局际联席会议,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及乡镇的意见,并对拟批复乡镇总体规划的性质、布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局际联系会议组成部门、区政府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2周。
长春市规划局应预先向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以书面函形式告之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四)审批工作
区政府要根据局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对乡镇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长春市规划局。
长春市规划局根据局际联席会议的意见,代长春市政府起草审查意见,与局际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材料一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周期一般为1周。
在乡镇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一致意见的,由长春市规划局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策。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程跟踪审计、“驻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合同中应明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的业务支出;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审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部门可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
上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以及本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