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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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试行)

铁道部


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试行)

1985年3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不断提高货运日常组织工作,给运输工作奠定可靠的货源、货流基础,适应搞活商品流通渠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资、文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货运日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运输政策及铁路运输组织原则,通过装车工作组织,卸车工作组织、货运调度与分析考核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及国家临时指定的重点运输任务。
第3条 货运日常工作组织的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并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积极支持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
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贯彻执行“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货物运输原则。
三、坚持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贯彻“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
四、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坚持按运输方案和日班计划办事。
第4条 货运日常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自觉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持执行国家的运输政策、遵章守纪,坚持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如实反映情况。
二、发扬“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好路风,做到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货源,货流规律,熟悉管内车站及厂、矿企业的装卸设备、劳力等情况,了解企业生产和销售情况。
四、精通本职业务,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章 装车工作组织
第5条 各级货运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日常货源组织工作,其范围是:批准的月度计划内、外和变更计划的货物;因铁路责任上月欠装需在本月补装的货物;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命令批准必须紧急装运的货物。
对已搬进车站或共用专用线装车地点的计划内及批准的计划外货物,由于铁路责任当月未装出的,须在次月上旬内予以补装,至装出为止,发货单位不再办理计划外手续,可按计划外统计,但对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外贸到港出口物资以及连续性生产的大宗货物不得补装。
第6条 各级货运日常工作部门,应建立货源核实制度。
一、车站收到批准的次月货运计划后,应通过召开物资单位会议等方式核对全月货源。其内容为:双方计划是否一致;批准的计划与实有货源是否相符;了解物资生产、供应、销售、存量及短途运输等情况。对核实后的货源,填入货源核实登记表(铁运一)。遇货源、货流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逐级上报。
二、煤矿、林区、港口站等主要物资装车站,应掌握煤炭、木材及其他主要物资的生产、运输情况,并对其实际存量和可运量以及港口船只到达、港存量等逐日登记,每旬逐级上报。
第7条 旬间装车计划是组织均衡地完成货运计划的重要保证,是编制月间装车计划的依据。
一、编制依据:
1、货运计划及批准的计划外;
2、发货单位提出的旬间要车计划表(货统11);
3、上级下达的旬计划轮廓及月度运输方案的要求;
4、上级的重点要求。
二、编制内容:
1、日历装车计划;
2、品类、去向别装车计划;
3、发往指定限制区段、主要钢厂、港口、主要卸车站和国际联运出口的装车计划;
4、直达列车的日历装车计划及成组装车计划;
5、车种别使用数量。
三、编制要求:
1、根据落实的货源,按不同方向梳出货流,在均衡运输和考虑卸车能力的基础上,本着“可远勿近、可多勿少、可整勿另”的精神,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运输;
2、合理组织中间站按日历同一方向集中装车或分段、隔日装车等办法,以减少摘挂列车作业次数和保证完成中间站的装卸任务;
3、安排好发往通过限制区段、主要厂、矿、港口及联运出口货物的去向均衡;
4、充分考虑与其他运输工具的衔接,并为卸车创造条件。
四、编制程序:
1、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于每旬开始前六天,逐级布置次旬装车计划轮廓和重点要求;
2、车站于每旬开始前五天,由站长主持、货运、行车等有关人员参加,编制次旬发货单位别的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填入货统81,中间站不迟于当日十八点前报车务段,车务段和直属站于每旬开始前四天参加铁路分局集中编制次旬装车计划,或以其他形式向铁路分局上报次旬装车计划;
3、铁路分局于每旬开始前四天,由运输科长主持,行货有关人员、调度所主任、主任货调、方案及车流人员和车务段、直属站负责旬计划编制人员参加,编制铁路分局次旬按站别的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经铁路分局长审批后,不迟于当时十二时前上报铁路局;
4、铁路局汇总各铁路分局上报的次旬装车计划后,于每旬开始前三天,由运输处长主持,货工科长、调度科长及负责旬计划的编制人员参加,编制铁路局次旬按铁路分局和主要站别的旬间装车计划,经铁路局长批准后,不迟于当日十二点前上报铁道部;
5、铁道部于每旬前三天的十八点前,将次旬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给铁路局,铁路局于每旬开始前两天十点前下达给铁路分局,铁路分局于当日十五点前下达给站段。
第8条 在执行旬间装车计划时,应做好下列组织工作:
一、车站接到批准的旬间装车计划后,应按发货单位别,登记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货统一),据此掌握各发货单位旬间装车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按日历装车计划备货和按时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凡未按日历安排装出的货物,应均衡地组织在旬内补装,未能补装时,次旬应继续予以补装;
三、在装车组织上,必须为卸车创造条件,做到装必顾卸,严禁不顾卸车能力向同一到站大量连续超装,同时防止由于车种使用不当延长卸车时间。
第9条 日要车计划的组织
一、日要车计划的依据:
1、批准的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和发货单位提出的货物运单;
2、未按日历装车计划装出,须在当旬内补装的货物;
3、需要进行补装的前旬欠装的货物;
4、属于特殊情况,经站长批准按日历安排提前装运的少量货物;
5、未纳入旬计划的演艺用品、展览品、牲畜、蜜蜂、个人搬家、超限货物、企业自备车、租用车以及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的其他需要紧急运输的货物。
二、日要车计划的要求:
1、在站内装车的货物,原则上必须全部拉进货位后方可提出日要车计划,但经发货单位和车站双方确认,在当日十八点前可全部进站的货物及在装车前可全部进站的鲜活易腐货物亦可提出日要车计划;
2、在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属于连续性生产的,应以前日实际生产外运量为基础,参考可能装车的存量,预计当日生产及装车机具、劳力变化等因素,由路矿(厂)双方洽商提出日要车计划;属于非连续性生产的按第1款办理;
3、国际联运、港口外贸进口和水陆联运货物的日要车计划,应由铁路、外贸和交通部门洽商提出;
4、在站内的装车,日要车计划的总数不得大于站内一天最大装车能力;各厂、矿、港口专用线提出的日要车计划车数,不得大于该专用线一天的最大装车能力和取送能力。

