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简化国家局(总公司)文件主送单位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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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简化国家局(总公司)文件主送单位名称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3]6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简化国家局(总公司)文件主送单位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目前,由于行业内部运行工商管理体制改革,一些省份成立了中烟工业公司,此外,行业内有关单位和几家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划归为国家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直属单位增加后,国家局(总公司)发文时,主送单位名称繁多,文字冗长。为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同意,现就简化主送单位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送单位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二级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二、主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行业各直属单位”。
  三、主送单位只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各省级局(公司)”。
  四、主送单位只是各省中烟工业公司的文件,一律简化为“各省级工业公司”。
  五、主送单位只是某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的,仍然使用单位全称。
  六、凡是国家局(总公司)文件、国家局(总公司)办公室文件、国家局(总公司)各司司发文,均按上述简化要求办理。简化名称的工作自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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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 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2008〕78号文执行:鹰雄大道、沪昆高速公路鹰东连接线、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景区段、景鹰高速公路鹰潭连接线及余江连接线、鹰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沪昆高速公路鹰西、贵溪、余江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

  (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

  (五)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边缘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 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除满足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设临时建筑的理由、建筑规模、建筑时间、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措施、拆除期限等内容,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拆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前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拆除;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地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拆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禁止再夹道建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保持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禁止破坏、损毁绿化的花草、树木。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需经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事先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 非公路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安全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第二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禁止在公路上方设置龙门架式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三条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下列地点可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公路隧道口上方;

  (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由路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标志设置单位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标志;

  (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

  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二十八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标志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征得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 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挪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试述特权的民法保护

王海宏


  物权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在我国,保护各种类型的特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和经济秩序,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不同法律部门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法不同,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
  民法对物树挂保护,可以依据权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梭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同时,权利人必须以正当的、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而加害他人。
  特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特权人在其特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特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在对特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后,往往需要上人民法院来确认某种特权是否存在,因此物权人必须采取诉讼保护方式。特权人在采取自我保护方法不能保护其权利时,也需要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发源地室内就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当然,特权人也可以不采取自我保护的方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法上,通常将各种保护特权的方法分为特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特权的保护方兴未艾,除各种物上上请求权外,还包括要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特权的诉讼。债权的保护京城 这里主要指损害赔偿方法。两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是根据不同。特权保护方法以特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特权的三分之一,因此又称“特权法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又称为“债权法的保护方法”。第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特权保护法只适用于对特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这种方法。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特权时,采用损害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第三是目的不同。特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特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标本权利,从而使特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特权保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特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特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特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当然,这两种方法是彼此联系、互为补充的,在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方法,也可采取多咱方法。
特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民法对这两类特权的保护,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峡谷树龄有不同特点,因此在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受到侵害以后,权利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同的。
  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以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 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而在其他特权受到侵害时,由于他特权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根据所有权提出请求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对标的物的合法的占有权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他特权人只能根据其合法占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占有、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规定,设有?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占有妨害停止请求权。占有之诉和所有之诉加冕 然是两种诉讼,但里弄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人直接占有所有物,当所有物受到侵害时,他既苛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之诉,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占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某个权利人在某项财产受到侵害时提起所有之诉,但不能证明自己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则可再提起占有之诉。
  所有权一样,他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他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债的保护方法,请求不未予侵害人其所造成的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