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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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实际,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研究提出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安全生产重要讲话,自觉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定不移地把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扎实有效地做好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完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的到2007年的目标任务,推动和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3%。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2.0%,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1.2%,铁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2%,水上交通、农机、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火灾事故力争下降。

  2007年要突出抓好以下9项重点工作: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凝聚共识

  (1)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续完善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好地把握规律、指导实践。(2)加强阵地建设,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3)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使安全理念、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4)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组织开展第六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万里行”系列活动,动员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落实到位

  (1)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的考核,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继续举办市县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监察局长安全生产培训班。(3)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改进检查方式,增进检查实效,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认真落实整改。(4)坚持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总结推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和有效指导的成熟经验;对企业开展安全诚信评价,建立安全诚信体系。(5)指导督促企业抓好基础工作,各重点行业领域都要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

  三、实施安全发展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已确定的各项重要目标任务

  (1)指导督促各省(区、市)和相关行业“十一五”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主要指标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业绩考核。(2)把2007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省(区、市)、重点行业,加强进度监控考核,每季度公布实施情况。(3)抓紧启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研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4)在重点行业领域抓紧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

  四、继续抓好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

  (1)加强高瓦斯、高突矿井的监测监控,已安装的系统要加强运行维护、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率,加快实现区域性联网。(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强矿井机电管理、保证供电用电安全。(3)发挥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积极性,继续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提高抽采率、利用率。(4)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早关闭取缔国办发〔2006〕82号文件明确的16种煤矿。(5)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各类证照、火工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开采,严防关而不死、死灰复燃和前关后建。(6)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坚决防止和纠正“假整合”问题,促进煤矿企业的改造重组。(7)严格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认真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落实煤矿井下定员的规定,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8)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实施“管理强矿”战略步骤,抓紧出台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9)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指导地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非煤矿山:(1)严格安全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继续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推行井工矿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3)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工作,重点防范高压油气井的井喷事故。(4)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监控,防范垮坝事故。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1)建立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总结推广天津、江苏的有效做法,清理整顿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3)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4)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搬迁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5)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6)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

  ——道路交通,支持配合公安和交通等部门:(1)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打击非法载客,深入治理超载超限。(2)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城乡交通运输市场准入,整顿规范经营方式。(3)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隐患。(4)推进重点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加强安全监控。(5)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6)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宣教工程,针对重点人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水上交通:支持配合交通、农业等部门进一步深化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和水上危险品运输等专项整治,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线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平安渔业”等活动。

  ——建筑施工:支持配合建设等部门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化房屋建筑、道路、铁路和电力工程等安全整治;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

  ——民爆器材:支持配合国防科工部门深化民爆行业整治“四超”工作;落实工业炸药生产线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推行自动化遥控操作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支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消防安全: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重点排查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重大隐患;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跟踪监管,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其他行业领域:(1)支持配合铁道部门实施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环境专项治理工程,继续抓好铁路平交道口隐患治理。(2)支持配合民航部门推进航空企业安全审计和专项整治。(3)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网安全监管,防范大范围停电事故。(4)支持配合旅游、质检等部门,继续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六、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落实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继续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2)配合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和8省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政策。(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完全成本、严格小煤矿税收制度、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等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

  在落实培训教育政策方面:(1)进一步加强教材、教师和机构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2)配合协助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稳定国有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制度,探索实行小煤矿、小企业招工进入劳务市场。(3)配合协助教育等相关部门,稳定煤矿专业人才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等政策,继续扩大煤炭院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4)继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资质认定和注册管理工作。

  七、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与司法机关建立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2)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修订,配合高检、高法抓紧出台对《刑法》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中纪委抓紧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3)制定出台15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部行业标准;推动地方立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章立制。(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宣传贯彻即将公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对地方负责查处的特大事故和典型重大事故实施跟踪督办、严格审查,向社会公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5)加强执法监督,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等方面监管。(6)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八、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和事故处置效率。(2)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系统性和针对性,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3)加强国家、省、市(地)三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07年要有70%的省(区、市)、50%的市(地)建立机构。(4)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快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建设46个国家级救援基地(其中矿山26个、危险化学品20个);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消防、海上搜救、铁路、民航、核工业等救援基地和救护队伍建设。(5)加强与各部门、各地区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效果。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加强自身建设

