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29:18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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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外汇管理局、省旅游局、中行云南省分行、省公安厅上报的《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规范银行和旅行社售汇购汇业务行为,防止通过居民个人兑换外汇套取国家外汇以及私自买卖外汇非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业务由授权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条 云南省旅游局负责将全省获准经营居民出境旅游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名单,及时通报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核定发放各旅行社“购汇核销证”,同时将核发人员名单抄送外汇局和售汇银行备案;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兑换外汇进行管理,以及对旅行社及其人员非
法兑换外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兑换外汇规章制度;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主要条款写入“出境旅游须知”,并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的财会专职人员2至3人统一办理购汇,在购汇银行开立人民币购汇专户办理居民旅游兑换外汇手续。
第四条 银行办理个人旅游兑换外汇业务,须凭有效护照、签证和出境飞机、车、船票审核真实性后按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购汇核销专人持组团人员情况清单向银行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第五条 居民出境旅游的供汇货币原则上以所到国货币为主要售汇币种。
第六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或一人办多本护照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第七条 旅行社购汇经办人必须在出国团(组)回国一个星期内,凭边境出入境清单到原兑换银行进行核销。未出境者已兑换外汇的,须由旅行社如数向银行结汇。
第八条 银行应规范售汇操作,加强内部管理,并在月后15日内将上月所办个人旅游兑换金额、出境人员、各旅行社组团团组等核销情况及有关异常情况报表报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购汇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查实旅行社在办理兑换外汇过程中参与套汇、私自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省旅游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经营出境旅游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套取国家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下发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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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把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办成一流的网站,并充分利用网站的各种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宣传聊城,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使其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是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承办,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聊城市政府唯一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聊城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为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分站点。
各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向信息化办公室及时上报本部门的有关信息。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分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具体栏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一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要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分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英文主域名为:www.liaoche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江北水城·聊城(聊城政务网)。
(二)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虚拟域名为www.xxx.liaoche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简称的第一个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站点按www.xxx.gov.cn注册域名,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网站开设后要与市网站进行链接,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全称。各县(市、区)已经注册域名的,要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申报备案。
(四)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域名管理参见《聊城市政府域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开设电子信箱以及电子信箱的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六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管理维护遵循如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设专人对本单位站点进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报)工作,网络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办公室,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更改相应的数据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三)已注册域名,单独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与政府主站相链接。
(四)企业信息上网实行企业整理、审核、上报,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页制作和发布。
(五)市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站点的综合评比,对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用访问控制技术、病毒防护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的分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火热。与一手房相比,二手房在价格和地理位置方面有独特优势,而且可供选择的区域、户型较多,所以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青睐。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规避提出建议。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房屋买卖合同遗漏必要主体。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订立合同时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认真审查房主的真实性,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假证冒名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

  (三)房屋存在物权瑕疵。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设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赁等情况。

  1.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此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房产,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然无效。

  2.买卖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出卖人已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3.买卖房屋正在租赁。如买卖房屋正在出租期间,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购买权,买受人若要确保万无一失,则需要出卖人提供该房产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外,买受人还应留意出卖人与该房产的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住,而出卖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又登记备案,则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

  (四)故意规避税收。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卖双方耍小聪明,采取“高买低报”、延期过户、假赠予等方式规避税收,但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亏的还是自己。

  1.“高买低报”。“高买低报”是指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申报房价时,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虚假协议申报纳税。但此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买受人有可能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造成出卖人利益受损;而此种做法也可能导致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数额过低。

  2.延期过户。此种方法主要目的是规避营业税。其一般做法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首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规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和过户方式。在买方交纳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将房屋过户。此种行为的风险是:一旦二手房市场在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前出现价格上的大幅波动,无论是大涨还是大跌,买卖双方中可能有一方宁愿违约也要解除合同,从而损害守约方利益。

  3.虚假赠与。这是目前避税方式中较为简单的一种。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先私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声明出卖人无偿将某房屋赠与买受人,以未发生金钱交易为名,规避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这种方式从法律角度看,完全属于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反而会在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后,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此房子在5年之内再次交易过户,将会由卖方承担成交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会更高。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的规避

  目前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还不够规范,风险较大,这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其实,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诚实履行合同,切勿耍小聪明。此外,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时,把握四个“要点”。

  一是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房主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是确认房主拥有出售房屋的合法完全产权。必要时到房处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情况,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物权瑕疵。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四是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者千万不能为了节省过户费用,采取所谓避税方式,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