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06:19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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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

第三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者向他人行贿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抢险救灾、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渎职行为。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根据立案前审查的需要,经检察机关和事故调查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和复制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触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人员,向其询问和了解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一起向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事故调查组作出。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

第九条 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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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
暖补贴的内容。



1990年11月9日
 【案情】

  被告李某原系建湖某食品厂员工,无故旷工被辞退,2012年9月11日深夜,李某利用其对厂区的熟悉,潜入厂区办公楼会计室盗取钱财。因保险柜无法打开,李某遂将保险柜藏匿于厂区草丛内。次日,厂方发现失窃后,报警并调取监控录像后将李某抓获。经查,保险柜内有现金五万元。

  【评析】

  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未遂。李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财物仍处于被害人厂区,并没有失去被害人的控制,李某也并没有取得现金,根据控制说,张某的行为是盗窃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既遂。李某潜入会计室,窃得保险柜,虽未将财物带离厂区,但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根据失控说,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控制说等多种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便是失控说和控制说。失控说基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以财物的合法控制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既凡是盗窃行为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未脱离控制的为盗窃未遂。控制说是站在犯罪目的是否实现的立场,以盗窃犯是否已取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盗窃犯实际控制财物的为既遂,未实际控制的为未遂。因为某些个案中被害人失去对被盗财产的占有,并不等同于盗窃犯取得被盗财产的控制,所以失控说与控制说在个案适用上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我国刑法的设立盗窃罪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即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各项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使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或占有权受到了损害,即完成了犯罪客体的要件构成,可以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应当以行为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作为既遂标准。

  就本案而言,李某深夜潜入厂区会计室,窃取保险柜,虽未取得现金,但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根据刑法中盗窃罪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