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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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



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务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机关工作作风有所改善,办事效率也有提高。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等不良作风仍在一些部门严重存在,具体表现为: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不注重扎
扎实实地研究改革和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不认真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把精力过多地放在场面活动上,沉溺于大会、小会,有布置、无检查,不解决实际问题,“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个别部门和单位争权扯皮、办事拖拉,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少数部门
不按《国务院工作规则》办事,遇事不与相关部门通气、协商,甚至片面强调本部门职权,听不得其他部门的意见;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全局观念淡漠,处理问题时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例如,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加快钢铁企业的解困步伐同时对加工贸易实行规范化管理,1997年,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重要决策,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国内钢铁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税收政策,并进一步采取措施
防止走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这项政策的提出为国内钢铁企业摆脱困境拓宽了思路,各方面一致表示赞成。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项决策的重要意义不去理解,对解决钢铁行业困难的紧迫性缺乏认识,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又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致花费半年多时间提出的却是一个不
切实际的办法,即要求企业先将钢材运抵保税区,再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才能享受全额退税政策。这个办法手续繁琐,增加往返运输,加大了钢铁企业成本,实际上达不到促进国产钢材销售的目的。为此,1998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亲自主
持,认真研究改进办法,尽快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但是,由于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全局观念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放任下属司局之间在部门职责权限上争来争去,在监管责任上推诿扯皮,在关键问题上议而不决,又经历了半年的反复协商,下发的改进办法仍然是一个无法操作的办法。
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的政策仍然不能到位,影响了国内钢铁企业的解困进程。直至今年3月中旬,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有关部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出面协商才提出了对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国产钢材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加工贸易进口钢
材实行保证金“实转”的办法,从而有望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办案”过程。在一年半多的时间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样一项具体工作批示十余次,甚至提出严厉批评,有关方面特别是钢铁企业也多次疾呼,但就是由于有关部门的官僚主义和自行其是,致使一项正确决策迟迟得不到具体
贯彻落实。
上述情况说明,如果让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不良作风继续发展下去,将会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使国务院的正确决策埋葬在文山会海之中而一事无成。为此,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
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五年,我们面临着历史的机遇和新的挑战,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尤为紧迫。为不辜负全国人民的重托、争取多办成几件大事、实事,国务院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本届政府成立时提出的“五项要求
”和“约法三章”,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勤奋工作。要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为群众办实事,严禁虚报浮夸、欺上瞒下。切实改变文山会海、繁文缛节,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精力真正集中到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紧紧围绕本届政府的中心任务努力工作
,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把本届政府真正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大事,注意研究和发现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政策建议。对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部门主要负责
同志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能因司局之间推诿扯皮而延误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未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充分
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国务院。今后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国务院,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协商。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可派员列席会议。经部
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国务院裁决时,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论据,以便国务院领导同志决策。
三、严肃纪律,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在国务院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国务院一旦作出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为了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确
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按照预定的目标、期限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国务院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当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七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失职。各部门办理国务院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
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或完成国务院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国务院文件、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
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三讲”教育开展一次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于1999年6月底前向国务院写出书面报告。



199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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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最低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退职人员和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2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杭政〔2005〕1号)关于“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低标准”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符合享受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办理退休手续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今后不再随杭州市区最低基本养老金跟进调整。
  三、其他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其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不再跟进调整。
  2、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职的,其退职当年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710.5元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710.5元的标准予以补足。
  3、根据市劳动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的通知》(杭劳险〔2000〕193号)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8年,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级以上的试点镇、重点镇。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小城镇规划编制、镇区地形图测绘(1:1000)。

第三章 项目申报、确定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县(区)和三个市级开发区农村社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规划和镇区建设实际情况,将申请补助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有关材料初审后(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小城镇政府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及开户行),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报送市建委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本金证明等);
(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文、较大规模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测绘完成情况、成果证明、审查批准情况等;
(四)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五)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1)。
第五条小城镇政府应建立项目库, 各地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指导辖区内各相关小城镇,依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采用微机管理,认真做好申报项目库的建设。自本办法实行后,各地申报的项目均应在项目库里提取,并逐年规范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自觉遵守建设项目方案送审制,凡需享受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且投资规模不小于人民币300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统一由本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合肥市小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市建委、市财政局对所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联合下文对当年行将使用小城镇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确认。同时对省列中心镇上报的建设项目,联合报送省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八条市建委和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进度情况,逐步将当年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随项目逐步下达,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一)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在项目开工时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40%,项目竣工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60%。
(二)对跨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在项目开工时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40%,完成当年规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后再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60%。
第九条为提高专项资金的运行效率,自2004年起,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依据开工后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向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填报《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2)和《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3),市财政局据此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
监督,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或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定实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