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镀锌铁丝网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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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镀锌铁丝网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镀锌铁丝网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20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型企业集团:

  随着建筑技术、材料和设备的不断发展与更新,部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技术已经陈旧或被新的图集所代替,经审查,决定废止《镀锌铁丝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其中,建筑专业41项,结构专业37项,给水排水专业4项,暖通空调专业31项,动力设施专业12项,电气专业7项,弱电专业13项(详见附件)。

  这些图集,将于2000年6月30日废止并停止发行和使用。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库ARCHLIB》中仍将有区别地保留,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全国标办、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各大区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一、建筑专业(41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87J001(一) 标准图 镀锌铁丝网围墙门(钢管框) 1987
  87J001(二) 标准图 镀锌铁丝网围墙门(角钢框) 1987
2 87SJ002(一) 试用图 钢栅栏围墙门 1987
  87SJ002(二) 试用图 钢板围墙门 1987
3 87SJ004 试用图 钢制围墙门通用五金零件 1987
4 CJ13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非保温板) 1977
5 J131 标准图 空调房间围护结构 1976
6 CJ132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板肋朝外) 1980
7 CJ133(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单层厂房) 1979
  CJ133(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多层厂房) 1979
8 CJ134(一)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单层厂房) 1979
  CJ134(二)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多层厂房) 1979
9 CJ135(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窗框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1.2米、1.5米高,单格板) 1979
10 86SJ137 试用图 纸面石膏板隔墙建筑构造 1987
11 CJ138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建筑构造 1984
12 CJ236 重复使用图 石棉水泥瓦屋面建筑构造 1979
13 J238 标准图 卷材屋面建筑构造 1980
14 CJ239 重复使用图 卷材屋面建筑构造(适用于墙板外墙屋面) 1980
15 J333 标准图 防腐蚀建筑构造 1985
16 87SJ335 试用图 塑料地面建筑构造(聚氯乙烯,软、硬质板材) 1987
17 91SJ336 试用图 树脂类整体防腐蚀建筑构造 1991
18 91SJ337 试用图 轨道楼地面建筑构造 1991
19 J532 标准图 型钢隔断 1978
20 J533 标准图 型钢隔间 1980
21 93SJ603 试用图 厂房大门通用五金零件 1993
22 J630 标准图 侧挂折迭式通行火车钢大门 1974
23 J631 标准图 中转折迭式通行火车钢大门 1974
24 J632 标准图 木材干燥室平开大门 1974
25 CJ634(一)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有框,洞口宽900-1800) 1978
  CJ634(二)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钢门五金零件制作图) 1978
26 CJ635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 1975
27 CJ636 重复使用图 推拉空腹钢门 1975
28 CJ637 重复使用图 折迭空腹钢门 1975
29 CJ639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门五金零件 1975
30 CJ640 重复使用图 电动钢卷帘门 1976
31 CJ651 重复使用图 上翻空腹钢、钢木门 1984
32 CJ655(一) 重复使用图 平开钢大门(京83型薄壁空腹钢管) 1984
33 92J702 标准图 空腹钢门窗(25A型) 1992
34 90J703(一)-(五) 标准图 钢门窗五金零件 1990
35 J730 标准图 木侧窗 1974
36 CJ732(一)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侧窗(《沪68型》窗料) 1976
  CJ732(一)附册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侧窗(《沪68型》窗料,6米柱距带形窗) 1980
37 J734(一)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7
  J734(二)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8
38 CJ735 重复使用图 中悬木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7
39 89J743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涡轮式手摇开窗机 1989
40 J833 标准图 中悬木天窗 1974
41 CJ834 重复使用图 中悬木天窗手板开关器 1977

