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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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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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质量技监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环保工程,是“九五”期间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自1996年10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照明节电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完成用户照明节电意识和照明电器产品、元器件产品生产企业基础状况调查,摸清了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及照明节电潜力的基本情况;二是制定并发布4项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国家标准,组织6个品种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分析会议,在4个城市开展质量承诺制试点活动,引导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三是组织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示范及应用推广,促进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四是广泛开展照明节电的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绿色照明工程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抽样调查表明,仅我国内贸系统大型商厦、中小型商厦(宾馆)在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已分别占照明装置总功率的90%、7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节电效果。

  尽管绿色照明工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不规范、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大,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满足社会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2.绿色照明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范例。照明节电是终端用电设备中节电率较高、成本效益较好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照明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0%左右,照明用电多以低效白炽灯为主,高效电光源普及率低,推广潜力很大。

  3.进一步明确绿色照明工程的范畴,除推广“节能灯”(紧凑型荧光灯)外,还应推广高效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等。要将科学的照明设计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4.各级经贸委、建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规范产品市场,强化信息服务,增强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

  二、完善标准,制定办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和管理

  1.加强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标准和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和完善高效照明电器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为实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奠定基础。在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照明节电设计技术要求,以保证在新建项目中采用高效照明系统。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照明能耗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绿色照明工程管理办法,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把照明系统设计纳入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严格限制使用低效照明系统。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序地、规范地开展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用户购买优质产品,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对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通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对在监督抽查中拒检的企业和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制定配套的整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生产、整顿市场、加强引导、提供服务等方面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禁止非达标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杜绝使用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要引导企业充实和完善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不实的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

  4.要加快照明电器行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提高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产品节能认证和质量承诺制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努力创造国产名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

  1.绿色照明工程的重点推广领域是机关学校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并实施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积极研究、试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质量承诺制实施范围,引导、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大批量直销、采购活动,通过招标、投标和承诺活动,促进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或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

  4.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宣传示范项目的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让用户真正了解使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及高效照明系统的意义,树立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既节电又省钱”的形象。

  5.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

  6.要培育、发展绿色照明的中介机构,促使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开展科研设计、项目筹资、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7.建立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效果追踪和评价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向国家经贸委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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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宝鸡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人事人才工作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和《陕西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是中、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人卒倚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才中心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只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人事代理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律师、会计、审计、监理、造价、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六)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i
(,八)白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九)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十)自愿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开展并组织实施人事诊断、人才测评、员工培训等项服务;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办理委托大率代理人员的流动手续;
(四)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
(五)代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户口迁转等事宜;
(六)负责承办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申报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身份确认、转正定级以及考核工作;
(八)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团组织关系并组织开展活动;
(十)负责委托单位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证;
(十一)办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婚育证明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二)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人职代理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刚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现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该机构成立的批艾复印件;
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人才中心审核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三)委托方和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四)委托方向人才中心移交人擎代理人员的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向人才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山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中心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工作单位变更,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新单位聘用的证明到人才中心变更大率代理手续。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持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接收单位人事主舒部门的接收函件,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郭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年筑一季度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受委托的人才中心进行验证,逾期不办理验证或在代理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才中心将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
第十三条 外省、地(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正常调人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中心出具证明,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外地生源的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参照办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的人擎档案,按照中组郡、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现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发放手续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历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同级人才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被单位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原单位按隶属关系移交市、县(区)人才中心代为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困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鼓励农民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几项政策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鼓励农民兴修小型水利工程的几项政策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行各业兴办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速发展我省农村水利,加强农业后劲,制定以下鼓励政策。
一、提倡和鼓励农民以户、联户集资兴办各种水利工程。农民自办的水利工程,谁投资,谁所有,经营自主,收益归己,允许继承,允许有偿转让,其产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允许农民个人以投资、投料、投工的方式,同集体联合兴办水利工程,按投入折股分成或按受益大小分摊投入。
提倡社会各行各业、各界人士捐款、赠款兴办水利工程。
三、对于过去国家、集体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作价出售给农民经营,其中属于国家部分所售价款,应由水利部门统收,上交当地财政,继续用于水利建设;属于集体投资部分所售价款,收归集体所有,继续用于水利建设。对已报废的水利工程,可以转让给农民更新改造、配套使用
。对集体兴建的不配套工程或已经损坏长期未修复利用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农民修复配套,自主经营,收益分成。
四、农民可以兴办农田灌溉、排涝改碱、水力发电和水土保持工程;可以兴办为乡村企业和生活供水的工程;也可以利用水面、滩地发展水产养殖。但无论兴办哪种工程,都应符合当地的统一规划,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五、农民自办或联办水利工程,应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进行。资金确有困难的,各地可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或其它资金中给予贴息贷款或周转金资助;也可以购买材料、设备以物代助。国家资助或补助的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贫困地区可达到总投资的
百分之三十。
经国家补助的农民自办水利工程的收益,按国家、个人投资比例分成,其中国家受益部分由水利部门收回,上交当地财政,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有偿转让时,国家原补助资金扣除折旧值移交县水利部门,上交当地财政,继续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六、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民自办水利工程的组织领导,搞好统一规划。县水利部门和乡镇水利管理站对农民自办的水利工程,要认真做好勘测、设计、施工等技术指导,并积极帮助购置所需材料设备和施工机具。
七、农民兴修水利工程中涉及户与户、村与村之间的跨界引水、工程占地、设备用电等问题,应按照规划,本着自愿互利、协作治水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应出面调解。
八、凡是有专业知识和经营能力的农民,经水利部门审核,可以承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承包时需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坚持统包结合,奖惩兑现,确保水利经济效益的提高。
九、农民承包水利工程管理,承包期最少三年,有的可以五年、十年。开发性的小流域治理和盐碱、荒、滩地改良,承包期可以更长。
十、农民自办、联办的水利工程,水价由农民根据国家价格政策自主作价,或由村民委员会协调定价。农民承包经营集体水利工程的水价,由乡(镇)水利管理站协助村民委员会,根据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议定。
十一、对自办水利工程成绩突出的农民和捐款、赠款资助农村兴办水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凡投资或捐款、赠款二十万元以上的,由省立碑责彰;投资或捐赠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立碑责彰;投资或捐赠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县挂匾表彰;投
资或捐赠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县授予荣誉证书。与此同时还可以载入县志。



198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