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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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62号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代建制试点,试点项目从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选定。全面实行代建制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选定代建项目及代建制管理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市政府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选择全过程代建。
前期工作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全过程代建,由中标的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由组织实施机构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四)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用于实施代建制管理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共同签订《焦作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等内容。
《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定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组织实施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项目代建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在下达投资计划时确定。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实施代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
(五)代建项目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六)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七)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不得参加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曾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六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申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用户使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 代建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用户使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三)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确定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抄送组织实施机构,由组织实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项目投资较大变动的;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重大变更的,经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实施代建或者全过程代建,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向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市政府项目办公室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使用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由组织实施机构书面通知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取。前期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代建管理费总额3:7的比例确定。
代建单位管理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再支付。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该项目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者政府投资比例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
代建单位使用资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使用计划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组织实施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理单位按月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项目监理月报》,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及时转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察和评审。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审核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相应投资额有节余的, 应将不低于30%的节余资金(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分成给代建单位,其余部分缴回市财政或者按投资比例退回使用单位。
组织实施机构或代建单位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审计,以审计决定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组织实施机构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部门或者使用单位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九条 前期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将其不良诚信做出记录,使其三年内不得参加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第四十条 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建设项目建设或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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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3]85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16日



 黑龙江省民航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民航政法发[2003]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黑龙江省民航现状及经营预测
  (一)民航管理体制及机场现状。
  1.民航管理体制:目前,黑龙江省机场实行的是国家民航总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和省民航局三级垂直管理,三权在上,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黑龙江省共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黑河5个机场,由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负责经营管理,负责为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务、客货销售代理、过站飞机维护等。
  2.基础设施:哈尔滨机场,飞行区等级4E,候机楼面积66万平方米;齐齐哈尔机场,飞行区等级4C,候机楼面积7148平方米;牡丹江机场,飞行区等级4C,候机楼面积8200平方米;佳木斯机场,飞行区等级4C,候机楼面积5728平方米;黑河机场,飞行区等级4C,候机楼面积5600平方米。
  3.人员:现有职工1837人。其中:局直(含哈尔滨机场)1045人,齐齐哈尔机场83人,牡丹江机场114人,佳木斯机场96人,黑河机场101人。
  4.运输生产:2002年,黑龙江省5个机场共有航线79条,共完成旅客吞吐量211万人,货邮吞吐量2.86万吨,完成起降25万架次。
  5.资产负债:截至2002年底,省民航局系统15家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总额173514万元,负债总额5111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22398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6945万元、资本公积112540万元、未分配利润-27087万元。2002年,省民航局机场(10家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总额161233.8万元,亏损8658.47万元。其中:哈尔滨机场资产总额123528.03万元,亏损5117.86万元;齐齐哈尔机场资产总额5669.72万元,亏损428.53万元;牡丹江机场资产总额6768.24万元,亏损136.88万元;佳木斯机场资产总额12242.45万元,亏损1890.94万元;黑河机场资产总额13025.36万元,亏损1084.26万元。
