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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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发[2006]2号

中国财经报 2006-04-21 10:13:14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强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报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并结合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通过引进世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应贯彻国家财经、水利、农业、林业、国土、环保、利用外资等方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联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稳定。

第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各级项目办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经过世行确定的评估计划及中调计划,不得擅自变动。

第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负责编制、审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农发与财政分设的省份应联合上报),由国家农发办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九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根据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项目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在项目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变更,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农办[2003]193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世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以及提款报账等工作。世行贷款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按项目财政资金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项目管理费,由省项目办统筹安排,用于省、市(地)、县(市、区)项目管理的相关支出,市(地)、县(市、区)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及时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参与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送国家项目办和世界银行审批,并严格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组织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货物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省招标采购活动。国家项目办负责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审批手续。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办应做好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建立和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保证工程正常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测评价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进度、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各项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审查、汇总,并按时报送监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应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工程管理、会计核算等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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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金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人员除外),都应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包括退休人员)共同缴纳,具体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缴纳6元,个人缴纳2元。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为扣缴,单位缴费部分,在职职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并同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年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6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由个人自付。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其个人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才能享受当年大病互助医疗,因故中断缴纳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互助医疗。

第七条 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人员,当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发给大病治疗通知单,参保人员凭大病治疗通知单在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出院后持有关病情资料、票据及费用清单到经办机构核报。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7号


印发《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中的资金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已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的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条件:
  贷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实体,并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二)持有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有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可行性项目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贷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个人和家庭负债适中,在贷款所在地有城镇常住户口;
  (五)能提供可变现的有效抵押(质押)物或信用反担保,也可采用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人为第三方担保;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向担保机构领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带备以下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到其户籍所属居委会盖章确认并签署推荐意见。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居委会同意推荐的申请表及资料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盖章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四)申请人将以上资料及申请表提交到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担保审核意见;
  (五)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六)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即与申请人、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小额贷款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组织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到期前借款人提出延期,在担保机构按
经办银行规定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三)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洗衣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清洁卫生、残疾人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条 各方职责
  (一)经办银行负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贷款,并会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对贷款资金使用特别是微利项目贷款实际用途、项目、经营状况及借款人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担保机构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基金进行管理。要及时做好担保基金的资金安排,开立财政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按担保基金的使用进度,安排好资金的拨付。
  (三)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对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推荐审核。
  (四)借款人责任:
  1、保证贷款申请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严格按贷款合同指定用途使用贷款;
  3、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管理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本暂行办法执行时间从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肇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