第三章 卸车工作组织
第10条 为了有预见地安排卸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铁道部于每月25日召开卸车工作会议,交换各局间的次月卸车资料,交流卸车工作情况;
二、铁路局于每月下旬召开有铁路分局、车务段和主要卸车站参加的卸车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当月卸车工作情况,制定次月卸车安排和接卸措施;
三、主要卸车站于每月初,召开主要收货单位和地方运输部门会议或采取其他方式,落实全月卸车安排及接卸措施;
四、卸车量较大的车站,每旬向装车站了解到达本站的装车安排,装车站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五、铁路局于每月十三日前,将次月不列入货运计划的货物,分别发到站、品名、发货人、收货人,以电报通知发局并抄铁道部运输局。对未按电报要求而列入货运计划的货物,卸车站确不能接卸时,可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全月停装;
六、对已列入货运计划的违反营业限制、到站和收货人不实及无到港计划的货物,在月计划执行前,到站以电报通知发局、发站(抄铁道部)全月停装,发站据此不得装车,否则追究责任;
七、对批准的计划外货物,到达一个车站一个收货人五十车以上时,应由发站及时电告到站,以做好接卸的准备工作。
第11条 加强卸车站的组织工作:
一、根据车站及厂、矿、港专用线技术作业过程查定的有效卸车到达时间,确定每日卸车计划,制定取送车作业方案,快取、快送,压缩待送,待取时间,以加速卸车和车辆周转;
二、对专用线及站内收货单位自行卸车的货物,车站接到预确报后,要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卸车准备;
三、组织好地方搬运工作,及时腾空货位,防止货场堵塞,做到随到随卸,随卸随搬;
四、加强夜卸的组织工作,对夜间不卸车的收货单位,要进行分析,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以提高夜卸比重;
五、密切与收货单位和地方运输部门的协作,不断扩大卸车能力,为接卸直达列车创造条件。
第12条 做好长期待卸重车的卸车工作,车站应按十八点待卸车分析表填记长期待卸车的积压日期,并建立台帐,注明未卸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局每月将二十日十八点积压五天以上的待卸车,汇总后报铁道部。
第13条 由于重车积压或货位堵塞,必须要求发站停装或限装时,其处理方法和权限规定如下:
一、卸车站要求发站停装或限装时,应将原因和要求停限装期间,以记录电逐级上报。铁路局上报铁道部记录电时,须经货工科长批准。各级调度接到记录电后,一般应在2日内处理;
二、批准停装、限装的权限为:发、到站在同一铁路分局范围内的,由铁路分局批准;发、到站在同一铁路局范围内的,由铁路局批准;发、到站超出铁路局范围内的,由铁道部批准;国际联运出口和经深圳出口的货物,须经铁道部批准;
三、停装或限装时,除第10条第六款规定者外,均必须以调度命令逐级下达。车站接到命令后,应及时将停、限装的期间,原因通知发货单位;
四、对已到达卸车站的重车,除部令承认者外,任何单位无权原车退回发站。

