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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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党办[2005]78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党委:
团市委制定的《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2005年8月30日

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有关的单位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积极贡献,经评选而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民政、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街道、社区等与维护青少年权益相关的行业(系统)和单位中开展。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政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于“三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由共青团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委员会、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联合组成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全面负责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协调。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区(县)应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参与创建活动的市属行业(系统)和单位应成立由共青团组织牵头组成的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的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市创建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成立、调整,须及时报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创建措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创建活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和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宣传,不断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行业(系统)和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主动为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心理咨询和其他服务项目,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扫黄”、“打非”和禁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帮教改造;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五)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护理、教育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六)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和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和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加强对青少年食品、用品的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品、用品的卫生和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和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八)加强教师道德教育,注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成绩显著。

第四章 评选与申报

第十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区(县)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命名、表彰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方有资格申报自治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三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表彰及推荐、撤销等事宜,由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实施。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比、表彰及推荐、撤销等事宜,由各区(县)、市属行业(系统)和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将命名及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表彰工作要根据确定的创建标准,认真评选,严格考核,严格审批。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以确保被命名表彰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五条 市级及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按照行业(系统)和非行业(系统)两种情况分别申报。公、检、法、工商、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中学以上教育等与维护青少年权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由行业(系统)申报,但必须经所在的市直属团组织审核通过。司法、民政、卫生、文化、街道、社区、小学以下教育(含区县直属中学)等与维护青少年权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区(县)团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集体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上报创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申报材料包括:1、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表;2、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基本情况一览表;3、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目标及计划措施;4、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自查考核标准;5、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6、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自查考核小组成员名单;7、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义务监督员名单;8、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情况汇报材料;9、其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制作封皮、目录,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申报的集体经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集体。创建集体要根据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标准,结合本集体的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创建标准、创建措施、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监督电话。
第十九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总量控制。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区(县)、市属行业(系统)和单位的申报数量及年度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名额。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通过评选达到标准的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集体进行命名表彰,授予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表彰,由同级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属各行业(系统)和基层单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模范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把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奖励纳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和单位的表彰奖励体系,根据创建工作的实绩,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或人均300元的奖励。以后复核认定合格的集体每三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及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表彰、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市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管理。市级以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同级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检查、考核以及认定工作,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聘请义务监察员、组织检查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以监督检查机构组织检查的结果和义务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保持时间为:自命名表彰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年的时间。每三年的复核与本年度创建集体的考核验收同步进行,对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对不符合标准的将自动取消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但该集体在次年及以后年度的第一季度可重新申报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保持荣誉称号期间,如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举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由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颁发的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牌匾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自动失效。对经复核认定符合标准的集体重新颁发新的牌匾,原牌匾由本集体或所在单位保存,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整改不合格的或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举情况之一的,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牌匾,并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取消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并摘牌: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仍未能及时整改的;
(三)本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
(四)其它严重影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二)字体:“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及日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含有效期限)为黑体,位于右下角;
(三)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
(四)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均为480mm×300mm。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严肃性,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要认真维护、管理好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集体必须及时向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其补发新的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和单位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并报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乌鲁木齐市委员会宣传与权益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乌鲁木齐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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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5〕9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宣传材料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保单利益测算书、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的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二、规范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公司在制定万能保险宣传材料时,应从方便消费者全面准确理解产品特点的角度出发,将该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明显位置,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置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二)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

  (三)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四)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

  (五)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六)犹豫期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任一时刻退保可得到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三、科学选取演示利率

  在利益演示中,各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在利益演示下的显著位置,各公司应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四、全面正确介绍万能保险产品

  各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提供该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讲解和答疑,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该产品。

  五、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统一制定培训材料,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讲师及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保险产品。

  (二)各公司应采取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客户回访方式,了解投保人是否阅读了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是否正确理解了以下内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及犹豫期内自身的权利等。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万能保险销售行为的监控,密切跟踪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情况,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四)各公司应对现有的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立即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宣传材料,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

  六、加强对万能保险的监管

  (一)各公司分支机构应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包括每一个万能保险产品当期保费收入、退保金、给付、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各公司分支机构万能保险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万能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邯郸市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评估的管理,统一价格认证标
准,规范价格评估行为,保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进行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
当事人的委托,对事故损坏、保险理赔、降价销售、无主、
拍卖、留量、抵债、纠纷、火灾损失、应税等物品进行价格
鉴定和评估;接受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委托,对扣押、追
缴、没收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评估。
第三条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自愿有偿的
原则。
第四条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
责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本行政
区域内物品及服务的估价机构,依法出具的价格评估结
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专职价格评估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
试;取得价格评估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之后,方可执
业。
第七条承办估价作业,每个估价项目不得少于两
名价格评估人员。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估价项目,
应当组成三人以上的估价小组进行评估。
第八条价格评估人员与委托估价项目的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
避。
第九条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委托价格评估;
(二)受理价格评估;
(三)现场勘察;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估价报告书。
第十条评估当事人委托价格评估,应当向评估机
构递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委托评估标的物品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来
源与购买(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估价委托书应当附有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
等资料。
第十一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
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查。对符合价格评估受理条件的,评估双方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鉴定评估业务合同,约定估价有关
事项。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计算方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
(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
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四)生产领域中的半成品按照成品价格折合计算,
原辅材料按照进货价格加实际合理费用计算;_
(五)运输途中的物品,按当时交货地市场价格加合
理运杂费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需要拆旧的,依照国家规定和实际使用程度,
按照成新率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
(七)文物、金银、珠宝、有价证券等特殊物品,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事故损坏物品,按重建、修复价格计算,国家另
有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九)对依法拍卖的财物,按实际价格折成当地市场
批发价格计算;
(十)对于灭失物品,按当事人的证词和有效凭证及
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并调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市场的
中等价格计算;
(十一)商检处理案件所涉及的物品,按进出口商
作价原则参照国内同类物品认定价格。
第十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接受委托进行估价,应
持对评估标的物品逐项查验、分类核定并查明相关数
和资料,取得必要的证据,不得抽样或综合估价。
第十四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15
内向委托人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另有约定的除;
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有效期为一。
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委托评估。
第十五级价格评估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估人员不得泄员评估业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
第十大经委托人对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份
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结论之日起15
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复该申请,价格评估测
接到复核申请之B起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o
复核结论书》5委托方对复核估价仍有异议的,可在15
内委托上一级估价机构重新复核裁定,上一级估价却
受理重新复核裁定申请后,15日内作出《复核裁定中
逾期提出异议的,价格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估价鉴定结论。
和《复核估价结论书》必须由两人以上集体研究认定;
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价格评亿
自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由
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价格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公正办案,对弄
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罚款;
(四)依法取消价格评估资格;
(五)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价格评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佝私枉法,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事务所在价格评估过程中,
价格评估人员可凭(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或单位介
绍信向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人员
不得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假证。必要时价格评估人员
可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协助。
两名以上价格评估人员签字的证明材料可作为估
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