  有关问题:一是哈尔滨机场改扩建工程建设时有2990万美元贷款(折合人民币24700万元),从1998年起每年需还本付息3000余万元,资金来源为省民航局每年从机场建设费留成中支付1000万元,其余部分由国家民航总局补贴。到2002年底省民航局尚有未偿还美元贷款本金(含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折合人民币11949万元。二是1998年5个机场利用日元贷款更新改造了通讯、航管设备,还款方式是国家民航总局按年还贷额的40%给予补贴。到2002年底,齐齐哈尔、牡丹江、黑河机场尚有未偿还日元贷款折合人民币172.29万元。三是佳木斯、牡丹江、黑河机场改扩建中地方政府贷款形成部分负债尚未偿还。
  (二)经营预测。
  黑龙江省5个机场虽然处于亏损状态,但其资产优良,基础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在现行国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预测,全省5个机场2010年将达到赢亏平衡点。其中:哈尔滨机场在2009年旅客吞吐量达到530万人、齐齐哈尔机场在2015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0万人、牡丹江机场在2010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2万人、佳木斯机场在2015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0万人、黑河机场在2012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5万人时分别为盈亏平衡点。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和国家民航总局关于民航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航空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工作有机衔接,保持队伍稳定。实现政企分开,克服过度分散,规范市场竞争,建立政府依法监管、机场与航空公司等企业依法经营和密切协作的新型生产运营关系。建立有利于黑龙江省机场提高总体经济效益的管理体制,促进黑龙江省民航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目标。
  政企分开,转变职能;资产重组,优化配置;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变更体制,属地管理;提高效益,改善服务。
  三、黑龙江省民航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撤销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组建民航黑龙江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黑龙江监管办)。二是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则上以黑龙江省为单位组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统一管理黑龙江省内机场。三是原属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同时移交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管理。
  (一)组建民航黑龙江监管办。
  民航黑龙江监管办是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黑龙江省的派出机构,代表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负责黑龙江省内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
  民航黑龙江监管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正式定编40名,机构规格为副司局级。内设综合处、飞行标准处、航务处、适航维修处、机场处、市场处6个部门,内设机构为正处级。设主任兼党组书记1名,副主任3名。按照国家民航总局关于监管办初建时至少空编1/4的要求,暂定人员编制30名,暂定领导职数4名(主任兼党组书记1名,副主任3名)。监管办工作人员主要从省民航局、空管中心和航空公司选调。
  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和机场资产划分的主要原则:一是要为监管办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二是要保持机场运行业务和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全部划给省机场管理公司,以保证机场日后的正常经营。具体事宜由省国资办、财政厅、民航局商民航东北管理局办理。
  省民航局现有的债权、债务(截至2002年12月31日),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划给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和省机场管理公司。
  (二)组建黑龙江省机场管理机构。
  原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撤销后,组建省机场管理公司对全省所辖机场实施统一管理与经营。该公司是经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授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接受省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投资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据产权关系,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黑龙江省机场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措施。
  1.设立黑龙江省空港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机场的管理,设立黑龙江省空港管理委员会。省空港管理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省政府对全省辖行政区内机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处理黑龙江省辖机场的重大问题。省空港管理委员会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哈尔滨海关、省边防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机场管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主任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具体工作由省空港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2.机场基础设施建设与规划、投资管理。民航体制改革后,原省民航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民航总局审批(有的项目由国家民航总局和省政府共同审批)改为由省计委代省政府审批(国家民航总局投资的项目仍由国家民航总局审批)。机场的布局、规划,民航与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以及有关发展政策的制定,由省计委负责。
  机场收取的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暂按该机场移交前的方式进行管理。即省5个机场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全额上缴财政部,其中50%返给国家民航总局称为“机场费集中”,另外50%从财政部直接返给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称为“机场费留成”,用于机场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对机场建设费地方留成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由省机场管理公司编制“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申请,报省计委审核并下达年度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省审计厅依据计划进行审计。
  3.资产管理。对原省民航局所辖机场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原则上由原贷款单位偿还,具体事宜由省国资办、财政厅、省机场管理公司商机场所在地政府协商处理。改革后的省机场管理公司的资产,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监管。原属省民航局的全部资产移交地方后,机场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按有关规定纳入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4.行业管理。机场属地管理后,省机场管理公司接受国家民航总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管理,遵循国家统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要加强管理,使全省机场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安全、平等地为各航空公司提供服务。
  5.机场运营补贴资金的管理。“十五”期间每年由国家给予省机场管理公司补贴资金6337万元。国家补助的机场亏损补贴,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核定,报省政府审批后,拨补到各机场。