  (1)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市(地)、县、乡镇三级安全监管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建立执法大队的做法,在重点矿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总结完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直属事业单位推行。(3)加强基础性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数据资料档案和台账。(4)加强省局和分局基层建设,规范有关制度、规定。(5)加强学习培训,掌握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工作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提高履职能力。(6)开展学习先进的活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四个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四种作风”。(7)深入开展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九条纪律”和相关规定,认真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办违纪案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维护良好的队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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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白 音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人员在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一次性的科技兴工效益奖或科技兴农效益奖,统称科技兴市效益奖。
第三条 各类企业的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等)。凡每年给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企业可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科技兴工效益奖,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征奖金税。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二室的楼房一套;税后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者,除按10%比例提取资金外,再奖励一户三室楼房一套、小汽车一辆。
第四条 农牧林水战线上的科技人员,在推广适用科技成果项目中,每年新增经济效益在150万元以上,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一等奖,资金10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二等奖,奖金5000元;新增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授予科技兴农效益三等奖,奖金3000元。如新增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科技项目,奖励金额另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从预算指标内划拨。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进行技术开发,其提取奖励金额可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的150%发放。
第六条 属于减免税科技项目的效益计算,可参照同类企业的税收比例进行折算,以扣除折算税金后的效益作为考核的基数。基他奖励办法同上。
第七条 科技兴市效益奖不作平均分配,奖金的50%归项目的主持人;另50%按贡献大小,分配于助手。
第八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不论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凡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奖金由专利权人所在单位支付,没有此项经费来源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科技兴市效益奖每年奖励一次,各单位按规定申报,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具体工作责成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勤工俭学的方针政策,我省的勤工俭学有了较大的发展。现在,有全省13,408所中小学、农职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有12,698所学校开展了勤工俭学活动,占学校总数的94.7%;有350万名
学生按教学大纲要求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和校内外的公益劳动,占应参加劳动学生总数的97.7%。一九八一年以来,全省勤工俭学总收入达5.4亿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集体福利2.8亿元。勤工俭学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对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补充了普通教育经费的不足,减轻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办学负担,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发展我省勤工俭学事业,除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勤工俭学方面的政策规定外,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把勤工俭学作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抓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抓好校办工、农、商、林、牧、副、渔等各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发展校办企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在抓好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校办企业发展中的
一些问题,不断提高校办企业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各级计划、物资、工商、农林、外贸、科技、能源、交通、环保等部门,应把校办企业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在纳入计划、企业升级、产品归口、评等创优、外贸出口、物资供应和供销衔接等方面,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三、各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要通过创办厂外车间、扩散零部件,为学校提供科技信息和科研成果等多种方式,扶持校办企业发展。
四、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中小学解决勤工俭学资金。除预拨教育经费外,应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勤工俭学周转金。银行可按扶持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政策规定给予贷款支持,对已安置教职工子女和待业青年及生产小商品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应
尽量予以优先安排。
五、凡为学生提供劳动基地,为教学服务或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的各种生产及经营项目均属勤工俭学活动,工商部门应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条件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校办企业可冠以所在县、市或省的企业名称;允许跨行兼业,与外
系统、外地区联合,有条件的允许引进外资合作经营。
六、税务部门除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校办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城区和乡镇中小学的校办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税收政策待遇。对新办的校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免除农村
中小学的特种农业税、对于用银行贷款进行设备改造,暂时收入偏低或纳税有困难的微利校办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为了扶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对校办工厂上缴学校利润的比例可比照其他集体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经当地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同意,
适当降低,所减免的税款和减少的上缴学校的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因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当年给学校上缴利润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缓交利润。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校办工厂与外系统横向联合所得部分免征所得税。校办商业、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由于弥补教育经费使经营发生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照顾。
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抓好并积极扶持农村学校搞好勤工俭学,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可通过投资、垫资或贷款等方式帮助学校办工厂(商店),同时要帮助学校办好农、林场和多种经营基地。凡属学校经营的农、林、牧、副、渔场和果园,所使用的土
地用地手续健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对于没有履行正式用地手续的,由学校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应发给所有权执照;没有学农基地或学农基地较少的学校,由学校向当地土地(林地)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按国家和省土地(林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当地政府和农、林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尽量满足学生劳动需要。
八、校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帐,所得收入归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给学校提供劳动基地和办学经费。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学校及其所属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或变相私分学校办企业的资金、厂(场)地和其他财产,已侵占的要全部退还。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的领导,把抓好勤工俭学作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和改革、发展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日程,列入发展教育的总体规划,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切实抓好。同时要加强勤工俭学的行业管理和协调工作,
保证勤工俭学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十、要加强勤工俭学队伍的建设,努力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既懂生产又懂教育的勤工俭学管理和技术骨干队伍。勤工俭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调资和职务评定方面,校办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
待遇。对于从学校抽调到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的负责干部的待遇,应按其职务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于从事勤工俭学的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勤工俭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育人与创收有机地结合起来。校办厂(场、店)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结合实践切实抓好学生的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打下坚实基础。校办企业要深化改革,落实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开发新产品、新品种。要抓好设备更新改造和校办农(林、果)场建设,增强企业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98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