二、结构专业(37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G144(二)-(三)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檀条及天沟 1965
2 G146(一)-(四)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三角形屋架 1965
3 G316 标准图 ∏形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1974
4 G325 标准图 吊车轨道联结 1975
5 CG326(一)-(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锻锤基础 1980
6 94G329(一) 标准图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1994
7 G331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露天吊车柱 1979
8 CG334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77
9 CG335(一)-(八) 重复使用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1978
10 CG336(一)-(四) 重复使用图 柱间支撑 1983
11 G337 标准图 吊车梁走道板 1976
12 CG34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板 1978
13 CG341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双T板 1976
14 CG343(一)-(十六) 重复使用图 多层厂房短柱框架建筑设计说明等(7、8度地震区) 1980
15 CG344(一)-(十三) 重复使用图 长柱明牛腿框架总说明等(7、8度地震区) 1982
16 CG346(一)-(十) 重复使用图 多层厂房短柱框架建筑设计说明等(≤6度地震区) 1982
17 CG347(一)-(七) 重复使用图 长柱明牛腿框架总说明等(≤6度地震区) 1982
18 CG349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81
  CG349附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81
19 CG35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 1979
  CG350附(一)-(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 1979
20 CG351(一)-(三)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 1979
  CG351附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 1979
21 CG352(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窗框板 1979
22 G353(一)-(六)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1980
23 CG356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 1984
24 CG358(一)-(五)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V形折板 1984
25 87SG359(一)-(四) 试用图 悬挂运输设备轨道 1987
26 87SG361 试用图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1987
27 88SG363 试用图 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节点详图 1988
28 G410(一)-(三) 标准图 1.5米×6米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974
29 G415(一)-(五)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折线形屋架 1974
  G415增补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折线形屋架 1990
30 G425 标准图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吊车梁 1976
31 CG426(一)-(二) 重复使用图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等截面吊车梁 1976
32 CG428 重复使用图 12米预应力混凝土鱼腹式吊车梁 1978
33 CG431 重复使用图 预应力槽机板 1976
34 CG433(一)-(二)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折线形托架、三角形托架 1976
35 87SG439(一)-(四) 试用图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 1987
36 87SG517(一)-(五)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屋架 1987
37 97ZG808 专用图 SP预应力空心板 1997

三、给水排水专业(4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S461 标准图 给水穿越铁路 1980
2 90S470 标准图 污水两级气浮设备选用安装图 1990
3 90SS851 试用图 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选用安装图 1990
4 85S653(一)-(八)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及砖石造大口井 1985

四、暖通空调专业(31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T101-1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上通阀 1966
  T101-2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旁通阀 1966
  T101-3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金属支架 1966
  T101-4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砖砌支座安装 1966
2 T102 标准图 离心式通风机A式在钢支架上安装 1967
3 T202-1 标准图 带调节板活动百叶送风口 1967
  T202-2 标准图 单层、双层百叶风口 1967
  T202-3 标准图 三层百叶风口 1967
  T202-4 标准图 连动百叶式风口 1967
4 T203 标准图 矩形送风口 1967
5 T206-1 标准图 矩形空气分布器 1967
  T206-2 标准图 地上矩形空气分布器 1967
6 T208-1 标准图 矩形风管插板式送吸风口 1976
  T208-2 标准图 圆形风管插板式送吸风口 1976
7 T209-1 重复使用图 旋转吹风口 1976
  T209-2 重复使用图 地上旋转吹风口 1976
8 CT211-1 标准图 圆形直片式散流器 1978
  CT211-2 标准图 方形直片式散流器 1978
9 T211-4 标准图 流线形散流器 1976
10 T212-1 标准图 单面送吸风口 1976
  T212-2 标准图 双面送吸风口 1976
11 T261 标准图 活动篦板式回风口 1967
12 T262 标准图 网式回风口 1967
13 CT263-1 重复使用图 135型单层百叶风口 1979
  CT263-2 重复使用图 135型双层百叶风口 1979
  CT263-3 重复使用图 135型带导流片百叶风口 1979
14 88T264 标准图 LYS系列圆形散流器设计选用及安装图 1988
15 88T265 标准图 LFS系列方形散流器设计选用及安装图 1988
16 84T513-1 标准图 XLP/A型旋风除尘器 1984
  84T513-2 标准图 XLP/B型旋风除尘器 1984
  84T513-3 标准图 旋风除尘器翻板式排料阀 1984
  84T513-4 标准图 旋风除尘器出口锅壳 1984
  84T513-5 标准图 XLP旋风除尘器支架 1984
17 T523(一)-(五) 标准图 YJ4型自动卷绕式空气过滤器 1983
18 91T524 标准图 YJW-1管道式自动卷绕式空气过滤器 1991
19 CT531(一)-(十一) 重复使用图 1号-11号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檐板脱水 1976
      (风量1500米3/时-30000米3/时)  
  CT531(十二)-(十六) 重复使用图 7号-11号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檐板脱水 1976
      (风量11000米3/时-30000米3/时)  
  CT531(十七) 重复使用图 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支架 1976
  CT531(十八) 重复使用图 Ф150灰浆快放阀 1976
  CT531(十九) 重复使用图 Ф200灰浆快放阀 1976
  CT531(二十) 重复使用图 泄水管 1976
20 CT533 重复使用图 CLK扩散式旋风除尘器图集 1975
21 CT534(一)-(三) 重复使用图 CCJ/A型除尘机组 1975
22 CT537(一)-(三) 重复使用图 XCX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3 CT538(一)-(三) 重复使用图 XNX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4 CT539(一)-(三) 重复使用图 XP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5 T540-1-16 标准图 MC24-120-Ⅱ型脉冲袋式除尘器技术说 1982
      明、制造图等  
26 88T54101 标准图 XM型木工旋风除尘器 1988
27 91T542 标准图 污水水位电控装置 1991
28 T603-3 标准图 筒形风帽保温蝶阀 1966
  T603-4 标准图 筒形风帽蝶阀 1966
29 T701-1-T701-5 标准图 通风管道消声器 1966
  T701-6 标准图 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1966
30 T703 标准图 钢板水箱 1967
31 T704-1-T704-6 标准图 非金属空气调节器 1966