  6.机场公安体制管理。原省民航局所属的机场公安机构成建制划归省公安厅管理,设立黑龙江省机场公安局,在机场所在市按实际需要设机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机场公安机构的职责按照国家民航总局民航政法发〔2003〕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安全责任划分问题。机场移交前,机场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对辖区内机场安全工作承担监督责任;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机场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机场移交后,省机场管理公司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民航黑龙江监管办对辖区内机场安全工作承担监督责任;省政府对省内的机场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机场收费问题。机场移交后,涉及机场保障服务的各项收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机场自主经营、有定价权的服务项目,由机场与各驻场单位通过协议确定。
  (三)各项税费问题。机场移交前,需由机场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应足额上缴,及时结清。
  (四)美元、日元贷款偿还问题。哈尔滨机场改扩建中形成的美元贷款依据国家民航总局民航体函〔1997〕1133号、民航计函〔1998〕190号、民航财函〔1998〕563号文件精神,对应付基建贷款本息余额13879万元的还本付息,继续按照每年留成机场建设费中的1000万元用于该项贷款的还本付息,不足部分请国家民航总局给予补贴。
  省民航局现有的日元贷款建议仍按照原还款方式继续执行。
  (五)机场所在地政府的责任问题。组建省机场管理公司对我省所辖机场实施统一管理与经营后,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本地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仍承担一定的责任:航线补贴问题由机场所在市政府负责;机场的经营性亏损,各有关市政府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事宜由省、市财政部门及省机场管理公司协商;对机场的基本建设投资,各有关市政府要按比例承担部分资金,具体问题一事一议。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商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民航黑龙江监管办资产划分方案。
  (二)拟定省机场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和《公司章程》,报省政府审定。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办、省委企业工委、省民航局负责。  
  (三)拟定黑龙江省机场公安局组建方案、职责及编制,报省编办审定。完成民航公安移交地方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民航局、编办负责。
  (四)完成机场建设过程中资产、负债的处理。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民航局、国资办及有关地方政府负责。
  (五)确定省机场管理公司领导班子,完成该公司的组建。此项工作由省委企业工委商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完成。
  (六)由国家民航总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机场移交书,完成机场资产、人员的移交,机场人员以国务院国发〔2002〕6号文件下发日期前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此项工作由省计委、财政厅、国资办、机场管理公司负责。
  (七)完成民航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人员、机构、资产移交。由省政府向省机场管理公司移交,具体工作由省计委、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办、省机场管理公司负责。
  以上各项工作力争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
  六、保障黑龙江省机场正常运行及发展的政策措施
  由于机场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较大的社会效益,借鉴国家及其他省、区的做法,在机场建设和合理的经营亏损期限内,政府应给予一定支持和补贴,以促进机场良性发展。
  (一)建立过渡性补贴政策。“十五”期间,国家给黑龙江省的机场经营亏损补贴,由省机场管理公司包干使用。对2006年至机场到盈亏平衡点之前的经营亏损,根据国家有关亏损补贴政策和我省机场经营情况,届时再研究确定。
  (二)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机场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引进大的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创造新的机场管理和运营模式。机场的管理与投资收益采取“谁投资、谁受益”的分配方式。
  (三)合理规划机场建设,优化机场布局。根据黑龙江省经济发展以及航空市场需求和航线结构,不断调整机场建设规划。明确机场建设导向和投资战略,制定吸引地方政府和多种资金建设机场的优惠政策。
  (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企业内部运营成本。黑龙江省的民航所属企业和直属企业应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其他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加速企业资产重组;强化企业外部监督,加强成本核算、审计、监管;盘活固定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和剥离;深化企业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新增人员数量。
  (五)挖掘自身潜力,扩大经营范围。要充分利用全省5个民用机场中4个是口岸机场的优势,与旅游、边贸相结合,做好国际客货运航线的经营,积极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要巩固和增加飞往全国大型枢纽机场的正班航线,创造有黑龙江省民航特色的优质服务内容,吸引机场周边地区的客、货源,努力促进民航事业再登新台阶。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贯彻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建设部2006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全面贯彻与实施,从源头上防止侵占绿地和随意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是否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施。

  (二)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绿线管治制度。

  (三)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是检查绿线划定工作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划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性成果:一是现有绿地的划定情况;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湖海、山坡、湿地等生态与景观敏感区的划定;三是规划绿地的划定情况)。

  (四)绿线的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绿线审批、调整以及社会公开,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2、是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了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了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是否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了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了绿地界线。

  4、是否有违反绿线管治制度,发生侵占绿地、随意改变绿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以及其他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组织自查,建设部组织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6年7-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进行自查,8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书面报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阶段(2006年7-9月)。建设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11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发现的违反城市绿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2006年11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整改情况报建设部城建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1-12月)。建设部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五、联系方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曹南燕  王脩珺

  电 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