第四章 货运调度工作
第14条 货运调度的基本任务是:编制、执行货运日班计划,使货源、车流紧密衔接,质量良好地完成装卸任务。
铁路局货运调度受货工、调度科双重领导,业务上以货工科领导为主。
第15条 货运日班计划应根据运输方案、旬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和当日的日要车计划进行编制,其内容应包括:
一、全日和第一班装卸车数;
二、品类别、去向别(包括限制区段、主要厂、矿、港口、口岸站)的装车数;
三、车种别使用车数;
四、车站别的装卸车数和车站取送车作业计划;
五、直达列车及成组装车的列(组)数及车数。
第16条 货运日班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
一、铁路局货工科长会同调度科长于每日十时前,根据次日货源、运用车预计分布情况和运输方案、旬计划任务及上级要求,拟定次日日间计划轮廓,布置分局;
二、车站于每日十一时前向铁路分局货运调度报告次日的日要车计划,铁路分局货运调度在收取次日要车计划汇总后报铁路局货运调度,铁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调度;
三、铁路分局主任货运调度员根据铁路局布置的轮廓,结合管内货源车流情况,在运输科长主持下,与调度所主任共同审批承认车,优先安排有旬日历计划的货物、需要补装的货物及直达列车,编制装卸车日间计划,编成后,上报铁路局货运调度,并以调度命令下达车站;
四、铁路局主任货运调度员汇总各铁路分局的装卸车计划,由货工科长,调度科长共同编制铁路局装卸车日间计划,经运输处长审核,铁路局长批准后,于十七时前上报铁道部,同时下达铁路分局;
五、车站根据铁路分局布置的日班计划,制定本站的货运日班计划,经站长批准后,布置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并及时通知有关厂、矿企业单位。
第17条 各级货运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铁路分局货运调度员,应按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四)重点掌握十八点在站待发和在途的管内工作车的移动情况,对接入自卸重车特别是整列的卸车,应及时向卸车站进行预确报,同时检查卸车准备工作;
二、按阶段检查包括使用车在内的装车去向,对发往通过限制区段的去向必须严格掌握,不得任意超装或欠装,必须超装时,须经上级货运调度承认,完不成时,应逐级上报,以便组织调整补装;
三、按阶段检查重点物资和大量装车站的货源及空车来源的变化情况,了解主要厂、矿、港口、口岸站的阶段取重、送空、出车等情况,确保日班计划的完成;
四、做好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组织工作,检查是否按计划配空、装车和发车;
五、在装车组织中车流发生变化,不能按日班计划配足空车时,应首先保证重点货物,通过限制区段的货物和连续性生产不易补装货物的装车;
六、在全面地完成日间计划的装车任务、排空任务和保持次日空车保有量的前提下,尚有多余空车时,可适当地超装有旬计划,有日要车的货物,但对运输方案中安排的整列货物和发往限制区段的货物不得超装;
七、中间站卸后利用的零星空车,可装运有旬计划而未纳入日计划的货物,但应以分局调度命令承认。如涉及跨铁路局(分局)的装车超过规定数量时,须经上级调度批准;
八、对必须紧急运输的防洪、抢险、救灾、防疫、抗旱、排涝、抢种、抢收等货物,可不受旬日计划装车的限制,上述货物属于跨路局、跨分局、分局管内的,应分别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命令批准后组织装运,对无货运计划的,装后要补办计划外要车手续;
九、各级货运调度人员负责抄收停、限装记录电,铁路局经货工科长、分局经运输科长批准,发布有关装卸车命令;
十、各级货运调度应及时、准确、清晰地发布有关调度命令、填记各种表报,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对本班工作做出简要分析。

