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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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

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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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伐工作管理,有计划地采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采伐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包括生产成批竹材的竹林)和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 (以下简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必须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提出年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资源的总额,《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活立木蓄积量。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 (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不得超计划采伐。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制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五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国营林业采伐企业的采伐,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成熟林、过熟林采伐的低产林改造,以及零星分散国有林的采伐,其作业设计须报经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采伐自营林,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抚育间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其作业设计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伐许可证。
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经营性的采伐,其经营方案须报经省林业厅批准,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入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承包集体和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和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以上各款规定,适用于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第六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伐区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第七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必须砍伐少量林木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与林主签订补种林木、补偿损失协议,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采伐的林木列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作业设计应经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厅批准,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名木古树,严禁采伐。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禁止采伐。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确定重点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名录附后),由所在县立标挂牌保护,不准砍伐。确需砍伐或采集的,一级保护树木应经省林业厅审查转报林业部批准,二级保护树林由省林业厅批准,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地自选确定重点保护的? 髂荆上亍⑹小⒅萑嗣裾虻厍姓鸸济迹右员;ぁ? 第十二条 需要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从事生产、收购的单位,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收购的文件,提出采集的地点、品种、数量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烧木炭、烧石灰、烧砖瓦和其他副业生产砍伐薪炭林,由生产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在集体林内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国有林内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划定采伐地点
和范围。
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株数、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批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采伐单位和个人的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应监督检查验收,对违反采伐办法和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四川省重点保护天然、
原生珍贵树木名录
一 级 保 护 树 种
1.桫椤 A Isophila Spinulosa(Hook) Tryon.
2.银杉 Cathaya argyrophylla Chun et kuang.
3.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Baillon.
4.水杉 Metesequia glyptostroboides Hu et Cheng.
石柱
5.秃杉 Taiwania flousiana Caussen.酉阳
二 级 保 护 树 种
6.伯乐树 Bretschneidera sinensis Hemls.
7.蓖子三尖杉 Cephalotaxus oliver Mast.
8.连香树 Cercidiphyllum laponicum Sieb. et Zucc.
9.岷江柏木 Cupressus chengiana S. Y. Hu.
10.攀枝花苏铁 Cycas panzhihuaensis L. Zhou et S. Y.
Yang.渡口
11.光叶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vra. vilmoriniana
(Dode)Wanger.
12.香果树 Emmenopterys henryi Oliv.
13.杜仲 Eucommia ulmoides Oliv.
14.福建柏 Fokienia hodginsii (Dunn) Henry et
Thomas.
15.银杏 Cinkgo biloba Linn.
16.水松 Glyptostrobus pensilis(Staunt.)Koch.合

17.四川红杉 Larix mastersiana Rehd. et Wils.
18.鹅掌揪 Liriodendron chinense(Hemsl.)Sarg.
19.峨眉含笑 Michelia Wilsonii(Finet et Gagnep.)
Rehd.
20.栌菊木 Nouelia insignis Franch.
21.白皮云杉 Picea aurantiaca Mast.
22.康定云杉 Picea montigena Mast.
23.大果青杆 Picea neoveitchii Mast.
24.金钱松 Pseudolarix amabilis (Nelson) Rehd.
25.白豆杉 Pseucotaxus Chienii (Cheng) Cheng.
26.澜沧黄杉 Pseudotsuga forrestii Craib.
27.木瓜红 Rehderodendron henryi Hemsl.
28.山白木 Sinowilsonia henryi Hemsl.
29.水青树 Tetracentron sinense Oliv.
30.崖柏 Thuja sutchuenensis Franch. 城口
三 级 保 护 树 种
31.长苞冷杉 Abies geergei orr.
32.梓叶槭 Acer catalpifolium Rehd.
33.穗花杉 Amentotaxusargotaenia (Hance) Pilger.
34.银叶桂 Cinnamomum mairei Levl.
35.华榛 Corylus Chinensis Franch.
36.德昌杉木 Cunninghamia unicanliculata D. Y. Wang.
et H. L. Liu.
37.金钱槭 Dipteronia sinenis Oliv.
38.领春木 Euptelea Pleiospermum Hook. f. et. Thoms.
39.猥实 Kolkwitzia amabilis Graebn.
40.厚朴 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et Wils.
41.西康玉兰 Magnolia Wilsonii (Finet et Ganep.) Rehd.
42.红豆木 Ormosia hosiei Hemsl. et Wils.
43.黄牡丹 Paeonia delavayi var. lutea (Franch.)
Fin. et Gagnep.
44.紫斑牡丹 paeonia suffruticosa var. papaveracea
(Andr.) kerner.
45.峨眉拟单性木莲 parakmeria omeiensis Cheng.
46.桢楠 Phoede zhennan S. Lee et F. N. Wei.
47.垂枝云杉 Picea brachytyla (Franch.) Pritz.
48.黄杉 Pseucotsuga sinensis Dode.
49.青檀 Pteroceltis tatarinowii Maxim.
50.白辛树 Pterostyrax Psilophylla Diels ex perk.
51.筇竹 Qiongzhuea tumidinoda hsueh et Yi.
52.棕背杜鹃 Rhododendron fictolacteum Balf. f.