五、动力设施专业(12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R104 标准图 热力设备保温 1976
2 91R212 标准图 花岗石文丘里管水膜除尘器 1991
3 90R327 标准图 热水采暖锅炉 1988
4 92R328 标准图 铸铁热水锅炉 1992
5 94R332 标准图 铸铁热水锅炉及选用安装 1994
6 R406-1 标准图 除污器(立式直通) 1967
  R406-2 标准图 除污器(卧式直通) 1967
  R406-3 标准图 除污器(卧式直通) 1967
7 R410-1 标准图 热力管道保温结构 1976
  R410-2 标准图 热力管道保温厚度表 1976
8 93R411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3
9 93R412 标准图 低温设备及管道保冷 1993
10 90R417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0
11 93R421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3
12 95R422 标准图 低温设备及管道保冷 1995

六、电气专业(7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日期
1 D221 标准图 6-10千伏并联电容器安装构架(组装式) 1989
2 CD362 重复使用图 电镀车间电气设备安装 1975
3 D366 标准图 非标准电力配电箱(盘) 1976
4 D368 标准图 非标准实验室用配电箱(盘) 1976
5 D464 标准图 非标准照明配电箱(盘) 1976
6 D764 标准图 电阻式水位传示 1977
7 D765 标准图 电容式水位传示 1977

七、弱电专业(13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日期
1 CD662 重复使用图 JZX-2型30/9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75
2 CD663 重复使用图 调度总机桌、柜 1975
3 CD664 重复使用图 电话隔音间 1977
4 D665 标准图 明线三路、十二路载波机安装 1976
5 93SX203 试用图 63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92
6 93SX204 试用图 27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92
7 90SX668-1 试用图 JZHQ-4型45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55条线路) 1990
  90SX668-2 试用图 JZHQ-4型45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50条线路) 1990
8 90SX669 试用图 JZHQ-4型9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9 90X670 标准图 HJ905型2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0 90X671 标准图 HJ905型4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1 90X672 标准图 HJ905型6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2 90X673 标准图 HJ905型8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3 91X675 标准图 调度电话站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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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4〕18号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场坪等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余土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环保、交通、国土、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凡在市中心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提前5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余土管理中心签订《运输保洁责任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余土管理中心递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余土管理中心签订的《运输保洁责任状》
  第八条 市余土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建筑垃圾处置书》(以下简称处置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处置书》。
  第十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余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建筑工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收费由市余土管理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组织,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或自行安排车辆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市余土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市城区严管路段,由市余土管理中心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确定运输路线和时间。
第十六条 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密闭化改装,做到统一车身颜色,统一编号发证;
(三)车辆必须每6个月经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进行1次运输资格审验;
(四)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体组织,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余土管理中心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八条 禁止总重量超过20吨的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转让、涂改、伪造或超期使用《准运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和时间;
(三)承接无《处置书》或未经批准、未办《准运证》的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市余土管理中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坏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 凡在市中心城规划区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包括临时场地和单位自有场地),均应由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接受市余土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向市余土管理中心申报登记,由余土管理中心根据场地实际,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场地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齐全;
(三)场地的排水系统完善、合理;
(四)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实体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
(五)完善防尘、防污水外溢、消灭蚊蝇等设施,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六)配备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回填施工场地和建筑施工工地,应自觉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区域倾卸。
第二十四条 入场弃置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处置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回填夯基、填洼还耕、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同意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准运手续,擅自进行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处每车2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按每车200元处以罚款。
  (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以及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并对责任人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施工工地出入口未硬化或者未采取其它铺垫措施,造成污染的,除限期改正、责令冲洗外,对施工单位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七)将生活垃圾或危险废弃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或者回填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各项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制作处罚决定书,其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否则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管监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