第五章 分析与考核
第18条 货运日常工作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分析考核制度。
一、分析的要求:
1、检查运输政策及货运计划执行情况;
2、分析货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向有关部门提出配空、装卸劳力、装卸机具调配和篷布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
4、总结货运日常工作的先进经验。
二、分析的内容:
1、装车(包括发送吨数)总数的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完成计划的原因;
2、装车去向、主要品类及重点物资装车站的装车完成情况;
3、主要厂、矿、港口、主要卸车站的卸车及一次作业时间完成情况和未完成计划的原因;
4、直达列车及成组装车的完成情况和未完成计划的原因;
5、针对某一时期工作中关键问题的专题分析。
三、考核的内容:
旬计划装 旬计划内实际装车数
1、 =----------×100%
车兑现率 旬间装车计划数
按日历兑现的
旬计划按日历 实际装车数
2、 =--------×100%
装车兑现率 旬间装车计划数
直达列车 实际直达车数
3、 =--------×100%
占装车比重 实际装车总数
实际卸空车数
4、卸车比重=--------×100%
应卸车数
六点实际卸车数
5、夜卸比重=---------×100%
应卸车数
第19条 各铁路局可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注:旬计划内实际装车数和按日历兑现的实际装车数,应符合旬计划批准的发货单位、品名、到站的实际装车数;对新线分界站、国境站装车的货物和军用、零担货物的装车,按实际装车数与旬计划车数进行考核;对港口进口和转港的货物,按到局考核;对十大钢厂(鞍山、本溪、首都、太原、包头、武汉、马鞍山、海泉、攀枝花、重庆)的装车,本局按到站、外局按到局考核。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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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市秩函[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打假办公室并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全面落实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部署,配合我部近期开展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控工作,切实搞好冬季农资打假,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抓紧落实各项既定工作部署

  今年以来,农业部统一部署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5]3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5]2号)和《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5]29号),针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等主要农资品种的市场整顿与规范,确定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同时在全国15个县启动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近年底,各地要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抓紧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已经完成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与成效,并进行适当宣传。尚未完成的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继续狠抓落实,确保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全年各项既定工作部署。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清理工作进展、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清理脱钩工作进展、大要案件查处工作进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工作情况。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二、围绕冬季农业生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当前,冬季农业生产正在紧张进行。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把冬季农资打假作为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不能放松。要根据本地冬季农业生产和农资需求特点,制定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巡查密度,下移监管重心,组织执法人员对县以及乡村农资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通过市场检查,坚决查办各类坑农害农和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不合格产品,依法吊销一批违规企业证照,严厉处罚相关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要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资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确保冬季农资打假工作取得成效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围绕动物疫病防控,加大疫苗打假力度

  当前正是动物疫病高发、易发时期,特别是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先后爆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防疫工作最新动向,加大宣传教育与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主动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部门的作用,整合力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对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产品、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农业部近期关于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行动,加大打击假劣疫苗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农资监管员的作用,深入调查掌握本地疫苗销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追查。省、市、县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巡查和宣传教育,坚决禁止无证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四、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农资打假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在配方施肥,科技入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清查整治违法经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用兽药、农药及化合物等相关重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推动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农资打假与监管的能力水平。

  年底将至,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工作总结,认真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年的工作建议。总结材料、全年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办(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 业 部 市 场 与 经 济信 息 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深建燃(20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六条 在本市承接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从业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法律规定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工作。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签字。
第八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 二类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抢险、维修要求。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审查范围、内容、程序、机构按照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稳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告知建设、监理单位、质监机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四条 实行燃气工程项目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章 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及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质量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人员的岗位证书;质保、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由监理单位提请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组织燃气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一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监机构及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站内设备及工艺管道的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颁发专项工程验收证书。
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由质监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供气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颁发专项工程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二类燃气工程的专项验收,对燃气工程存在问题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中含燃气工程的,燃气工程必须经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下列燃气工程,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一)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新增管道燃气工程项目;
(二)单个用气点装表容量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下公共福利用户的燃气工程项目;
(三)多个用气点总装表容量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的公共福利用户的燃气工程项目。

第四章 燃气工程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供气单位,应制订明确的移交规定、程序和办事时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投入运行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复检和置换,并加强供气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燃气工程管理办法》(深建燃〔1999〕8号)同时废止。


20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