53.大王杜鹃 Rhododendron rex Levl.
54.香水月季 Rosa oborata Sweet.
55.大叶柳 Salix magnifica Schneid.
56.紫茎 Stewartia sinensis Rehd. et wils.
57.羽叶丁香 Syringa pinnatiofolia Hensl.
58.银鹊树 Tapiscia sinensis Oliv.
59.红椿 Toona ciliata Roem.
60.丽江云杉 Tsuga forrestii Downie.
61.毛桤木 Alnus lanata Duthie ex Bean.
62.九龙桦 Betula jiulungensis Hu ex P. C. Li.
63.峨眉矮桦 Betula botanimii var. fricogemma Hu
ex p. C. Li.
64.剑阁柏 Cupressus jiangeensis N. chao.
65.平武水青冈 Fagus chienii cheng.
66.巴山水青冈 Fagus pashanica C. C. Yang.
67.褐果石栎 Lithocarpus brunneus Rehd.
68.四川石栎 Lithocarpus fangii (Hu & Cheng) N.
Chao
69.四川润楠 Machilus sihcuanensis N. chao ex S. Lee.
70.凹叶木兰 Magnolia sargenliana Rehd. & wils.
71.雅安红豆 Ormosia yanenis N chao.
72.油麦吊杉 Picea complanata Masts.
73.西昌黄杉 Pseudotsuga xichangensis C. T. Kuan
et L. J. Chuo sp. nov.
74.南江枫杨 Pterocarya nanliangensis Yi.
75.灰叶稠李 Prunus grayana maxim.



1987年4月5日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户,港澳台同胞、华侨、 外商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我省在省外、国外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 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遵守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健全统计网络。

(一)乡、镇人民政府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与本级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联合组成统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 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其职责比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

(三)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健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负责本单位和组织指导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 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 业务上受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的指导。

第七条 重大省情的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对企业事业组织的全面考核和检查验收, 应包括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的内容, 并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参加。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统计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实行工作责任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 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条 统计业务人员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对合格者,发给《统计上岗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 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

经考核合格的统计人员,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可在不突破编制的原则下,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统计检查员, 履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责。 统计检查员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统计检查证》。

第十二条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重要的统计报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到本系统内的统计报表, 须经本部门领导人批准,并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发到本系统外的, 须经同级人民政论统计机构批准。

(三)临时办事机构一般不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的, 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四)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 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左下角标明填报截止期限。 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超过截止期限的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五)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须同时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六)企业事业组织发生变化,致使报表报送单位和渠道变更时,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 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 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对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的,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人员应予抵制,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据实报告。

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报送单位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绝密、机密、秘密或非秘密未公布过的统计资料, 未按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表。个人或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发表。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 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经指出不改正或者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自行对外发布统计资料、 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 报复统计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 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 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 具体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领导人和统计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 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严处理。

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人员,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没有主管部门,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检查。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由省、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九条 统计检查人员检查统计违法行为时, 应出示《统计检查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统计检查员执行任务时, 有权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者应按期据实负责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统计违法案件, 应在三个月内查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统计违法情况, 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有关部门、 单位接到主管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处理意见通知后》后,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对不严肃处理的或施延不处理的,由通知书发出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