杨 涛


在首都北京,法院系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体现人性的司法措施,如开庭时不准对被告人摁头,不对被告人上手铐、戴头罩等等。在南国的广西博白县却出现与文明执法不和谐之音,两名居民因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罚。执法部门因此大张旗鼓地把两人违法被罚的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在当地轰动一时。
据<<南国早报>>报道, 这两人是在今年6月25日,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的烟草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人员在县城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时,发现他们的经营卷烟的许可证早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在根据规定对其出售的卷烟进行暂时扣留时,遭到他们的暴力抗法,一人因此被拘留。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因此在博白县城及乡镇打出了多幅跨街横幅标语,标语内容为“博白镇南门塘队某某谩骂、阻碍烟草执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这些标语统统采取了蓝布白字的格式。而蓝布白字,据当事人讲是在当地是给死人写挽联才用的。
烟草专卖局称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无独有偶,同样在博白县城,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拉横幅“伤人”的事件。博白县财政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宣扬李某等三人殴打该局下辖的合江镇财政所所长刘某被逮捕一事。今年7月18日,法院判决认为该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内容基本真实,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开涉税案件的侦破情况;“没有歪曲事实诽谤原告的词语,也没有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公布的内容不属个人隐私”,一审判决拉横幅一方胜诉。
事情真的如烟草专卖局所说或法院判决那样,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吗?
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一律不能成为个人隐私?一般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存在两面性,对于其本人而言,这是个人私事、个人信息,是其隐私,其享有不应一次错误行为而终生被人贬低的权利;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关系到预防违法犯罪的问题,公众有知情权;所以从本质讲,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是一种受限制的隐私权。这种限制我以为,主要是在有监督、帮助其职责主体及与其在工作、生活发生或将要发生密切联系与交往的主体有知情权,如在个人档案要进行一定年限的记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备案登记,其应向工作单位及社区群众、生意伙伴等特定的人与单位披露。而且违法犯罪因其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其的限制的范围、广度、深度也应有不同。烟草专卖局拉横幅不分区别,大张旗鼓、大面积的宣传,其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民法中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分类,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是民法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保护不足而设置的兜底条款。在本案中,即使烟草专卖局拉横幅宣传没有歪曲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但其用蓝布白字的格式的表达方式,与善良风俗不符,贬低了当事人的人格,侵犯了当事人人格尊严,也就侵犯了当事人一般人格权,显属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既便是如烟草专卖局所称标语横幅是交给广告公司制作的,局里只是要求“醒目”点,但该局怠于审查,默认广告公司侵权行为,并将侵权的横幅在县城及各乡镇四处悬挂,实难逃法律责任。
再次,从行政权的行使的合法性上看,烟草专卖局的做法也大可诘问。现代公法认为,公权的行使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并没赋予事后行政机关主动张扬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就不能自作主张自行扩张自己的权力,除非公民或媒体基于知情权要求其进行适当披露。(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与行政机关主动张扬不同,媒体是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行使的是私权,只要法无禁止即自由,媒体当然可进行适当报道。)更何况,行政法上有“成比例”的原则,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拉横幅宣传这种类似大字报的形式,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与破坏可能远远超过了对其的行政拘留,造成了第二次处罚,罚过其责,实不可取。即使是出于披露违法案件以教育群众的良好目的而采用拉横幅的方式,也不是有力的辩护理由,因为人是主体,是自由的,不是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与权益只能与他人应承担的责任成适当比例。
最后,我们还要从公权行使的终极目的来追问烟草专卖局的行为。社会契约论认为,公权源于公民私权的让渡,公权的行使最终是要造福于社会,要造福于让渡权利的公民,而不是将自己推向了与私权的对立。现代公权的行使讲究理性原则,提倡以人性化的方式,以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公权的行使以教育、挽救、预防为主,惩罚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不能是赤裸裸的报复,公权的行使者不应当在公权行使中带有自己的主观情绪,图执法者自身一时之快。但是我们看到的烟草专卖局不是与被处罚人理性的交涉,达到公权行使的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处罚人、造福于公民的目的,而是采取了用蓝布白字的格式拉横幅的不理性、不文明的行为,让人感觉行政机关有为自身泄愤、报复的嫌疑,如此既难使被处罚人心服,也难以折服大众。
在执法活动中,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要依法进行,要更多几分理性、几分文明,多体现点人性关怀。这是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所作的基本要求。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