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即将从我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在正式划转前,各级行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划转的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及其占用贷款的管理
和监督,加大清收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力度,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包括通过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实物占用、结算资金占用、集资摊派、粮食结算中心统贷或其他企业转贷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积极组织清理收回,尽力减少附营业务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要加强对附营业务经营收入的管理监督
,凡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其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所挤占的农发行贷款本息。
二、对粮食收储企业所属、目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成品粮油的销售也必须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即以其加工的原料成本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销售多少成品粮油,必须及时、足额地收回多少其加工的原粮油料所占
用的贷款本息。
三、加强对厂库合一的粮油加工企业成本核算的检查监督。一是厂库合一的粮油企业必须实行分账核算,该由加工环节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及资产损失必须足额摊入加工环节的成本,不得不摊或少摊;二是加工的成品粮油在没有实现最终销售前返销给商业库存的,只能按加工原料的
成本价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计价,不得包括利润,防止因以上情况造成加工环节虚盈而收储环节实亏,挤占我行收购资金。上述情况一经发生,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不制止和纠正的,要停止贷款,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对占用粮油加工贷款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待划转专项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13号)的要求,不得发放新贷款,也不得周转使用;同时,要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原欠贷款的回收工作,通过加强对企业销售货款的回笼和归行管理,收回到、逾期贷款,特别要加
大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力度。
五、加强对所有附营业务资金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发生新的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尤其在当前我行加强了对收购资金的监管,而附营业务还没有正当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的情况下,各级行要密切注意附营业务资金运行的动态,切实防止附营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继续
挤占收购资金。一经发现,要停止对收储企业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
1998年6月14日
新华通讯社和塞舌尔新闻社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塞舌尔新闻社
新华通讯社和塞舌尔新闻社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0日)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舌尔共和国之间的富有成果的合作和交流,为加强中国人民和塞舌尔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讯社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新华社”)和塞舌尔共和国国家通讯社塞舌尔新闻社(以下简称“塞新社”)商定:
第一条 新华社和塞新社同意互相免费交换国内和国际新闻。各方在使用对方新闻时,不得歪曲新闻原意。
第二条 为此,新华社向塞新社提供抄收其新闻所需要的无线电电传设备,其细节已在本协定的附件中规定。
第三条 塞新社定期向新华社提供新闻稿。此外,塞新社将把所有新华社可能感兴趣的国内新闻通过电传提供给新华社。
第四条 新华社与塞新社将每月通过航寄交换图片或其他新闻材料。
第五条 应一方要求,另一方将通过电传提供有关部长级以上官员正式访问的新闻。
第六条 任何一方将向另一方常驻记者或特派记者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第七条 双方同意互派记者、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访问,其实施办法将由双方具体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以挂号信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
第九条 本协定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在维多利亚签字。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舌尔新闻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 教育和新闻部长
黄国材 詹姆斯·米歇尔
(签字) (签字)
新华通讯社与塞舌尔新闻社合作协定附件
为具体执行两社间合作协定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向塞舌尔新闻社赠送一部收讯机和一台电传接收机。
第二条 购买设备及运抵塞舌尔的费用由新华社负担。
第三条 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期间的维修和零配件补给等费用均由塞新社负担。新闻的抄收和使用是免费的。
第四条 塞新社使用新华社提供的设备专门用于抄收新华社的无线广播。
第五条 此文件作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定的附件。
第六条 塞新社将定期向新华社提供技术报告(SINPO)以便通报其抄收质量。
该附件受两社间合作协定的约束,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塞舌尔新闻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驻塞舌尔共和国大使 教育和新闻部长
黄国材 詹姆斯·米歇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